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背景下土地经营承包权法律问题探析/高仁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49:48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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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城乡背景下土地经营承包权法律问题探析
                   ——以农村在外就读学生为视角

  近年来,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个群体——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他们从农村走到了城市,在勉强甚至难以支付求学高消费的同时还不得不面对另一个现实,那就是尽管仍旧依赖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供养,却在农村失去了土地。因为户籍关系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跻身于城市没有经济来源的部落,使家庭更贫寒求学更艰难,社会差距更大,这是否应该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是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羁绊阻力?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市民?农村学生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如何定义?

  一、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

  首先,在农村土地承包的分配方面,依据权威农户问卷显示均以户籍为标准,即不再就有农村户籍的在外就读学生自然失去土地承包资格。土地承包的收回和发放上主要原因是农村居民的新生和去世,部分地区在学生外出就读时不论户籍是否迁出都收回土地。近年来,土地承包权因受到30年不动政策的影响而停滞不变,本来稳定发展农村的政策带来了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其次,业已毕业的农村学生已经取得经济来源并独立于农村经济关系,这类群体不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而不具备成员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一些地方仍旧维持着“城市人的承包地”导致土地置荒或人地矛盾加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农村在外就读并定居城市的数量增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1999年国家出台关于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政策出台后一直保留的现象更为严重。一些地方因缺乏相应截流措施导致外出就读的农村学生住留城市、有独立的经济能力的农村学生仍旧保持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至于农村土地荒芜,而承包地用地紧张。进而加剧了农村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人地关系紧张。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户籍为标准的土地政策使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失去了对土地的承包权。这一群体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农村家庭,失地无疑加重了其家庭负担,抑制了农村教育的发展。可见,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失地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农村教育,还会涉及社会保障和稳定的相关问题。

  二、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失地原因探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主题确定的标准

  1、户籍

  以户籍为分配标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资格是普遍的划分方式。土地分配是以户籍为分配标准,不论是合法人口的确认还是退地人口的确认均以人口的户籍为根本依据。这样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大多数在入学时户籍迁出而落户就读院校所在的城市。尽管其已经取得所在城市的户籍但仍依赖农村经济关系求学和生活,是形式意义上的“市民”真正的“农民”。而根据以户籍为分配标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划分方式,将切底地被排除在外。即便是按照当地政府政策,外出上学的学生原则上不直接收回土地,但因为新生人口增多,有相应变动的办法。但《土地承包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按照户籍划分。退一步讲,我们把这种划分方式默认为习惯,但当习惯不合时宜时也就不再具有成为“习惯法”的价值。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究竟该怎么定义?多年来,我国农村制度使村民、农民、社员三种身份合为一体,并习惯以户口为确认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定村民是否有土地承包权的依据,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不统一,是户口决定成员资格,还是同时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并无定论。而“统一组织家庭承包”中确认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家庭中推定有承包权的一员。法律的不严谨、不明确是导致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失地且业已毕业成为实质的城市人口的农村学生在家乡长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原因。

  (二)现行土地承包政策的瑕疵

  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在于户籍,在户籍迁出后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30年不变的政策使其挽回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与此同时,业已毕业的学生也将在30年内一直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进入下一个极端——业已毕业的学生在农村长期拥有承包土地而不去经营,造成了土地荒芜蔓延,农村人地矛盾加剧。

  三、可行模式的构建

  (一)完善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性分析

  1、法理视角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法定权利,不可被轻易剥夺。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三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是当然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其法理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法定的农民享有的依法合理使用国家、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既是财产权就有天然的排他性,不受侵犯和剥夺。

  权利的变动性。土地承包权不同于一般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特殊的用益物权,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物权之排他的属性。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土地使用权,具备排他性不可轻易变动。

  目的正当性。土地对于农村、农民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生活保障的底线。农村在外就读学生是实质意义上的农民,当然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土地仍旧在其生活和求学中的经济保障之一,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正当。即使不是亲自耕种和经营,其经济价值和保障意义不容忽视。

  程序合法性。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首先,在经济关系上,农村学生尚未脱离农村经济组织。在外求学是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争取发展的需要,但并没有因此而经济独立摆脱农村经济组织。所以当然是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看,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不论是否成年,只要其在求学期间无独立生活的来源便有权利获得监护人或家长的供给,农村子女也不例外。在外就读大学生依旧依附于农村家庭的培养当然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户籍不足以成为判定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

  2、社会发展角度

  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农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低生活保障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在外就读的学生实质身份依旧是农民决定了其得到保障的必然性。农村在外就读的大学生在社会上是属于弱势群体。其一,在农村,家庭经济依赖农业支撑,加之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被剥夺或丧失。直接消弱了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其二,在城市,以农村的经济水平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平。往往一个学年的学费是家庭一年的收入。根据诸多学者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义,农村在外就读的大学生当然的属于弱势群体。所以,从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层面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

  农村教育发展方面,保障农村供给学生家庭的土地数量是支持高等教育的重要途径。国家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只能治表而从根本上使重负家庭减负才是本。在拥有数亿计的农村子女中,其受教育程度远远低于城市,维持在初中以下水平的原因不在农民的意识而在经济条件。

  三农问题和新农村建设方面,保证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拥有土地就是保证实质农民的基本权利,是保持社会稳定,支持农村教育和谐的方式。节制脱离农村经济关系的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解决农村人地矛盾,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集中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农村进程,土地应先行。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亟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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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中国人民建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和(93)财商字第176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将我行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各行的自有资金、外汇自有资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余额核定为国家资本金。
本行开办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及非金属企业接受其他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总行核拨各行的垫付信贷基金购买的电子设备,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各分行应于6月底以前将所辖汇总数上划总行,执行新制度以后,折旧率按新办法执行,其尚未用设备折旧基金归还部分不再归还。
对于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修理基金和发展基金,如抵补项目也为赤字,不得加大抵补项目赤字。
上述专用基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修理基金结余作为预提费用,用于支付新发生的修理费用;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发展基金其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冲减固定基金,自有资金。
专用基金中的专用拨款余额以及今后核拨的专用拨款,应作为专项拨款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专用基金中的专项工程支出余额转入在建工程。
二、关于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各行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资产价值,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尚未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以后新发生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有承受能力的按新制度规定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作为递延资产,分期计入业务管理费用。
三、关于政策性停息(计息)挂帐贷款的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凡国务院批准实行停息(计息)挂帐的政策性贷款,可暂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但挂帐期满后,应改按规定的核算方法和确认当期的营业收入。
四、关于新制度实施以前应收、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截止新制度实施之日,以前年度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仍按老办法处理,暂不纳入企业的当期损益核算;实际收回时,直接计入营业收入。
各行的坏帐准备金以新制度执行以后新发生的应收帐款(即新设“644应收利息”科目)年末余额为基数,按规定计提和使用。
新制度实施以后已预提的应付未付利息,除1991年底的应付未付利息仍按建会字(1993)第4号“关于下达1993年财务收支计划的通知”规定处理以外,其余部分不再处理。
五、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以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金;实行新制度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六、关于奖金进成本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各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奖金今年暂不计入成本的要求,各行的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按照总行核定的比例提取,转作流动负债管理,从明年起再视财政状况逐步计入成本。
七、关于所得税税率问题
新的制度实施后,我行上缴财政的所得税税率仍为55%。
八、关于利润分配问题
1.新的制度实施以后,取消利润中承担的调节税,税后利润免征能交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各分行税后利润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奖金的比例,在财政部分别核定全行的比例以后,由总行分别核定各行的比例。
3.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九、关于会计决算的编报问题
鉴于新制度从7月1日实施,按财政部的要求,各行今年上半年不编制决算,仍按原财会制度规定编制上半年财务报表,三、四季度的财务报表及年度决算的编制办法,总行将另行布置,由于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财务分配体制不同,总行在批复1993年财务决算时,按新旧财务体制进行清算。
以上帐务结转办法以及使用的会计科目,除发展基金赤字冲减固定基金和自有资金,“划拨营运资本金报告单”中的“四、固定资产净值”改为“4.固定基金”,“401实收资本”和“407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科目增设“中央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地方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和“其他拨入资金”三个帐户,“固定资产净值户”改为“固定基金户”外,其余的均按建会字(1993)第63号“关于附发‘实行新的财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帐户及其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办理。
以上通知,请转所属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盘气发〔2005〕13号



各县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气象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气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排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三条 各部门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摆放位置,严禁随意挪用或搬动。

第四条 各业务岗位值班人员(含节假日行政值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⒈当面交接班,不允许电话交接班或擅离岗位。

⒉当班日禁止喝酒。

⒊严禁在值班室吸烟。

⒋严禁在值班室玩麻将和扑克。

⒌严禁在值班室和休班室用电炉子。

⒍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或休班室。

⒎各休班室中的电褥子由当日使用人员用后负责切断电源。

第五条 雷电防护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

⒈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设备,至少每半年一次。

⒉及时维护检查避雷器具的可靠性,至少每季度一次。

⒊雷雨季节应及时提示有关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则:

⒈作业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状态认真检查,如有问题严禁出车。

⒉火箭发射架应满足技术要求,严禁带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⒊参加人工增雨现场实施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⒋弹药应存放于指定地点。

第七条 车辆管理规定

1.市区内公务用车,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防雷中心车辆在市区内出车需经防雷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

2.盘锦市区外出车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3.副科长以上领导不允许驾驶公车。

4.司机应严格遵守驾驶员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造成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
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盘锦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