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案件余音未了/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05:30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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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件余音未了

龙城飞将


  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有位“过客”网友对我的文章《梁丽申请国家赔偿 资深法律人士抱头痛哭为哪般?》 不满,提出一些问题。我觉得这些问题挺有意思,作如下回答:

  “过客”留言说:“失主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启动了刑事程序后追回了赃物——因此,深圳市检察院说受害人没有要求追究梁丽刑事责任,其实是撒谎”。
  回答:若对深圳市检察院是否撒谎有疑问,可以通过网络质疑,也可以直接向深圳市检察院询问。

  “过客”留言说:“失主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启动了刑事程序追回了赃物后又放弃对梁丽的刑事问责,是否构成滥用公共资源行为,或报假案”?
  回答:我对这个问题没有深入研究,问话者若有研究这个问题的兴趣,我希望能够看到你的文章。

  “过客”留言说:“公安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
  回答:似乎没有人对公安接到报案时对此案件展开调查进行质疑,人们只是质疑事实查清后公安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长时间的羁押的合法性。提问者可以直接向深圳市公安局质疑。

  “过客”留言说:“梁丽与机场的关系是什么关系?”
  回答:我的文章只解决梁丽是否犯盗窃罪,以及她被解除羁押后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提问者若对此问题有兴趣,亦欢迎你有研究文章问题,我们准备拜读。

  “过客”留言说:“是否以后所有旅客在服务场所被服务人员拿走物品,均再无权与报务场所所有人建立起关系,只能找拿走了物品的服务员个人负责?”
  回复:我的文章中没有讲到这样的内容,回答这问题也不是我这篇文章的任务。同样欢迎作者写出研究文章来,我们拜读。

  “过客”留言说:“物权的绝对与自在状态,在中国是否还是主要法则?”
  回复:与上面的回答相同,若提问者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欢迎你写出文章来,我们拜读。也许你的文章可以令我们大家耳目一新,也许可以令案件的处理峰回路转。

  我在文章中讲道:如果是一个职业盗窃犯偷盗了这个价值昂贵的小纸箱,结果会怎样?能够顺利地找到吗?能够这么容易就“破案”吗?从这个角度看,珠宝被梁丽捡到,是珠宝公司的幸运。“失主报警时也不清楚丢的东西是什么,甚至自己到底带了4箱还是5箱东西都不清楚” 。若真是被人盗窃,就没有这么好运了。难道珠宝公司不应当对梁丽有所心存感激吗?

  网友“过客”留言评论我的这段话:“你连所有权是绝对权,只要人家别侵犯它就是自在的法律最基本法则也忘记了,倒反过来要求大家对偷儿心怀感激涕零了,厉害嘛” 。
  对此,我想回答这位激愤的“过客”,我们并不是支持梁丽蓄谋或无意地把人家价值几百万的财富“拿”回家,我也没有时间再去冒犯谁的所有权,我要说的是,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律梁丽到底应不应该被定为盗窃罪?
2009-11-4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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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新闻出版署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建立和实施严格、有效、可操作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提高图书出版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体现出版工作自身规律的出版体制为目的,坚持为
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繁荣出版重在质量的思想,把能否提高图书质量当作衡量出版工作是否健康发展、检验出版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使出版事业朝着健康、有序、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有严密的组织,需要各出版社、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各级出版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形成网络;要有科学、严格、有效的机制,根据图书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规律,分部门、分阶段、分层
次组织实施,分清任务,明确责任,提高管理和运行水平;要有称职的队伍,各单位要制定计划,对各级、各类的出版从业人员,特别是从事编辑工作和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思想、政策、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加强图书出版法制建设。加强图书出版的法制建设,是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正常、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是出版行业的重要法规,也是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依法实施的保证。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做到依法管理,对违反《出版
管理条例》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行为,要依据相应的法规和规定,坚决予以查处,以维护社会主义出版法规和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部门和出版社在认真执行《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同时,还可根据这些法规和规
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出版社内部的管理规定、制度,提高图书出版管理水平。

第二章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第一节 前期保障机制
第五条 坚持按专业分工出书制度。按专业分工出书对于发挥出版社的专业人才、资源优势和特点,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服务,提高图书质量,形成出版特色,具有重要作用。各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署核定的出书范围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加强选题策划工作。
(一)图书质量的提高,首先取决于选题的优化,优化的第一步要搞好选题的策划工作。
(二)策划是出版工作的重要环节,出版社的全体编辑人员应认真履行编辑职责,积极参与选题的策划工作。
(三)出版社编辑人员在策划选题时,要注意广泛收集、积累、研究与本社出书范围有关的信息,注意加强与有关学术、科研、教学、创作等部门和专家、学者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提高策划水平。
第七条 坚持选题论证制度。选题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图书质量,也影响出版社的整体出版水平。出版社要对选题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既要从微观上论证选题的可行性,又要从宏观上考虑各类选题的合理结构,为此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选题论证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始终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在此前提下,注意经济
效益,力争做到“两个效益”的最佳结合。使选题论证结果符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符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总体要求。
(二)要加强调研工作,充分运用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和群体的知识资源,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研究有关的学术、学科发展状况,了解读者的需求,掌握图书市场的供求情况,使选题的确定建立在准确、可靠、科学的基础上。
(三)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论证方法。召开选题论证会议,论证时,人人平等,各抒己见,重科学分析,有理有据,力争取得一致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由社长或总编辑决定。第二节 中期保障机制
第八条 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审稿是编辑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一种从出版专业角度,对书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理性活动。因此,在选题获得批准后,要做好编前准备工作,加强与作者的联系。稿件交来后,要切实做好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
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在三审过程中,始终要注意政治性和政策性问题,同时切实检查稿件的科学性、艺术性和知识性问题。
(一)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要写出初审报告,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
(二)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复审应审读全部稿件,并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的评价,并解决初审中提出的问题。
(三)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根据初、复审意见,主要负责对稿件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倾向、学术质量、社会效
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等方面做出评价。如果选题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内容,属于应当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重大选题、或初审和复审意见不一致的,终审者应通读稿件,在此基础上,对稿件能否采用作出决定。
第九条 坚持责任编辑制度。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
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为保证图书质量,也可根据稿件情况,适当增加责任编辑人数。
第十条 坚持责任设计编辑制度和设计方案三级审核制度。图书的整体设计,包括图书外部装帧设计和内文版式设计。设计质量是图书整体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图书的整体设计质量,是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方面。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编辑为责任
设计编辑,主要负责提出图书的整体设计方案、具体设计或对委托他人设计的方案和设计的成品质量进行把关。图书的整体设计也要严格执行责任设计编辑、编辑室主任、社长或总编辑(副社长或副总编辑)三级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
专业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直接影响图书的质量。出版社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负责专业校对工作。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校次的质量,并负
责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应不低于三个校次,重点图书、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终校必须由本社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聘请的社外校对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的校对经验。对采用现代排版技术的图书,还要通读付印软片
或软片样。
第十二条 坚持印刷质量标准和《委托书》制度。出版社印制图书必须到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装厂印制。印装厂承接图书印制业务时,必须查验出版社开具的全国统一的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的《委托书》,否则,不得承印。印制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出版行政部门
制定的有关书刊印刷标准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图书书名页是图书正文之前载有完整书名信息的书页,包括主书名页和附书名页。主书名页应载有完整的书名、著作责任说明、版权说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版本记录等内容;附书名页应载有多卷书、丛书、翻译书等有关书名信息。图书书名页
是图书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重要信息价值。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坚持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图书编码系统。条码技术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主要的信息标识技术,图书使用条码技术,有利于图书信息在销售中的广泛、快捷地传播、使用。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正确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技术。第三节 后期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坚持图书成批装订前的样书检查制度。印装厂在每种书封面和内文印刷完毕、未成批装订前,必须先装订10本样书,送出版社查验。出版社负责联系印制的业务人员、责任编辑、责任校对及主管社领导,应从总体上对装订样书的质量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印装
厂,封存待装订的印成品并进行处理;如无问题,要正式具文通知印装厂开始装订。出版社应在接到样书后3日内通知印装厂。印装厂在未接到出版社的通知前,不得擅自将待装订的印成品装订出厂。
第十六条 坚持出书后的评审制度。出版社要成立图书质量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或离职的编辑以及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组成,定期对本社新出版的图书的质量进行认真的审读、评议。出版社根据评议结果,奖优罚劣,并对质量有问题的图书,根据有关规定,进
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坚持图书征订广告审核制度。出版社法人代表应对本版图书的广告质量负全部责任。出版、发行单位为推销图书印制的征订单和广告,必须事先报出版社审核,经出版社法人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和责任编辑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才可印制、散发。
第十八条 坚持图书样本缴送制度。出版社每新出一种图书,应在出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送样书一册(套)备查。
第十九条 坚持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图书重版有利于扩大图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更需要对图书内容质量严格把关。出版社出版的新书首次重版前,必须组织具有高级职称的编辑人员(含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者)对图书内容和质量重新进行审读,写出书面审读意见,由
社长或总编辑核定。
第二十条 坚持稿件及图书质量资料归档制度。出版社应将稿件连同图书出版合同、稿件审读意见、稿费通知单、印刷委托书、排印单、样书等一起归档。同时,还必须把图书出版过程中每一环节的质量情况以及读者和学术界对图书质量的意见,书评和各种奖励或处罚情况,采用表格
形式记录在案并归档,便于对图书质量整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高图书出版质量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坚持出版社与作者和读者联系制度。出版社要保持同作者和读者长期、紧密的联系,依靠作者,并在可能的条件下为作者的创作、研究提供必要条件;同时,倾听作者和读者对图书质量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第三章 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

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办[2013]33号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8日召开的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财政部工作规则



   财政部

   2013年5月23日



附件:

财政部工作规则

(2013年5月8日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财政部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财政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财政职能。

  三、财政部工作的准则是,依法理财,为民服务,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财政部部长、副部长(包括中纪委驻部纪检组长,下同)、部长助理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财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财政部的工作。副部长、部长助理协助部长工作。

  六、财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财政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财政部日常工作由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部长、部长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部长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财政部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八、部长、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副部长、部长助理要及时向部长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部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部领导进行通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应送相关部领导传阅后交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存查。

  九、实行部领导AB角工作协调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部领导为A角,协助工作的部领导为B角;A角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B角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AB角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十、财政部及各司局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财政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建议,起草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制定、修改或废止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二、财政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制定财政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财政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制定的财政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三、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财政规章应及时向国务院报送备案。

  十四、提请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审议的财政规章草案,由条法司审查或组织起草。财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条法司组织办理。

  财政部立法工作按照《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财政部各司局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十六、财政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七、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改革政策措施、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财税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财政规章等重大决策,由财政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财政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以及各司局提请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政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十九、财政部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财政部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五章 政务公开

  二十、财政部及各司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财政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财政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一、财政部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财政部网站、财政部文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制度

  二十三、财政部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四、财政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财政部条法司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十五、财政部及各司局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六、财政部及各司局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财政部领导同志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十七、财政部及各司局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司局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十八、财政部办公厅要行使部内督办职责,负责对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批办件,国务院交办件,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委会办件,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部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各司局办理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财政部实行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部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请有关同志列席。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讨论决定财政改革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财政部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财政部内设机构变动、正处级以上公务员的任免及奖惩;

  (五)其他应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的议题和其他与会人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由党组秘书负责。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一、部务会议由部领导和各司局、在京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精神;

  (三)通报经济和财政形势;

  (四)讨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审议财政规章草案;

  (五)部署重要工作等。

  三十二、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领导和部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

  (二)讨论决定财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审议财政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监察部派驻监察局局长列席部务会议和有关部长办公会议。

  三十三、部领导专题会议由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部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三十四、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提出,经办公厅汇总后,报部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办公厅起草和编号、部长签发。

  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财政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厅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情况通报》或新闻稿,报部长审定后发布。

  部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部内相关单位负责,办公厅协助。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部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起草,办公厅统一编号,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

  三十五、财政部领导不能出席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向部长(党组书记)请假。各司局领导请假,由办公厅汇总后向部长(党组书记)报告。

  三十六、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的开会时间要相对集中,以保证领导既能集中时间参加会议,又能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三十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工作需要,召开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办公厅和有关司局要认真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十八、财政部各司局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会议计划。要切实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简化形式,厉行节约,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原则上不许召开计划外会议,确属需要,由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部领导和主要部领导批准。未经主要部领导批准,各司局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地方财政厅(局)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财政部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财政部收到的重要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呈报有关部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司局办理。

  四十一、以财政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公文,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财政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司局及分管部领导应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二、在公文办理中司局之间应加强协调,主办司局要主动会签相关司局。如意见有分歧,主办司局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司局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主管部领导,由主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协办司局应及时将协调或裁定情况报分管部领导。

  四十三、财政部各司局按部领导分工报批公文。以财政部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须由部领导签发。

  四十四、由部长或其他部领导签发公文的权限分别为:

  (一)由部长签发的财政部文件和我部主办的联合发文: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财政部令,财政部公告;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上诉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财政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预算的重大问题的处理;重要的涉外事项和政策性宣传稿件;财政部内设机构变动和司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处分等。此类公文先由分管部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二)由副部长、部长助理签发的财政部文件和我部会办的联合发文:外部门主办会签我部的上行文,回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的公文,年度中央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批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分配和下达,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事项,对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及由财政部主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一般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应诉有关法律文书,年度会议计划批准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涉外事项和政策性的宣传稿件,财政部编报的《财政简报》及增刊、《财政上报信息(综合)》、《财政动态》和《财政监督要情》等。其中,年度中央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批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分配和下达,分管部领导签发后,报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阅发。外部门主办我部会办的联合上行文,一般也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属部长助理分管的,签批意见后报任党组副书记的副部长签发),并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阅发。如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要部领导决策的,由分管部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后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四十五、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国际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外,各司局对外正式行文均须以财政部办公厅名义制发,由制发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的报其分管部领导核签。

  四十六、财政部各司局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财政部公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部文件、部函、部党组文件、各司局以办公厅名义行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要进行复核,其中上行文须经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时,要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

第九章 工作纪律

  四十七、财政部领导及各司局必须坚决执行财政部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财政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财政部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财政部工作要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部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若无统一口径,事先要报国务院同意。各司局长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办公厅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报部领导批准。

  四十八、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财政部领导和司局长离京外出,要严格按《关于部领导和机关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或休假等请示报告的制度》(财办发〔2003〕106号)办理。

  四十九、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财政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财政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五十二、财政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三、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四、财政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方面规避招投标、内幕交易、接受商业贿赂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对越权办事、权钱交易、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以权谋私的案件,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五十五、财政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财政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六、财政部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不陪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七、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和要求参加的会议外,财政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方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五十八、财政部派出机构、部属事业单位、部主管社团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