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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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8〕2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我国奶业发展受到明显冲击。为维护我国奶业发展的根基,保持奶业市场稳定,支持和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证当前奶业生产和发展正常合理的资金供应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当前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加强联合调研和政策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时加大对鲜奶收购和奶业发展必要的信贷支持,并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工作。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组织系统内各分支机构对奶农和奶品企业客户目前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按照“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诚信守法经营的奶农和奶品企业因遭受“三鹿”奶粉事件冲击、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金融机构对其符合信贷条件的资金需求要及时给予足额支持。已经受理的贷款申请,要加快审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实施贴息政策,具体贴息条件、标准和程序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二、采取妥善措施有效降低奶业贷款的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各类奶业贷款的数量、用途和信贷资产质量要全面加强动态跟踪监测,防止资金挤占挪用和产生新的不良贷款。对于因遭受“三鹿”奶粉事件冲击、贷款偿还暂时有困难的奶农和奶品企业,借贷双方要加强沟通协商,及时采取妥善有效措施,降低信贷风险,依法维护债权安全;对申请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的客户,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对其贷款给予适当展期;对经贷款金融机构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贷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金融机构不得提前催促企业还贷。积极支持鲜奶收购和奶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奶农利益。对于产品不符合奶业市场准入和质检标准、违法从事奶品生产销售、蓄意拖欠贷款的奶农和奶品企业,要坚决停止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经质检部门或工商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不达标或者违法生产销售奶品的企业名单,要及时录入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全面加强和提高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水平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对已经出台的奶业扶持政策要进行全面梳理和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要着眼于支持我国奶业长远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全面改进和提升对奶业的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支持民族奶品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奶农和奶品企业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多种方式拓宽奶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方式,系统总结有代表性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进一步增强对奶农和奶品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全方位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国家重点奶业生产基地和重点优质奶品生产企业购买奶品检验检疫设备、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奶品质量的信贷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优质奶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走出去”战略,做强做大民族奶品品牌。进一步抓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我国奶业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奶品产业整合,提升市场信心,促进扩大奶品消费,维护和巩固我国奶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四、加强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加强对奶农和奶品企业融资活动的动态监测,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需要的奶业信贷统计数据信息报告制度,向上级单位动态报告辖区内扶持奶业发展的相关数据和政策信息,为决策提供有益参照。要密切关注辖区奶业发展动态变化情况对当地物价、就业、货币信贷供应、居民心理预期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金融扶持奶业发展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联合当地银监局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根据辖区特点细化落实措施,认真协调组织好贯彻落实工作。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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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山东省枣庄市人大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6年3月8日枣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进行选举和决定问题,要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主要报告的征求意见稿送达代表。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区(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部队代表与市中区代表合为一个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在未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前,会议期间可以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交本次代表大会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按照大会的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应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统一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如果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向会议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市长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补选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与表决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每次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发表意见。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公布。

  第五十八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9-18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