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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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NO:SC070203)



  1988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由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政绩及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撤换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可进行审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第二十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在通过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在通过十五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上刊登。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较大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由常务委员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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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机


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建房改[20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厅(委、局)、编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国务院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作出的重要决策。为预防和制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可能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保证机构调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地要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现有管理中心的调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调整工作的进行。

  二、各地要按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冻结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要严格清理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保证资产平稳移交。到期的债权应全部收回,不合法的债权和债务不得移交;必须追回的,要如数追回,不能追回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得将违规运用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内部调账方式调整到公有住房售房款、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或购房补贴等其他住房资金账户内。严禁通过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对原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住房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严禁用假账目、假原始凭证、假报表欺上瞒下,不得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账目、凭证和报表,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资产清理、移交工作有关的资料和情况说明,不得防碍并账、调整工作的进行。

  四、原管理中心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开立账户、公款私存、公款私分,设账外账,隐匿、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直接或变相侵吞公有财产。

  五、严禁原管理中心利用机构调整之机,擅自提高工资标准,突击滥发奖金或任何形式的补贴,违规分配实物、报销各种费用和进行其他形式的公款消费。

  六、各地要按规定冻结原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新设立的管理中心要择优留用原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原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单位要妥善安置未留用人员。各级建设、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编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人字[2006]17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基层建设的意见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队、站)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单位,是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基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步伐,充分发挥基层在加强监管执法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基层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依法监管,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维护公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搞好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基层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是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只有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工作基础,才能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在更高的起点上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

(二)加强基层建设,是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的迫切需要。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集中反映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需要,指明了建设现代工商的必由之路。要实现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的目标任务,就必须大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层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三)加强基层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1997年和1999年两次召开全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全系统基层建设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各地坚持把基层建设作为事关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来抓,采取有力举措推进基层建设,基层面貌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市场监管基础明显增强,队伍能力素质明显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形象明显改善。但是,基层建设还不平衡,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主要是:有些领导干部抓基层建设不够得力,工作浮在表面;有些基层单位职能发挥不够到位,监管效能有待提高;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规范化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基层执法资源需要继续整合,信息化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基层复合型人才严重短缺,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能力难以较快提高,严重制约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基层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不懈地加倍努力,把基层建设工作推上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目标任务,以提高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为重点,以提高教育培训实效为基础,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途径,全面加强基层能力素质建设、监管效能建设、行为规范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和工商形象建设,为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五)工作原则。基层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职能到位为中心;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协调,以提高能力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重点;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基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充分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不断推进改革创新为动力;必须坚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完善工作举措、形成整体合力为保证。

(六)主要目标任务。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使基层建设整体水平切实提高。执法资源进一步整合,工商所人员占县级工商局全体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每个工商所70%以上人员具备执法办案能力;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明显改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的科技含量明显增强;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先进的工商文化深入人心。

三、科学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七)整合基层执法资源。根据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坚持以经济区域设所的原则,继续调整工商所的布局。按照小局大所、精局强所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加强工商所的人员配备。除边远地区外,原则上每个工商所不少于10人。合理规范工商所的内部职能分工。进一步规范县级工商局机关的内设机构,打破上下对口的机构设置模式,建立统一高效、运转灵活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制,实现县级工商局机关与工商所上下联动,提高整体合力。

(八)强化工商所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加大对工商所的授权,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凡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下放给工商所的职权应落实到位。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可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办理一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和企业年检。对超出工商所执法权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委托授权,以委托单位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委托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决定。县级以上工商局要加强对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九)深化监管制度、机制和方式改革。继续完善辖区经济户口动态管理,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推行辖区网格化管理,规范动态监管巡查。构建工商所综合监管网络,构筑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工商所应定期与县级工商局核对辖区内企业经济户口,并通过局域网与县级以上工商局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巡查监管、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等监管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充分发挥基层在提高监管效能中的积极作用。要结合各地实际,继续探索和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方式。

(十)加强服务效能建设。要在大力强化市场监管职能,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的同时,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积极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努力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市场主体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统一,市场监管与服务的统一,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建立经常性的请示汇报和情况沟通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与各方面协调配合的能力。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建立基层工作人员学法制度,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工商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严禁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执法权,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决纠正畸轻畸重、办人情案的现象。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全面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发照工作,切实做到行政许可的范围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期限严格、结果透明、责任落实。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实现执收执罚制度化。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收费、随意罚款、搭车收费、代收代扣等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十三)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加强对“六项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力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办)责任制度。实行工商所法制员制度。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队伍能力素质

(十四)加强工商所长队伍建设。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把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正派、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工商所长岗位上来。加强工商所长队伍的年轻化建设,积极培养选拔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进入工商所长队伍。加强工商所长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工商所长履行职责的能力、应对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能力。加强对工商所长的考核和监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注重对优秀工商所长的培养和使用,县级工商局领导干部一般应从优秀工商所长中选拔。加强工商所长的交流轮岗。

(十五)培养复合型基层监管执法人才。落实全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围绕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加强现有人才队伍的开发使用,着力培养一大批能够执行方针政策、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复合型人才队伍。在编制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考试录用,优先为基层补充急需的专业人才,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以法律培训为重点,以执法需求为导向,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基层执法干部每年累计脱产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2天。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技能比武、跟班学习等活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网上培训和远程教学。全面推行分岗位、分级别的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有组织的自学和读书活动,建设学习型工商所。

(十六)完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机制。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不断推进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要在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基层人才选拔机制、培养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创新基层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岗位目标和工作责任相挂钩的奖惩制度。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绩效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管理体系,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相应提高工商所和艰苦地区工作人员的待遇,原则上使工商所人员待遇优于县级工商局机关。

六、巩固基层规范化建设成果,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

(十七)完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坚持循序渐进、适度适用的原则,继续加大投入,科学制定方案,严格各项建设程序,完成基层硬件建设任务,确保基层都有与监管执法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基本办公设备,有保密、防盗设施和消防器材。加强执法车辆、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通讯联络设备、快速检测设备等执法保障设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农村工商所建设,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十八)加强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加快信息网络建设,继续大力推进以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和安全支撑平台建设,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12315行政执法网络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用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工商局和工商所四级联网,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进一步加大信息技术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商标专用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直销规范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等监管执法领域的运用。积极构建政务工作网络平台,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拓展信息化建设的领域,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程序严密、流程规范等优势,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在加强执法监督、财务管理、教育培训等领域的运用。

(十九)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积极导入科学、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提高基层精细化管理水平。以规范工作程序、工作行为、工作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基层工作规范,严格抓好制度的落实,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加强着装管理,统一工作标识,注意举止仪表,树立工商新形象。规范基层办公环境,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建设文明办公区。规范窗口建设标准,配备各类便民设施,形成整洁优雅的办事环境。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局务公开、所务公开,打造“阳光工商”。优化办事程序,落实首办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

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抓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从政治上把握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工作,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建立健全基层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做到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

(二十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抓好具体实施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落实。深入开展执法为民教育,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和示范教育,努力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围绕基层工作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完善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加强政风建设,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参加行风评议。加强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二十二)加强工商文化建设。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建设科学、健康、开放的工商文化。把树立“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体现部门特色,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体现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共同的精神追求。弘扬公务员精神,积极开展评选表彰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和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不断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的感染力和凝聚力。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基层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十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基层建设工作列入党组(委)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建设的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和指导。总局和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制定基层建设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基层工商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把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加强人事(基层)教育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基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人事(基层)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抓总,各主要业务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四)转变作风,面向基层。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基层制度。领导机关布置任务、安排工作,要有强烈的基层意识和群众观念,要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要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要把条件相对困难的基层单位作为基层建设工作的重点,给予更多的关心,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二十五)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基层建设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必须统筹规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一年一个重点、一年一个主题。要从基层监管执法的基础环节和基本需要抓起,从影响执法效能和执法行为的问题入手,持之以恒地推进工作。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创造性地落实好基层建设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十六)典型引路,不断创新。各级领导机关要选好用好基层建设工作载体,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培养、树立、宣传和奖励,关心爱护先进典型。加强对争先创优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先进典型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加强工作研讨和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基层建设工作规律的认识,提出加强基层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全面完成基层建设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