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5:28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保荐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同时废止。

新旧《上市规则》的对比,详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中的新旧规则修订对照表。为做好新旧《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年报显示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解决的;或者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公司新增前述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情况说明、相关机构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报告等文件,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二、已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公司,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揭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存在因触及其他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第10.2.14条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报送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全文下载:
http://www.law-lib.com/law/doc/262336.pdf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旅游局关于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管理的试行办法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旅游局关于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管理的试行办法
云南省旅游局


(1992年6月6日 云南省旅游局发布)


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转变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促进旅游商品的开发和销售。本着放而不乱,管而不死,活而有序的原则,逐步放宽旅游定点商店范围,并对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实施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是指在云南省内,符合涉外定点商店条件,业主提出申请,经各地、州、市旅游局审核或直接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批准,并发给“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的,即可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旅游团队,其企业性质不论国营、集体、个体、中外
合资的旅游品商店均可。
第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的条件
(一)商店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业务素质,维护云南省的旅游形象和我国的旅游声誉。
(二)营业手续完备。各定点商店必须向当地工商局、外汇管理局、旅游局办理以下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
3.个体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应出具租用营业场地或房舍不少于两年的合同证明;
4.申报定点的商店具备上述条件后,填报《云南省旅游涉外商店申请定点登记表》,经地、州、市旅游局审核,报省旅游局批准。
(三)定点商店的建筑装修要大方典雅,店面整洁协调,营业场所良好,交通及停车方便。
(四)组织销售的商品,应以游客的需求及市场竞争为导向,具有云南民族特色。
(五)各涉外定点商店,要逐步创造条件为海外旅游者设立商品售后托运业务,托运业务一律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具体办理。(中国外运云南公司的地址是:昆明市北京路576号省外贸大楼五楼)。
(六)有条件的涉外定点商店,应备有外宾休息处(室),专用卫生间,经营服装的应有试衣间或试衣镜,有供经营、查询和投诉的电话。
(七)服务人员要着装整洁,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佩戴工号卡,实行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要有一定数量可用外语售货的服务人员。
第三条 定点商店的管理
(一)旅游涉外定点商店,不论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如何,都必须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定点商店歇业,更换法人代表,变更营业场所和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向当地工商、外汇、旅游局申报并同时抄报省旅游局。
(三)定点商店应与旅行社建立购销经济合同,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支付一定比例的推销费给旅行社。各一、二类旅行社可根据实际制定给司陪人员一定比例的劳务费。
(四)严禁定点商店直接付给司陪人员回扣。
(五)个体定点商店的外汇管理,按滇外管(1992)1号《关于加强对我省个体工商户旅游外汇管理的通知》精神执行。
(六)景点、景区的旅游涉外定点商店,严禁尾随游人强行兜售商品。
(七)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对违法乱纪,有重大投诉或已造成严重影响,又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不服从旅游行业管理的,各地、州、市旅游局将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报省旅游局取消其定点资格。



1992年6月6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
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5、义务教育借读费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9、学位证书工本费
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公安部门
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15、暂住证(卡)工本费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
17、社会团体登记费
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司法部门
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门
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1、珠算证书工本费
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6、劳动合同鉴证费
27、劳动争议仲裁费
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3、工程定额测定费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铁道部门
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交通运输部门
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45、航海专业培养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
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农业部门
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53、农机服务费
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商务部门
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60、护士注册费
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62、消毒药械审批费
63、化妆品审批费
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
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科技部门
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中直管理局
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编办
71、事业单位登记费
海关部门
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
73、单证收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民航部门
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
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旅游部门
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
国管局
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保监会
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证监会
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
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
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8项)

水利部门
1、取水许可证费
农业部门
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