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社会现象,体味执法现状/肖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42:52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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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社会现象,体味执法现状
肖文
思索:①台湾文学评论家龙应台女士曾说过:现在的学生缺乏对世界的关心,缺乏价值判断力,缺乏充分的道德勇气。的确,我们的学生从初中高中到大学,几乎远离现实的社会,在四面围墙的校园里紧张的学习,不常把头伸出来看看外面的世界。记得前一阵,有许多专家进行了一系列关于社会现象的调查,竟有五成的学生很坦率地回答:"不知道!"或是"不关心!"。然而,,我很庆幸学院在大一的时候就安排了我们作社会调查这项工作,为我们观察社会、了解社会和提前迈入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我一周的实践过程与种种感悟。
第一天 :数十条报道震惊了我

报道(一):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曝光了安徽省淮南市的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对十几名群众拳脚相加的劣迹。
②报道(二):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摆地摊的李月明与员村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斗,结果李被活活打死。
报道(三):只因一个烧烤摊子,弟弟被城建监察部门的人打伤,父亲的脚被执法车轧骨折。在去取证时,竟被人扯了胶卷摔了相机。十多天过去了,而至今任何说法也没有。
报道(四): 靖远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站的稽查车为了查收养路费,对靖远县平堡乡金园村25岁的农民金小平驾驶的三马子进行追堵,三马子在一铁路桥洞下发生交通事故,金小平身亡。
报道(五):一位老大爷由于生活困难,靠在车站蹬三轮拉人挣钱,然而,当地的执法人员二话不说就把那位老大爷暴打了一顿,原因是:"妨碍了我们的工作。"(看到这则报道我想问,难道你们这些人的行为就不影响执法人员的形象,就不影响城市的形象?无缘无故的打人就是你们这些执法人员应该做的事吗?俗话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你们这些执法人员都有如此的行为,还能让老百姓为社会做些什么呢?)
上述这五条报道是我从几十条暴力执法的信息中选出来的,数目之多让人震惊,搜集材料虽然辛苦但是通过这些材料让我了解了现在我国的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归纳以下几点不足之处:
(一)是执法队伍鱼龙混杂,整体素质偏低。现在有些执法人员其实是临时工或合同工,加之进人把关不严,致使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极其低下,不经严格培训上岗。
(二)是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淡薄,在有些执法人员的头脑中只有权力而没有法律。
(三)是主管部门对执法过程中的知法犯法过于纵容。出了事,领导总是盖着、捂着,致使执法人员的胆子越来越大

改进的方法:提高整体素质,从领导抓起,增加法律观念,实现资格上岗。
第二天:实践的开始
经过第一天的初步了解,不仅让我坚定了自己所选的题目同时增加了我写好社会调查的信心。
早上一起床,我就准备了照相机、纸、笔等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出发了,由于我家住在比较繁华地带,要进行调查是相对较容易的。话虽这么说,但一上午的成效却微乎其微,发出去的调查收回的不多,接受采访的人很少,我回到家中总结了上午调查存在的不足,待晚上我家附近总有许多小商小贩摆地摊买东西,而白天他们大多都不出来,所以相对来说朴拙的机会会很少,等到晚上8点我又出发了。在体北麦当劳门口人行道上,摆地摊的彼彼皆是,屡屡听见小贩们的叫卖声,我挤过拥挤的人群充当购物者,在挑选东西的过程中,我不时和小贩们聊天,和他们聊天我知道了许多许多,比如那些城管们如何执法,如何抢摔他们的物品,如何把那些物品据为己有……
同时,在我和那些执法人员聊天的时候他们也会有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因为对方(小商小贩)阻挠执法,我们是依法行政,不如此,就无法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理由固然冠冕堂皇,但无论什么样的理由,能比老百姓的生存、能比老百姓的身家性命更重要吗? 我们不排除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阻力,但我们的执法者应该认识到,不管有多大的阻力,都不是暴力执法的理由。
那天晚上我回家很晚,我一直在考虑他们说的那番话……
第三天:眼见为实
带着昨天的种种问题,我继续了今天的工作,在我不断观察和与他们聊天的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在"抄"小贩物品后,既不给暂扣清单,更不用说签字、盖章了,这显然是处罚主体的不明确,而且是程序违法。就在这时,一阵吵闹声引来了许多围观者,于是我跑过去看个究竟,原来……小贩和执法人员吵了起来,小贩喊道:"前两天你拿走的东西总共有六百多块,东西呢?"那个执法人员傲慢的说“你的东西上交了。”小贩带着哭腔地说:“交给谁了,有手续吗?”这时城管的人不做声了,后来解释不清,索性又说东西丢了,找不见了。
那些执法人员走后,有人小声说:"咳……东西,其实就是那帮人给分了。"这时,还有人议论道:"不错了,他们没动手,前两天我看见有几个小贩和城管打起来了。"
在实践工作的第三天,我在本子上记录了如下内容,也算是我对中国执法现象的一些理解:
这些年来,关于暴力执法的新闻不时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端,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草菅人命的事情不断发生,并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依法行政的今天,这样的事情屡屡出现,不能不让人警醒和疾呼:暴力执法几时休? 我想,天津也算中国的大城市,为什么执法效率如此之低?执法本是件好事,可是却让许多老百姓不满。
第四天:执法依椐
我查阅了各省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违反市容的相应处罚措施,③如上海的市容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过这个条例我们能清楚地看到,虽然我国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那些乱摆乱放的小贩们也同样存在着种种问题。(④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许多难处)。关键的突破口还是怎么让执法人员与小贩能够和谐相处。经过前几天的调查我发现小贩们的生活都比较艰苦,收入属于市内的低收入,不让他们摆吧,几口人怎么生活呢,让他们摆吧,就会破坏城市的环境和容貌。相反,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他们的难处其实也不小,比如说:上头下任务让他们在一周之内必须把某某地的小商小贩赶走,要不就换人,为了生活他们也不得不使用特别的手段来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这样一来小商小贩与执法人员的矛盾就出现了,要想解决执法暴力这个问题,就要妥善的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
第五天 : 一天的采访
今天上午我去了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先是了解了那里人员的工作情况,之后采访了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我妈妈的同学) 。下面是我在采访席阿姨的主要内容:(我以W代替,席阿姨以X代替)
W:一些农村人生活比较贫困,他们经常自己种些水果或是编些手工制品拉到城里(摆摊)来卖,可是按照相应的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那么您是怎么认为的呢或是您觉得怎样解决比较好呢?
X:这个问题的确很难回答,因为这是一个社会现象,他触动到两方的矛盾,一方是执法人员,另一方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小商小贩,那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政府能够给予支持,比如说,为了维护环境卫生,政府可以投资建地下商场,有一个统一的管理,而不是随便的乱摆乱放,这样做不仅使成管人员减少了工作量(可以做些其他的工作),也能够提高管理效率。
W:为什么会出现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两个对立体?
X:这个问题也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我想,这肯定不是建立城管的初衷。我们可以理解百姓的“愚昧”,但不能容忍执法者的“粗暴”。作为执法者,本身就要求我们不能犯错,百姓都在盯着。这就必须要求执法人员的素质达标,公平公正地处理好各种突发事情,才能真正担负起建设“文明城市”的重任。当然,对于非常顽固的摊贩或相关人员(百姓),我们采取一些更有效的措施,但决不是打、砸、掀等粗暴执法来强制治理,搞“杀一儆百”土匪暴行。
W:刚才在您的回答中谈到了执法人员们的素质,您认为怎样才能提高他们的素质呢?
X:确保城管人员的素质,完全有必要“政审”,城管人员不是打手,更不是土匪。成为执法人员必须有一个正规的途径和相应的考核标准。
W:暴力现象(无论是暴力违法和暴力抗法)越来越多,您觉得比较好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X:一是:可以适当提高城管人员待遇,稳定军心。二是:采取主管部门问责制,当然,更重要的是以民为本。三是:设特别服务区,为百姓生计提供方便,集中管理。四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信息共享管理,对屡犯(达一定次数)的违规违法者实施拘留或拘役。
我的采访在轻松的气氛下结束了,我们彼此聊的很多,不过我只选了四个较有代表性的问题总结在调查中。在聊得同时我也想了很多,比如说:我们的主管部门应该好好地总结一下在这段时间内出现的问题,而不能做丢了西瓜捡了芝麻的事,如果这样下去,对百姓、对执法者和城市文明没有任何好处,相反可能会形成一种积怨,甚至仇恨。这绝对是与我们提倡的文明城市和谐社会相悖的!
第六天 一周的总结
一周的实践活动就要结束了。然而,一周对于近两个月的暑假来说并不算是一个很长的时间,或者说一周的时间去研究一个话题也许不能彻底的解决问题,但我想对于初出茅庐的我来说已经是个锻炼的好机会了,不说别的,就拿找资料,与不怎么熟悉的小贩聊天、采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总结这几天的工作学习情况……所做的每一件事都能够让我们零距离的接近社会,达到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的目的。
我认为,无论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多大的难处,还是小贩们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暴力执法都是违法的行为,同样也是不理智的做法,因为暴力执法不仅仅侵犯了人权,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剧了社会的矛盾。
我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的确不少,(其一,要搞好队伍建设,严把进人关。其二,要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打人等行为。其三,要加强监管,出了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保证执法队伍的规模和所需经费,不能让执法部门以赢利为目的,“自拉班子,自筹经费”。) 可是有些执法人员却不那么赞同,他们说:“文明就不能执法,执法就不能文明”。也许这是某些执法者信奉的“信条”,然而不改变这种执法理念,我们还谈什么依法行政、政治文明?不建立起“执法就是服务”的信念,暴力执法的问题就永远无法杜绝。
面对上述问题,首先:必须把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铭刻在心,必须“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维护人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执法时主要采用剥夺生产资料的方式强制停止经营,执法方式单一。个体劳动者经营主体资格、地点、时间,有经营权程序性瑕疵问题,可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解决,没有达到必须剥夺所有权合法的生产资料的严重程度。“查抄”的负面效果波及面广,影响市民日常生活,市民就近购物的市场需求,是难以遏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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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外资项目和市外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委


关于引进外资项目和市外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湖开发委[2004]23号

为充分利用市内外的各种招商资源,鼓励境内外的个人、机构、团体等组织积极引荐项目,进一步加大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引荐工业、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等外资项目或市外资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内外的各类机构和团体单位组织引进工业、农业外资项目,凡项目完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有实质性启动,按所引进项目的实到外资额,每100万美元支付给该单位招商奖励2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引进该项目的具体人员,按实到外资额的0.5‰进行奖励,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奖励给主要人员。市外资金项目按注册资本折合美元后同比例奖励。

第三条:对引进工业、农业外资项目的社会各界引荐人(自然人),按项目注册资本中实到外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市外资金项目的引荐人按项目注册资本额的1.5‰给予奖励,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奖励给引荐人。

第四条:基础设施、旅游和其他商贸项目(除房地产)按工业、农业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五条:以委托代理制方式委托境内外的机构、团体等法人组织或专业招商机构招商,由湖州开发区管委会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或联合招商协议,明确双方责职、权利、义务,并由委托单位按协议规定支付委托(或联合)招商中介服务费。

第六条:对引进重大项目和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另行嘉奖。上述奖励标准,均指达到地价政策要求,低于地价政策的奖励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酌情商定。

第七条:对上述所及的实到外资额以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的有效期为企业章程规定的最长出资期限内;奖励标准以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兑现。

第八条:上述对象按照“首位引荐,不重复计奖”的原则及其贡献大小,填写《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申报表》并递交有关证明资料,由开发区招商局核实,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认定;奖励时间原则上每半年度兑现一次,经费由开发区管委会筹措。

第九条:本办法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6〕196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我省重大科技专项与重点项目组织实施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的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

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我省重大科技专项与重点项目组织实施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管理的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的目的是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专长,在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确定、技术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论证、经费预算、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重大科技专项的决策水平和实施绩效,保障重大科技专项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根据重大科技专项技术攻关的特点和组织实施的要求,省科技厅设立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专家组名称为“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 (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设组长和副组长。专家组可吸收熟悉我省情况的省外专家参加。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设立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专项专家组评聘、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经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科技专项的特点和实施的需要,综合考虑专家组成员的专业互补等问题,提出专家组成员推荐名单,由专家管理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

专家组审定通过后,省科技厅与专家组成员签定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条 专家组组成的基本要求:

(一)知识结构合理,专业特长互补。

(二)年龄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

(三)专家组成员中应吸收企业和科技、经济管理专家参与,要与创新平台建设专家组相衔接。

(四)担任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担任专家组成员。同一单位参加同一专项专家组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思想敏捷,熟悉国家、省科技方针政策,能正确把握重大科技专项的技术发展方向。

(二)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学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能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四)专家组成员应当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五)专家组成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一般情况下,每位专家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因出国、身体状况等原因导致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专家管理办公室应视情况,及时进行专家组成员的增补和调整。

第九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专项实施咨询专家组成员资格和组成;

(二)对专家组和专家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三)按规定对专家组进行换届选聘。

第十条 专家组的职责是:

(一) 组织本专项技术发展战略和预测研究,对专项战略目标和任务、重要技术发展问题提供咨询。

(二)参与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提出专项实施方案建议;

(三)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参与重点项目的主动设计;

(四)对公开招标和拟立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参与招标项目任务书设计;

(五)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负责专项年度和总体实施情况总结;

(七)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根据省科技厅工作部署,配合各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专项实施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书面提交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组成员受聘期间,不能作为专项相关项目负责人或成员承担和参与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也不能作为投标人或成员参加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投标。

参与项目主动设计的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参与项目立项的评标和评审工作。如工作需要参与评标和评审,应当经专家管理办公室批准。

专家组成员在项目评标和评审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立项论证和评审,要充分发挥专家库省内外专家同行评议的作用。项目立项的论证、评审(评标)专家,按照省级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网上评审或评标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当廉洁自律,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专家组成员在工作中涉及专项实施单位有关技术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技术保密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工作考核制度。专家工作考核制度包括对专家组的考核和专家个人考核。对专家组的考核按照届期进行,对专家个人考核按照年度进行。

对专家组的考核,主要考核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的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对专家组成员的考核,主要考核专家个人在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的客观公正性、遵守纪律情况、参加活动时间及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专家组成员严重违反工作制度,应及时进行更换。

对专家组及专家成员的考核应听取专项主管处室、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科技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合年终工作进行,考核对象根据工作要求,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和《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年度工作考核表》,报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专项总体实施方案列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专项实施咨询工作相关的调研、差旅和会议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