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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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36号


《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义务植树或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指适龄公民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规划下,无报酬从事以国土绿化为目的的植树、整地、抚育、管护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凡居住在本市的男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女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依照本办法义务栽植大苗5株、小苗50株或者义务完成相当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对年满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或义务植树宣传、林木管护等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工作。市、县(区)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宣传、评比表彰;
(三)组织、指导、检查、考核相关部门、单位义务植树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普及绿化知识,开展有关培训;
(六)负责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与管理;
(七)依法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的义务植树资金和物资;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各部门(系统)及大型企业应当成立绿化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义务植树工作和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六条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和包栽植、包成活、包抚育、包管护为内容的分时段、多种形式责任制。市绿化委员会每年与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以及大型企业签订义务植树目标责任状,确定义务植树目标考核标准和义务植树任务量。具体目标考核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义务植树目标责任状要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公益宣传活动,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意识。中小学校应当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展义务植树教育。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将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围,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每年3月12日至3月18日为义务植树宣传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集中宣传活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对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义务植树履行形式
第九条每年4月为义务植树月。市、县(区)绿化委员会根据气候条件集中组织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栽植指导。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适龄公民,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以冠名方式在指定地点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和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一条单位和适龄公民可以在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下,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
第十二条鼓励单位和适龄公民保护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单位和适龄公民可以以提供车辆机具、种苗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四条单位和适龄公民可以以社会市场平均价格,出资委托专业组织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五条除未成年人、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民外,适龄公民不能以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应当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交纳标准按照每人每年植大苗5株、小苗50株的劳动量,折算2个工作日确定。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统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植树组织宣传、苗木补助和管护补助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对其使用情况定期审查。
第十六条单位和适龄公民在房前屋后、厂区、庭院或屋顶等空闲地自愿种植一定数量的花草树木,经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可以视为履行植树义务。第十七条单位或适龄公民可以以发布公益广告、参与绿化宣传、制作影视文艺作品、撰写文章等其他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章义务植树任务分配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本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和乔、灌、花、草科学配置的原则,编制义务植树规划。义务植树以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实施城区、城镇、村屯绿化为重点。城区义务植树应优先安排在城周荒山、城区街道、公(游)园、江河沿岸、风景游览区等公共绿地植树造林、栽花种草;农村义务植树应优先安排在宜林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疏林地营造生态林、水土保持林和实施城镇、村屯四旁绿化、道路绿化。
第十九条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每年12月底前按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如实上报适龄公民人数、义务植树任务量和义务植树履行方式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国家、省属和市属单位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其他单位义务植树任务,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根据全市重点绿化工程特殊需要,市绿化委员会有权对各县(区)已安排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进行统一调动。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下达《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应当载明核定的适龄公民人数、义务植树任务量、义务植树履行形式、义务植树责任区、完成时限、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按照《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要求,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劳动或者其他绿化活动。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十三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选择义务植树地点和品种时,应事先征得土地使用者同意,未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根据绿化规划组织义务植树苗木的科研、培育和生产,提供义务植树所需苗木。义务植树所需苗木按照下列规定统筹安排: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二)城镇、村屯公共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单位用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四)其他区域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林权所有单位解决;
(五)因绿化任务重、资金困难、确实无力解决全部种苗的,其费用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同级人民政府酌情解决。
第二十五条每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目标考核办法,组织同级林业、规划建设、房产、水务、交通、教育等部门和当地驻军、大型企业等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验收单,作为各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义务植树单位和适龄公民限期予以改正。植树成活率不足85%的,按成活株数计算当年义务植树完成量。未完成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在第二年安排补种。
第四章义务植树成果保护
第二十六条城市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分段划片,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实行专业管护。农村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第二十七条单位和适龄公民栽植的纪念树、营造的纪念林或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和绿地,应与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建设、管护和养护协议,接受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和绿地产权关系不变。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第二十八条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归国有,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经营管理。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集体土地尚未承包到户的归集体所有。林木所有权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核发林权证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使用权、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第二十九条义务栽植的林木需要采伐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确需更新采伐义务植树基地林木和纪念树、纪念林或者改变认种、认养林地、绿地性质和功能的,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栽植、认养单位或个人意见。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木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不得侵占、破坏、损毁。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聘请义务植树社会监督员,维护、保护绿化成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或者及时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据实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按照少报人数应缴绿化费的2倍处以罚款。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未按照《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拒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成年适龄公民,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除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外,处以应缴绿化费2倍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植树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树木花草及相关设施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伐义务植树林木的,由林业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义务植树树木花草和相关设施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费1-3倍罚款。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擅自变更义务植树任务,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截留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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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教局 财政厅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教局 财政厅


(1987年10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报告的通知》和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教计字13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
款制度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学校招收的自费生外,凡属1986年度以后(含1986年度)入学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学生,均实行学生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
第三条 凡实行此项制度的高等学校(实行专业奖学金的专业除外)可设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简称奖贷基金)。其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拨给高等学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累计总额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八十五(综合计算每生每年可在一百五十至一百五十六元幅度内)转入
奖贷基金专用帐户。
奖贷基金主要用于:
(1)支付优秀学生奖学金;
(2)支付学生定期或临时贷款;
(3)支付学生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学生等的呆帐;
(4)用于学校暂未收回的贷款所需的周转资金;
(5)用于支付学生临时发生的特殊困难(可控制在平均每人每月二元的限额内集中使用)。
奖贷基金作为学校预算内的专项资金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保证专款专用。奖贷基金的使用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学金制度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凡实行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三百五十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二百五十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
为表彰在全国、全省范围的比赛、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集体与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另颁发特别奖(此特别奖也适用于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奖励金额由各校自行酌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系(科)为基本单位评定。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可占全校实行本办法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学校可适当调整各系(科)之间所占的比例数,其中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百分之五;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百分之十;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百分之十。
学校在按照上述标准和比例计算的经费总额内,可适当调整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和比例,增加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比例,但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各校可增设单项奖,但应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五以内。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法,由学校的系(科)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制定合理可行的综合测评方案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原则上采用计分制,即在考察学生德、智、体诸方面中,根据期末操行评定,学业成绩、体育测评等确定基本分,然后按学生实
际得分多少顺序和规定的比例确定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和等级。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和表现,进行评定。新学年入学的学生,应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初,根据上学期的成绩和表现,进行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可结合三好学生的评选同时进行。实行专业奖学金的学校,三好学生可享受一等或二等专业奖学金。凡上一学年(期)被评为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全省三好学生、优秀学干部、优秀团员,学校三好学生标兵和受省、市党政部门表彰
的学生,可直接享受下一学年(期)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占学生所在系的奖学金比例。
第十条 评定奖学金的程序是:学生根据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填写有关考核表格,经学生民主评议后交系(科)奖学金审核小组审核批准,报学校备案。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直接发给学生奖学金证书。
第十一条 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标准为: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三十三元;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二十九元;三等专业奖学金按现已在学校的助学金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奖学金等级的评定比例: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五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百分之十评定;三等专业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五。学校可在不突破专业奖学金的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设单项奖。其中,单项
奖的比例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五以内。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由系(科)按照优秀学生的条件,评定一等和二等专业奖学金,并报经学校批准。获得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条件,可参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予以评定。
第十五条 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应在本专业系统岗位上至少工作五年,如提前离开或不从事本专业系统工作的,应由本人向学校偿还其培养费用三分之一和获得的全部专业奖学金;如属用人单位提前调离或改变其本专业系统工作的,应由用人单位向学校偿还其全部培养费用
和获得的全部专业奖学金。其监督部门是毕业生所在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人事部门(师范毕业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定向奖学金是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而设立的。设立定向奖学金的须报经省教育、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定向奖学金所需经费由要求设立的部门和地区在自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
,一次拨付给学校。
第十七条 定向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确定为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均可享受定向奖学金。其中获得一、二等定向奖学金的条件,可参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予以评定。定向奖学金的标准:一等每人每年五百元;二等每人每年四百五十元;三等每人每年
四百元。凡领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发放,以学生所获奖学金的全年数额按月的平均数发放。每年暑寒假期间,除因工作需要而留校的学生外,其它一律不发奖学金。节余的奖学金可用于学生活动的合理开支。
第十九条 取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如果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处分,学校可随时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等专业奖学金,一、二等定向奖学金。
第二十条 经我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为照顾某些地区降分录取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学生,不能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定向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本细则后,原来规定享受加发百分之四十以内的特殊专业伙食补助费和由学校集中掌握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仍继续执行,其标准不变。

第三章 贷款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由国家向这些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学校财务(贷款办)部门负责发放和催还。
凡实行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不实行贷款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每年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三百元计算,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对少数院校确需超过规定的贷款面时,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申请下列种类的贷款:
(一)凡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在二十二元、农村在十八元以下,同时未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甲种贷款,每年三百元。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乙种贷款,每年二百五十元:
(1)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在二十四元、农村二十一元以下,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2)家庭经济无固定来源,同时获得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丙种贷款,每年二百元:
(1)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在二十七元、农村在二十三元以下,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十五元以下,同时获得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学校根据贷款合同按所贷款金额十个月的平均数逐月发放,寒暑假期间不提供贷款。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提供贷款:
(一)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在二十七元、农村在二十三元以上者。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十五元以上,同时获得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学生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由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审定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家长要在申请表上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然后由家长所在地的乡一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或家长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送
回学校审批。经核准后,由学校贷款部门按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 贷款的申请手续,在学校需待奖学金评定之后办理。但一年级第一学期,经济上有困难的新生可按规定比例申请贷款,待新学期评定奖学金之后,再将奖学金冲减贷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受到法律制裁,而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和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学习态度很不端正,学习极不努力的,视其情况,可终止贷款或减少贷款。
第二十九条 贷款在学生毕业后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一次垫付偿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如用人单位不能一次过垫还,可由用人单位向学校签订偿还协议,保证两年内还清贷款)。毕业生还款给单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见习期满后,二至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逐月扣还。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学校,可设立“奖学金和贷款管理科”,该科可设在学生处或财务处内。学生在三千人以下的可设专职干部二人;三千至五千人的设专职干部三人;五千人以上的设专职干部四人。这些干部必须懂得财务管理,又善于做学生思想工作。其编制在
学校总编制内调剂解决。实行专业奖学金制度的学校不增设有关机构,这项工作由原有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各高等院校可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社会各行业、部门、团体以及国内外热心人士的联系,在志愿的基础上赞助成立高等学校奖学金和贷款基金会,以进一步鼓励、培养优秀人才,并切实帮助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实行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高教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在自1986年度起入学的本、专科学生中施行。



1987年11月19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政办发[2006]25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奖励办法》已经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怀化市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各级生财聚财的积极性,努力实现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目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考核依据
以市本级企业入库税收、县(市、区)和乡(镇)一般预算收入作为奖励考核依据。由市政府办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和考核。
二、奖励办法
(一)市本级
市本级企业税收增长实行超额累进制奖励。当年新投产的市属企业,入库税收(含国税及地税)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入库税收的8%提取奖金。非新投产市属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12%的按照纳税增长额的4%提取奖金;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12%—17%(含17%)的按照超额纳税额的6%提取奖金;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17%—25%(含25%)的按照超额纳税额的10%提取奖金。当年内每发生一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扣发企业奖金2万元。企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
(二)县(市、区)级
1、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奖励30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5000元。
2、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8000万元(含80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奖励20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4000元。
3、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6000万元(含60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奖励15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3000元。
4、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在6000万元以下、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奖励10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2000元。
(三)乡镇级
1、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乡镇,奖励10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3000元。
2、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乡外埠,奖励8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2000元。
3、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乡镇,奖励6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中奖励1000元。
4、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乡镇,奖励3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800元。
三、奖金来源
市本级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列支;县(市、区)级由市财政配套30%,县(市、区)承担70%;乡镇级由县(市、区)负责。奖金的50%奖给在本级财源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