浅析防卫过当/乔铁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24:33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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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防卫过当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乔铁军 王素杰

摘 要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即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劝和健康权,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刑法》第20条没有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界定,造成在法学界对如何界定防卫过当提出了许多观点,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学界又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最后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 刑法










Abstrac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refers to the defens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the essential limit to create the significant harm to have to 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one kind of slight criminality, it conforms to the crime constitution general principle, namely the crime constitution several important documents main body, the object, the subjective aspect and the objective aspect, have defended when the main body is the single citizen which ha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ability, the object illegally violates human's personal rights, namely illegally violates the human to receive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the life to urge legally with the healthy power, the subjective aspect is defends the human to when the result holds the laissez faire careless too self-confident manner, The objective aspect was defends th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stopped the illegal violation behavior to have the limit, and has created the significant harm. "Criminal law" 20th obviously has not surpassed essential limit "to" to make the limits, how creates to limits in the legal science has defended when proposed many viewpoints, along with society's progress, the legal science to have defended when proposed with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relations the new viewpoint, finally about has defended works a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defends has worked as the constitution crime, must under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should reduce or avoid the punishment, this also encourages the citizen, dares to wage the struggle with the illegal violation, to maintains the social order to have the positive function.

Key word: Defends has worked as Justifiable defense Defense behavior Criminal law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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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454号


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提高船舶运输经营人管理水平,我部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资质规定》),为更好地实施《资质规定》,现就关于如何适用《资质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资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其中股东,是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如出资人曾是水路运输业务个体经营户,并持有《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则可视为该出资人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如出资人仅为从事过水路运输经营管理工作或在船上工作的个人,则该出资人不具有运输经营资格。

在《资质规定》颁布实施前已从事船舶运输的个体经营者组建航运企业,按《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质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报文件提供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受是否在有效期内的限制。

三、《资质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应取得相应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其中企业最高管理层人员可以兼任企业的海务或机务主管职务。但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海务或机务主管人员不得同时在运输船舶上兼职。

四、《资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分别规定了沿海、内河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人应拥有的最低运力规模,计算时可将经营人拥有的原油、成品油、散装化学品船舶的载重吨合并计算。

关于经营沿海、内河客船类船舶运输经营人应拥有的最低运力规模,计算时可将经营人拥有的客船类船舶的客位或载重量合并计算。经营人拥有客船类船舶总客位数或总载重量达到规定的数量即符合要求。

五、从事固体危险品或件装危险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资质与从事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人资质相同。

六、经营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运输经营人的经营资格条件适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其中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参照《资质规定》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经营沿海跨省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运输的经营人自有集装箱船运力应不少于150TEU;经营内河跨省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运输的经营人自有集装箱船运力应不少于80TEU。经营管理负责人的资质要求参照《资质规定》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

财政部 新闻出版署


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
1991年10月1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

为了解决出版系统所属的国营出版社、书刊印刷厂、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籍书店、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以下简称“出版企业”)的生产发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等困难,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支持和促进出版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现对有关部门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分别按所属出版系统的出版企业上年已上交所得税(扣除超承包返还后的)净额的10%由预算列支。


二、中央和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分别按所属出版系统内出版企业(以下简称出版企业)上年全部留利集中10%。考虑到出版行业内部各企业留利水平高低相差较大,从各出版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新闻出版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出版企业的盈利水平分别确定,但集中的总额不得少于出版企业全部留利的10%。集中留利的部分仍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三、中央和省级分别集中的出版企业留利部分,应于年终后30日内分别转入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银行专户);在出版部门如数集中行业内出版企业留利的10%并存入银行专户后,财政方可将由预算列支的部分转入银行专户。
四、专项资金分别由中央和省级集中,分别用于解决中央和地方的问题。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性质
一、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和促进出版企业多出好书,为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必须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新闻出版部门提出计划,经管理小组审查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出版的困难补助;
二、出版社、书刊印刷厂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三、图书发行网点改造;
四、出版企业流动资金季节性或临时不足的借款;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新闻出版部门行政费和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除国家批准的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的出版,资金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以部分拨款外,其他项目使用该项资金的,均采取有偿借款的办法,并收取少量的占用费。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在考虑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可能,重点使用,不搞平均主义;对投资少,效益好,资金回收快的项目,要优先安排。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对社会生产能力已富余的项目或引进、改造后形不成现实生产力的项目不予支持,防止贪大求洋,片面追求设备的先进,注意发挥专项资金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央和省级新闻出版、财政部门应分别指定专人组成“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财政部门的正式批件,办理专项资金的借款或拨款事项;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纠正使用中的问题,并于年终后30日内将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新闻出版和财政部门。
二、经批准借出的专项资金,必须由管理小组与用款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书,注明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本息、借款占用费率、还款来源、还款保证、违约责任等,并附借款单位申请书及有关凭证。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期限、还款期限与借款占用费,应按借款单位的盈利水平,技术改造难易程度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见效快慢由管理小组确定。
四、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逾期不归还借款的,管理小组有权催交,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按规定加收占用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五、出版专项资金的上交、借出、归还或拨出,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结算。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闻出版局可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