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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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清办发[2009]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0日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但涉及国家、省和市的重点工程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具体任务是:
(一)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基层国土所和各县 (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发现,重大违法用地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二)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立案查处,并书面(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但应做好记录,下同)告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非法受纳和排放垃圾的,应同时告知同级城监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如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责任追究。人民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也应依法依规在法定的期限内强制执行。
(四)建立月报制度,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规划部门、城监部门是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具体任务是:
(一)规划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告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区范围的相关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二)城监部门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区内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违法用地涉及非法受纳和排放建筑垃圾的,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罚。
第七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负责统筹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及时组织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本级政府及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制止的,应在接到告知后的第3个工作日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对乡镇(街道)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第八条 公安机关是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一)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二)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
(三)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派员介入。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明违法事实后,应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给予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
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应及时清理;按照国土、城监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应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要主动清理;接到国土、城监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并查处相关违法用电、用水、用气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意见提请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或者任免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意见第十二条至十五条涉及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发现本市辖区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并经核实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或本意见认为应当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党政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的;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造成本县(市、区)辖区内本年度累 计出现3宗一般性违法用地案件或1宗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
(三)规划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区范围的相关资料的。
(四)规划部门、城监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一般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五)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凋查的。
(六)纪检监察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并立案调查的。
(七)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手续,给予供电、供水、供气的。
(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一)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本县(市、区)辖区内本年度累计出现5宗一般性违法用地案件或2宗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国土资源、规划、城监等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三)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对符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接到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电、停水、停气,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七)各单位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一)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l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二)各单位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项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外地驻清机构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用地的,除对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外,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提请该单位所属地区的党委和人民政府,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法用地投资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多次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触犯刑法的,包括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数量,或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所称一般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下,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案件;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案件。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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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旋转式滗水器》等10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49号




关于发布《旋转式滗水器》等10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保护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规范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工作,现发布《旋转式滗水器》等10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名称、编号如下:

  1、旋转式滗水器 HBC 26-2004

  2、污泥浓缩带式脱水一体机 HBC 27-2004

  3、单级高速曝气离心鼓风机 HBC 28-2004

  4、推流式潜水搅拌机 HBC 29-2004

  5、袋式除尘器用覆膜滤料 HBC 30-2004

  6、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HBC 31-2004

  7、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HBC 32-2004

  8、生活垃圾焚烧炉 HBC 33-2004

  9、电磁管道流量计 HBC 34-2004

  10、电除尘器低压控制电源 HBC35-2004

  以上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HCRJ 047-1999)》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旋转式滗水器HBC26-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1.doc
   2.《污泥浓缩带式脱水一体机HBC27-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2.doc
   3.《单级高速曝气离心鼓风机HBC28-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3.doc
   4.《推流式潜水搅拌机HBC29-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4.doc
   5.《袋式除尘器用覆膜滤料HBC30-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5.doc
   6.《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HBC31-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6.doc
   7.《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HBC32-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7.doc
   8.《生活垃圾焚烧炉HBC33-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8.doc
   9.《电磁管道流量计HBC34-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9.doc
   10.《电除尘器低压控制电源HBC35-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90.doc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管理与规范,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市场进行分类指导,国家经贸委和原国家内贸局建立了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并分别确定了一批重点联系市场。通过直接联系一批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进行分类指导,促进了商品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和国家经贸委机构调整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解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意义建立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市场管理的积极探索,是培育市场体系、提高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商品批发市场的运行情况,研究解决市场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商品批发市场的指导,从而培育和建设一批交易规模大、辐射能力强、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现代化商品市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任务重点商品批发市场是我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市场发育的主导力量,要在商品市场建设中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为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市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交易主体规范化、商品规范化、交易秩序规范化、服务规范化,全面加强对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管理,提高市场运行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二)完善服务功能。要逐步建立健全信息、结算等重要支撑体系,加强现代管理系统建设,搞好仓储、加工、运输、配送等物流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市场的集散力和辐射力,扩大交易规模,有效调节供求。

  (三)推进交易方式创新。要根据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和推进拍卖、代理、配送、电子网络交易等现代化交易方式。

  (四)提高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素质。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大对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培训力度,造就一批政治思想过硬、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运行监测。

  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要向国家经贸委定期报送市场运行情况(具体报送方式、内容另行通知)。国家经贸委将创造条件实现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信息联网,并授权有关机构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企业积极进入市场,衔接产需。同时,利用有关专业刊物,向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定期提供国家有关政策信息,进行政策引导。

  (二)市场开拓。鼓励有条件的商品批发市场承办专业性展览展销会、贸易洽谈会、重要商品订货会等,利用多种方式,“请进来、走出去”,发挥其在衔接产需、开拓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市场秩序规范。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走私贩私等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无资金、无场地、无设备的“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活动;制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市场行为。

  (四)项目引导。进一步做好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导向项目,引导商业性资金用于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物流、信息、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五)考察培训。通过考察、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商品批发市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总结市场建设的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研究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商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律,提高商品批发市场的整体素质。

  (六)中介组织培育。积极引导和培育市场中介组织,为商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发展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动态管理。对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市场发育情况对联系的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定期进行调整,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引导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向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四、动态调整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国家经贸委和原国家内贸局分别确定了一批重点联系市场,根据机构改革和市场发育的新情况,有必要在原有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基础上按照动态调整的原则,淘汰不具备条件的市场,增加符合条件的市场。

  (一)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1 、年交易额在国内同类商品批发市场中位居前5 名。

  2 、能够跨区域吸引生产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主要产销区,能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在信息、价格等方面接轨,对所在行业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

  3 、有完备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及管理机构,运作规范,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 、具备商品交易所需的固定交易场所和物流基础设施,有较先进的现代流通技术管理手段,能够为生产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提供仓储、运输、结算、加工等综合配套服务。

  5 、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培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有关方针政策,经营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报程序和申报文件

  1 、申报程序:(1 )属于地方开办的商品批发市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或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或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条件初审后,向国家经贸委申报;(2 )属于中央管理企业开办的市场,可向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由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经贸委申报;(3 )国家经贸委对各地及中央管理企业申报的市场,按照有关条件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确定并发布国家经贸委联系的重点商品批发市场名单。

  2 、申报时需报送的文件和材料:(1 )市场申请报告和省级经贸委或商委(财贸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意见;(2 )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申报表;(3 )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等管理规章文件;(4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重点商品批发市场的申报材料要在2001年4 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