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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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七个月的奥运交通安全攻坚战。现将《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日



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决定从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七个月的“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集中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整治期间,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为,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一次死亡3人、5人和10人以上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民警执法更加规范,服务群众水平显著提高。
  二、整治内容
  “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由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和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等5方面组成。
  (一)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4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持续开展宣传,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针对“攻坚战”开展大规模宣传报道,使公众及时了解“攻坚战”各个阶段的任务、工作措施,广泛开展安全提示,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4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开展整治,使全国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改善齐全,超员、超速(含超低速)、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不断下降,不发生因事故现场隔离锥筒和警戒带设置不规范等处置不当行为引发的二次事故,不发生民警伤亡事故。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7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开展整治,加大隐患治理力度,使农村道路通行秩序好转,交通事故特别是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隐患明显消除,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础得到进一步增强。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7月1日至8月31日。通过开展整治,使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更加规范,无证运输、不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明显减少,不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因交通违法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等重大事故。
  (五)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9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排查整治,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广大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周边交通环境得到进一步完善,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杜绝涉及校车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各集中整治专项方案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迅速部署,加强领导。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是公安机关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公安部要求,早谋划、早部署,认真分析本地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情况,根据本地实际以及交通安全形势,细化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攻坚战顺利进行。4月1日为启动日,各地要举行大型宣传活动,营造氛围。
  (二)规范执法,热情服务。要教育广大民警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执勤执法中切实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执勤、公正执法,同时要坚持热情服务,积极帮助过往车辆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以良好的形象展示交警的风采,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考核,兑现奖惩。要按照攻坚战的总体安排,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完成工作目标的,要进行表扬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攻坚战结束后,公安部将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要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督导、检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基层发现问题和解决影响整治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信息报送。要安排专人,负责攻坚战期间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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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1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并遵循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地方立法项目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十六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修改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修改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该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在四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必须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的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在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修改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必须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四个月内,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该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应将提请批准的书面报告、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说明,并附有关资料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在收到批复之日起20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在《洛阳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应当公布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9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30日
关于有限开放长江水上未知名尸体信息查询的建议

张杰


  一、长江未知名尸体处置现状
  根据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长江航运公安局是长江上未知名尸体处置工作的主办单位。据有关资料和业内人士估计,近年长江上经统计加上未纳入统计的未知名尸体年均出现千例左右,上下游分布不均。长航公安局全线未知名尸体查明率以及从水尸当中发现命案的查破率都有所提高,但查明率和查破率似乎还有提高空间。水上未知名尸体处置工作的重要一环就是要查明尸体来源,尸源清楚了,对尸体死亡性质的确认会有帮助,后续工作往往容易做。毋庸置疑,公安部包括交通公安机关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对未知名尸体的处置是十分重视的,并且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比如建立全国无名尸体信息系统、交通公安未知名尸体信息系统、交通失踪人员信息系统、建立长航公安机关DNA实验室等,相关系统中已经储存了大量数据。实践中除有直接线索查清尸源外,长航公安实战单位常见做法主要是搜集各类媒体上有关寻人启事、接待寻尸来访群众、张贴散发寻找尸源启事、报刊上刊登启事,发放协查通报,广泛走访群众等,但通过互联网登载寻尸源启示却鲜有尝试。笔者认为,现在应该是考虑在互联网上有限开放尸体信息查询的时候了。 
 
  二、有限开放长江未知名尸体信息查询的必要性、可行性 
  在网络资讯发达的今天,无论从政治、法律、社会,还是技术、经济、效率层面看,在互联网上有限开放长江上未知名尸体信息查询无论对长航公安机关还是社会公众都十分必要、有利,也是可行的。
1、 从政治层面看,符合我国政府一贯重申的建立责任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立场。长江水上未知名尸体从近年处置情况看,大部分呈现出非犯罪因素,极少部分涉嫌犯罪。非犯罪因素的死亡包括自然灾害(如洪水、泥石流、地震等)、一般性质的船舶肇事、不慎落水、自杀、救人等。这些死者家属往往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落水者或失踪者。有的寻找到了,有的恐难以寻找到。由于长江上尸体受水流、温度及其他因素影响,绝大多数会往下游漂流,(及个别由于?水原因原地不动,还有由于船舶拖挂带到上游),短的发现地距离落水地几公里几十公里,长的据报道达到1200公里;除长江干流外,还有部分尸体是从支流漂到长江,这给死者家属及公安机关寻找失踪落水人员带来巨大难度。死亡者寻找不到对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无疑会带来相当副作用。死者婚姻、财产、继承、抚养扶养、索赔等问题往往会波及众多人员、家庭或单位。成为进一步引发社会矛盾的诱因。在互联网上有限开放尸源信息查询可为及时查清尸源提供有效途径,阻断社会矛盾的集聚。
  2、从法律层面看,符合我国宪法、信息公开法规的规定。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尊重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肯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活要见人,死要见尸,查明死者尸源无论对死者还是死者家属都是莫大的尊重,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长江水上死人情况的发生,会引发一系列相关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变更调整,比如婚姻关系、财产、继承、抚养扶养包括赡养、赔偿等等,涉及死者、家属以及相关他人或法人的直接的切身利益。寻找尸源的过程就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过程,实际上公安机关包括死者家属双方都会通过各种途径双边查找。
  3、 从社会层面看,符合当今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众的心理预期。近些年,公安部有限开放人口信息查询工作,给银行、保险、房产、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提供了巨大便利,也给老百姓因私查询提供了方便,受到各界广泛欢迎,提升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另外,自然灾害、矿乱、空难、沉船、重大交通事故等公共事件,主流媒体第一时间介入,有关管理机关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社会各方面对此反应大多正面。当今国人与信息封闭的过去相比应该说都具有相当的心理承受能力。汶川地震死难者众,中央政府面对国内公众和国际社会选择了公开信息,率全国人民经过不懈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调动全国资源迅速恢复重建,这种与过去完全不同的公共政策的选择,赢得了人民的理解和大力支持,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理,绵延数千里的浩瀚长江水系,由于各种原因经常死人尽管不是人们愿意看到的但也应该是可以理解的事情,没必要在公众面前遮遮掩掩,有限公开信息只会增加社会公众对长航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和理解,长航公安机关的警察的确在默默地做着常人不了解、家人不理解、社会少关注的工作。
  4、从技术层面上看,将内部网上的相关未知名尸体信息筛选过滤,择其要者如尸体照片、体貌特征、衣着、身高、随身物品等在长江航运公安局外部门户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布,应该不是难事。地方公安机关外部网站交管平台的许多栏目拉近了与公众的距离,为公众提供的车辆、驾驶证等查询极大方便了群众。与传统媒体比如报纸、电视、电台相比较,互联网查询方式对普通百姓而言选择性更强,信息留存时间更长,影响范围更大,查询更为方便快捷,准确性更高。
  5、从经济角度看,有限公开信息可以有效减少死者家属和公安机关的相关查找成本。公安机关在实践中要查清尸源除有直接线索的,往往颇费周折,如同大海捞针,各种方式齐上阵,往往要消耗巨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涉嫌命案,一个个案要查清办结往往花费十几数十万。有限的经费和其他公共资源让有关基层公安机关维持正常工作都捉襟见肘,要求公安机关主动对每起水上未知名尸体倾尽全力去查清楚恐不现实。另方面,死者家属单方面查找也往往花费不薄,甚至根本无从查起。用互联网有限公布的形式,几近零成本将公安机关和家属、知情者有效链接,从经济上看对各方都是有利划算的做法。除初期相关服务器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造升级、编写相关程序外,日常维护运行成本与过去动辄电视、电台、报社去登启示,海量大面积走访,殡仪馆长期存放尸体等相比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6、从效率上看,外部互联网信息渠道与内部信息渠道及传统相关信息获取渠道相比,在获取有效信息方面或许更为高效快捷。凭借长江航运公安局下属沿江十六个分局的现有警力和装备水平,沿江发生的水上未知名尸体基层分局可以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发送长航公安局,长航公安局进行甄别后可以最快速度在外网挂网,有效缩短公众的查找时间,并且不受空间地域限制。当然,做这一工作还需要对长航公安局外网进行必要的正面宣传,如果沿江公众认同了长航公安局外部官网,笔者以为会极大提高尸源的查明率,并提升查明速度,有效节省社会资源。还有可能将沉睡内网信息库的大量过去未查明的尸源进一步查清,使警察经过大量艰苦工作积累的资料得到二次发掘利用。

  三、 有限开放查询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总体看,笔者认为有限开放查询利大于弊。如果选择有限开放查询,可能带来以下几方面风险:
一是对于潜在的犯罪分子而言短期内或许会增加选择杀人抛尸长江或在江上杀人。不过这种风险也应该是可控的,如果通过开放查询能够有效迅速查明尸源从而有力打击此类犯罪,将会对有这种倾向的潜在作案人造成震慑,相关案件会逐步减少。80年代“二王”恶性案件发生,公安部首次在国内突破传统做法,大面积发放悬赏通缉令,在当时无疑具有挑战精神;尽管当时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恐慌,民众对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也不无怀疑,回过头来看,这种做法无论对当时追堵击毙“二王”,还是对后来通缉令发放的常态化都有不可忽视的划时代的启动意义。公安工作墨守成规,不适时创新,只能是累死警察,浪费资源,各方面都难以讨好。
  二是选择有限开放,短期内舆情民意对未知名尸体查清率较低估计会有疑问。但是综合来看,通过推行这一举措,加上及时跟进的相关介绍、解释工作,以及查清率的提高,会增加社会公众包括众多外界管理层对长江上未知名尸体查找工作难度的了解、理解和关注,这对长航公安进一步改善、规范未知名尸体处置工作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各方面只有了解理解了才会谈得上在信息、人才、资金、装备上给予相应支持帮助,警方和社会公众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才会指日可待。如果所有未知名尸体的处置足够高效、规范,查清率快速上升,难说不是长航公安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的一项独特品牌。关门做自己的事,一味要求自己的民警出力流汗,搞大会战,在现代社会恐有些落伍了。需要说明的是,推进有限开放查询并不是排斥传统的查找方式,两者需要并重,发挥出各自长项。
  三是选择有限开放,对于部分死因难以确认的个案会给相关公安机关带来相应麻烦。水上未知名尸体的死因复杂,由于长航公安机关目前只建立了DNA实验室,相关其他实验室尚未建立,在死因鉴定上面临一定困难。是先等人才、技术、装备各方面条件都具备了再有限公开?还是先公开并同时或后续推动相关条件的逐步完善?两相权衡,我觉得应选择后者,理由在于从实践情况看我国行政决策机制决定了资源配置有个按重要性必要性先后排队,并统筹规划,兼顾长远的原则。在有关方面并未意识到相关条件的急迫性的时候,或与其他部门需求相比较处于劣势地位时,要在有限的政府支出预算中划出一块给长航公安机关恐怕不是三朝两夕能解决的,而越往后推堆积的问题麻烦或许越多;如果选择先有限公开信息同时通过各种正规渠道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从长远看是有利于长航公安处置未知名尸体工作的。至少公开后尸源查明率会有所上升,还会消化相当部分过去遗留的问题,从中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帮助破获积案。随着社会各界对长航公安水尸处置工作的了解、困难的理解,反过来舆情民意也将会对相关管理层的决策施加影响,加快相关条件改善的进程。


长江航运人民警察学校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