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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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07〕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镇街、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机关作风建设目标,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市民评机关等活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考核与抽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抽评考核由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对各镇街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镇街政务公开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备案。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重点考核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

(四)政务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公开形式,以及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采取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分级考核、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办公室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提前l5天向被抽评考核的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自评考核单位的自评报告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抽评考核单位整理自评报告及有关备查资料由考核小组实地考核。

(四)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抽评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报市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镇街、各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整改,整改结果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细则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附件: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分值

一、机构建设(10分)
1、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5

2、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5

二、制度建设(10分)
1、制订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
3

2、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2

3、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
3

4、指导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有成效,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2

三、公开内容(48分)
1、通过多种途径公开本单位的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7

2、在服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
10

3、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10

4、及时公开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6

5、定期公开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7

6、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且定期更新。
8

四、公开形式(17分)
1、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办事大厅),实行集中办公。
4

2、有独立门户网站,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政务公开作用。
3

3、设立政务公开栏或电子墙(屏),定期更新内容。
2

4、编印办事指南及便民小册子。
2

5、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举办听证会,广泛征询群众意见。
2

6、积极探索创新公开的新形式。
2

7、及时解答和处理群众征询和提出的问题。
2

五、监督制约(15分)
1、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4

2、制定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投诉的处理办法,提供行政救济途径。
4

3、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有投诉记录本。
3

4、完善解决对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的责任追究并予以公开。
4

总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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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昆河、昆曲及联络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关于昆河、昆曲及联络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办法
 (1994年4月23日 昆政发〔1994〕25号)




  第一条 新建的昆河、昆曲及昆明联络线高等级公路(以下简称“两路一线”)是省、市重点公路和过境干道。建设时间紧迫、征地拆迁量大、任务艰巨,为了加快公路建设的征地工作,缩短建设周期,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至河口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31公里,预计征地1230余亩;昆明至曲靖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67公里,预计征地6100余亩;昆明联络线全长约5.2公里,预计征地450余亩。(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两路一线”建设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沿线各单位、村社和个人应顾全大局、服从需要、大力支持、简化手续,认真做好“两路一线”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以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两路一线”征地拆迁工作的原则是:市政府重点公路昆明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统一安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征,征地费用包干,市适当补助,分级负责。
  市政府委托指挥部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征地包干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县(区)和涉及的乡(镇)应成立征地拆迁指挥机构,负责管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有关事宜。


  第五条 征用或划拨土地的费用,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按不同土地类别、年产值、安置费、补偿费等,进行测算,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征地规定,取下限标准予以补偿。(取费标准参见附件二)
  国有、集体所有荒山、荒地不予补偿。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个别占地面积较大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征地费用包干后,市根据被征土地的不同地类,对县(区)适当予以补助,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各县(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后,指挥部负责与各县区签订包干责任书,一次(或分期)拨给县(区)。(补助标准参见附件三)


  第七条 征地后,被征地生产社人均耕地在5分以下,蔬菜社人均耕地在3分以下,剩余人员可办理农转非,但不办理招工,由县(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或村社自行妥善安置。在上述人均占地标准以上的,不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八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个人所有附着物和青苗费付给个人外,被征地村社必须保证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转非人员,不得挪作它用或占用私分。


  第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收费,坚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共同负担”的原则。新菜地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定购粮差价款和农业税等,属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市报请减免;农转非手续中的各种收费及市属各委、办、局及其以下部门制定的涉及征地的收费,一律免交;县(区)及乡(镇)、办事处、村社自行规定的收费,一律不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外提出其它额外要求。
  按规定减免的费用,经审查后可作为市、县(区)政府的投入,分别纳入“两路一线”今后有偿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条 占用乡镇企业用地的,按原土地类别补偿。确需赔还土地的,由指挥部会同县(区)政府依法另行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等面积交换,不再作补偿。属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乡镇企业用地,只支付征地费。


  第十一条 拆迁建筑物、管线及其它设施的补偿,由指挥部与县(区)政府或产权单位据实商定。属市级及其以上的,由指挥部补偿;属(区)及其以下的,由县(区)、乡(镇)政府自行予以补偿。
  1、拆迁全民(含部队、铁路部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房屋、农村部分的公房和居民、农民私房,按现行规定给予补偿。
  2、未经有权单位批准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特殊情况,谁批准,谁补偿。
  3、拆迁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线、通讯线、电缆、水管、水利等设施,需新建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筹确定,被拆迁单位依据规划组织施工,费用自理。属于农村集体的上述部分,按现行规定补偿。
  4、农村部分的公房、私房搬迁用地,由乡(镇)统筹规划,按乡、村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自行安排建盖。全民单位房屋被拆迁后需建盖搬迁房的(违法建筑除外),其建房及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市、县(区)计委凭指挥部与被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协议酌情安排,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两路一线”工程施工的临时用地,应在已征用的土地中安排,确需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工程结束需征用的,由指挥部依法另行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征用的“两路一线”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指挥部配合县区政府负责完善征地后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核减被征地生产社在册土地面积以及人员农转非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征地奖金由市负责,指挥部按总征地补偿费用之和的5‰计算,专款用于对“两路一线”征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同意,以指挥部名义兑现。对无故拖延和阻挠征地拆迁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或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两路一线”征地拆迁工作,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1、昆明至曲靖高等级公路属320国道的一段,全长128公里,在昆明境内约65公里,其中昆明至嵩明县城43公里,高速公路双幅四车道(在官渡区境内约35公里,嵩明县境内约8公里),嵩明至马龙县22公里为单幅高速公路。
  2、昆明至河口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31公里,从路南县石林至红河州接界点大麦地。
  3、昆明联络线从官渡区境内小庄至菊花村,全长5.2公里,为昆曲公路昆明出入口。

附件二       征(拨)土地补偿取费标准



  集体土地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1、菜地:(年产值=年产量10000公斤×单价9.39元/公斤)×6。
  2、水田:(年产值=大小春年产量1000公斤×单价9.89元/公斤+附产物2000公斤×单价0.19元/公斤)×6倍。
  3、旱地:(年产值=大春薯类产量2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小春小麦产量250公斤×单价0.80元/公斤+附产物500公斤×0.10元/公斤)×4倍。


  二、青苗补偿费(铲青时补):
  1、菜地:按半处产量计,即:5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
  2、水田:补偿大春,即:600公斤×单价0.80元/公斤+附产物1200公斤×0.10元/公斤。
  3、旱地:补偿大春薯类,即2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


  三、安置补助费:
  生产合作社被征地后,人均耕地0.5亩以下(蔬菜社人均0.3亩以下),可办理农转非,安置费按昆政发(1989)268号文中规定的年龄结构按比例补偿:人均耕地0.5~1亩的,安置费按每亩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补偿,即:菜地2倍,水田或旱地6倍;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菜地、水田和旱地均按每人每亩年产值的2倍补偿;征用果园、鱼塘,按其每亩年产值的5倍补偿;宅基地、林地、荒地等均不计安置费。
  其它部分:
  1、果园或其它经济作物地,土地参照旱地补偿:树木部分补偿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零星树木视品种每株10~200元。
  2、林地:土地补偿及砍伐费之和不得超过4000元/亩。
  3、坟墓:土坟、砖(石)砌坟每冢按100~150元补偿。
  4、占用国有土地面积较大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其土地补偿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亩。
  5、征(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附件三       市补助县(区)征地费标准


  一、菜地:平均每亩补助8000元。
  二、水田:平均每亩补助5000元。
  三、旱地:平均每亩补助3000元。
  四、鱼塘:平均每亩补助6000元。
  五、林地:平均每亩补助1200元。
  六、果园:平均每亩补助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1985-03-12


议定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签字之际,双方授权代表议定如下各项,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一)关于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述的自由转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汇管理法律和法规,从泰王国国民和公司的外汇存款帐户或从由泰王国国民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单独或者共同投资的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转移。

(二) 若上述外汇存款帐户中的外汇不够转移,属下列款项,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机关提供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所需要的外汇以实现向境外的转移:
  (1) 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四)、(六)和(七)项所述的款项;
  (2) 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款项,业经中国银行担保的;
  (3) 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和(五)项所述的由泰王国国民和公?
驹谥谢獚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单独或者共同投资的企业中获得的款项,而该企业已?
谢嗣窆埠凸鷯政府主管机关专项批准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销售其产品
或提供服务的。

(三) 关于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和(五)项所述的款项转移,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比上述规定更为优惠的规定,应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的泰王国国民和公司。

(四) 若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和(五)项所述的款项转移遇有困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的泰王国国民和公司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上述主管机关将给予最善意的考虑并提供可能的帮助。
二、 (一)关于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述的自由转移,在泰王国方面,应依照泰王国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相一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

(二) 上述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转移,应根据泰王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考虑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而泰王国政府主管机关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公司的每项转移给予最善意的考虑以便提供优惠待遇。
  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 佛历二五二八年三月十二日在曼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泰王国政府代表
     姬 鹏 飞                西提·沙越实拉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