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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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库[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国库集中支付有效实施的保障和手段,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有利于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国务院批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自2001年试点以来,已在中央和地方全面推行并不断深化,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财政资金的传统缴拨方式,建立起适应公共财政发展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要求的重要措施。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财政部于2002年开始探索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实施几年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通过动态监控,发现并纠正了大量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行为,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资金的意识日益增强,违规金额和违规比例持续保持下降态势,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了预算执行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进程。一些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比照财政部的做法进行了试点,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实践表明,财政资金无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控管理都是预算执行流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前移财政监督关口、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机制保障。

  总体来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这不仅影响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而且也不适应财政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亟需认真对待和加快改变。财政部党组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监控工作,在2009年财政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建立各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各地财政部门要着眼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二、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总体要求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和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发展要求,紧紧围绕重大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财政资金活动监控为重点、以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实时接收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信息,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着力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要坚持有利于提高预算执行透明度、坚持有利于增强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责任主体意识、坚持有利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坚持有利于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技术作用,统筹考虑,加快实施,争取2009年基本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2012年全面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三、建设完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工作平台和技术支撑,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控系统在预算执行监控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结合“金财工程”总体规划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特点,充分考虑系统建设的前瞻性和整体性,加快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全过程支付活动,保持并实时更新交易记录,确保实现预警高效和信息集成,达到系统实时动态、智能预警、综合分析、实用兼容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为加快推进监控机制建设,进一步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可免费提供给地方财政部门安装和使用,软件的实施费用和服务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已建立监控系统的省市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加大推广改造力度。

  四、建立健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运作机制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完善操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通过监控系统全面跟踪财政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支付、清算及核算的操作流程,动态监控每一笔财政资金支付的详细交易记录,包括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等,及时核实预警疑点,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即时通报违规情况,并积极开展与预算管理及主管部门的联动协作,真正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纳入动态监控管理。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按规范要求实现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的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五、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

  地方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各种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新情况、新动态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挖掘根源、提出对策、反馈情况,充分发挥监控信息集中优势,及时快捷地为领导提供监控有效信息和决策参考,向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通报监控情况,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更加规范合理,调动主管部门参与预算执行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六、健全财政国库内部控制制度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国库内部控制管理,建立用款计划审批、资金审核支付、银行账户监管、财务会计核算、内部印章印鉴管理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分工明确的岗位制衡机制。财政国库机构内部资金审核岗位要与支付岗位相分离,资金支付岗位要与账务核算岗位相分离,监控岗位要与业务岗位相分离,会计岗位要与出纳岗位相分离,各个环节职责清晰,不得混岗串岗,不得擅减程序,完善财政国库内控管理,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七、扎实做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配套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动态监控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队伍,完善机构建设,研究确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要按照科学规范和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加紧研究和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确保实现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工作目标。

  地方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内部、预算部门和单位、代理银行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大培训力度,认真组织开展预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学习和培训,着力提高监控人员和代理银行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务操作能力。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在确保本级2009年初步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力度,并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现场推广交流会、专项资金支持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下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财政部对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督促和考核,确保整体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财政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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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批转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批转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中募委字〔1995〕19号)和《关于“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中募委字〔1995〕17号)已经民政部同意,现发转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是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的形式募集来的。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因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对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认真贯彻《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社会福利资金的回收、管理、投放、使用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二、严格遵守《办法》和有关政策对社会福利资金资助方向的规定,切实把资金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和帮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社会福利资金,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
于民。
三、加强对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对资助项目的评审,检查落实资金的使用情况;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自觉接受内审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

中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1995年12月1日)
民政部:
1994年12月,民政部颁发了《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下达以来,各地对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更加重视,管理也比过去有了加强,总的情况是好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历史上存在的一些老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
新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使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纪律,严禁挤占、挪用和对外借贷福利资金
关于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募委和民政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第十四条规定:“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在实际工作中,民政部和中募委也一再强调,福利资
金同救灾款一样是“高压线”,不准乱碰乱动。但这几年中,仍有一些地方违反上述规定,主要表现有:民政厅局以暂时借用的名义,占用福利资金;以“有偿资助”的名义,将福利资金借给直属企业,实则有借无还,长期挪用;将非福利项目虚报为福利项目,用福利资金资助;在“增值
”的名义下,将福利资金借给社会上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这些做法,不仅严重违背有关规定,而且极易导致舞弊和各种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我们认为,为了严肃纪律,今后应明确规定:(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借贷福利资金给外单位和个人。(二)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福利资金。(三)
对福利企业的资助,目前仅限于技改贴息一种形式。过去按“有偿资助”向福利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要进行一次清理,清欠出来的资金要迅速回归社会福利资金帐户。过去借贷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必须限期收回。
二、作出规划,加快福利资金投放速度
随着福利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各级民政部门掌握福利资金的数量也逐步增加,通过制订规划和计划,减少资金投放的盲目性,增加资金投放速度和整体效益,已经成为现实的课题。据近两年的统计,全国只有一半左右的省、区、市能将当年筹集福利资金的70%投入使用,另一半的
地方投入率达不到70%,有的甚至只有30-50%。我们认为,社会福利资金当年投入率达到70%,是一项基本的考核标准。建议各地在做好第九个五年计划的基础上,统盘考虑并制订出本级福利资金使用规划,逐年按计划执行,既避免盲目性,也保证每年投入率。
三、严守资助范围,统一项目名称
《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为了便于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又对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的项目范围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一切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资助都是没有根据的,都是违反纪律的,必须坚决制止。
为了便于管理和享受国家有关的政策优惠,我们建议,今后各级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资助项目时,应选用下列规范名称: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乡镇敬老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社区服务中心、 社会福利中心、老人?
ⅰH绻话瓷鲜雒屏⑾钌瓯ǎ霞赌嘉岵挥枋芾碜手?
四、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审批
《办法》第四章对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1月18日,民政部《关于有奖募捐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5〕16号)中,又公布了部和中募委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各地凡未有评审委员会的,应抓紧成立,其人员可参照部评审委员会的构成”。但
直到现在,仍有一些地方没有建立评审委员会,福利资金的使用仍由厅局和募委的有关领导说了算,个别的甚至由个人说了算,这种状况应迅速改变。我们建议,各地必须在明年一季度内建立评审委员会,凡未建立评审委员会的,中募委不再受理该地资助申请。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全国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目前审批资助,应注意以下原则:(一)把老的福利、优抚事业单位的改造提高列为重点。(二)项目的布局要合理,功能应注意综合性。(三)项目规模档次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社区服务项目要
名实相符。(五)资助与福利彩票的发行业绩和资金结算相挂钩。
鉴于民政部、中募委项目评审会每年在“五一”、“十一”前后召开,各地的资助申请,应于每年二月底和七月底前报送中募委,以便安排考察和初审。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省级募办应安排相对固定的人员专管或兼管资金使用的业务工作。
五、规范申报内容,健全资助项目档案
根据近几年的实践,我们认为,今后下级向上级申请项目资助,其申报材料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兴办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规模和功能,效益预测,主体资金的落实情况和到位情况,工程进度计划等。(二)基建工程需有当地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
划部门的有关批件。(三)需征地的项目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书。(四)本级募办对项目的实地考察报告。(五)本级评委会审查结论及申请资助额度。
福利资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一)上级募委会资助的正式批文。(二)拨款情况记录。(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
报告,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四)建筑工程的外型图片。(五)福利资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六、加强检查监督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我们建议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凡用社会福利资金资助的项目,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的业务处室,每年应对受助项目的进度、效益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民政部和中募委。(二)驻民政系统的各级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参加同级评审委员会。各级审计机构每年都应对同级福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下级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我们建议,自1996年起,每年由部审计局统一组织力量,在全国选择三分之一的省、区、市,进行一次认真的抽查审计。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募委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
(1995年10月11日)
民政部:
有奖募捐工作开展以来,预计到1995年底,全国累计发行福利彩票将超过100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31亿元,投入使用23亿元,资助社会福利项目5万多个,帮助近万家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中,中募委本级直接到750个项目资助了4.8亿元。所有这些工作,主
要是在“八五”期间实施和完成的,为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每年直接受益的群众(主要是民政对象)达五、六百万人。但是,工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在“九五”期间加以改进。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对“九五”期间的使
用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资助重点和总体目标应相对明确和稳定。
“八五”期间,全国曾将原有福利事业单位的危房改造列为资助重点予以强调,经过这几年的努力,结合这些单位的“达标升级”活动和布局调整工作,现已完成了对40万平方米的危房改造。但是,据我们掌握,现有的福利、优抚事业单位至少仍有几十万平方米的危房急待改造。原
因是:第一,过去掌握的危房总面积数统计不全,明显小于实际存在数;第二,过去确定危房的标准偏严,不少未被列为危房的老房,近几年又成了危房;第三,原用统计未将优抚事业单位包括在内;第四,近两年一些地方热衷于上新建项目,上规模大档次高的项目,对危房改造有所忽视
,使资助重点事实上发生“移位”,该办的事没有办。总之,现在仍有不少福利、优抚事业单位房屋、设施老旧不堪,更谈不上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
我们认为,“九五”期间,对现有福利、优抚事业单位的改造,特别是危房改造,仍应列为资助重点。民政部、中募委在项目评审时,要确保这个重点,还要要求和引导地方各级募委和政府增加这方面的投入。我们建议确定这样一个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完成社会福利和优抚事业单
位的危房和改造,争取达到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都有一所综合性福利院(没有的可在县、市所在镇的敬老院或光荣院的基础上改建)。有条件的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
二、规范对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
根据全国社区服务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近两年中募委和地方募委都有相当数量的社会福利资金用于资助社区服务项目,从总的情况看,效果是好的。“九五”期间,各省、市这方面的积极性仍会很高。我们认为,发展社区服务必须坚持社会福利属性的原则,强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防止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社会效益,制止和纠正个别社区服务设施偏离社区服务宗旨的现象。我们建议,今后凡有福利资金资助社区服务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档次高低,必须有50%以上的面积直接用于社会福利服务功能。凡经查实借“中心”之名办宾馆、招待所的项目,一
律不予资助。同一市、县,凡是现有社会福利和优抚事业单位危房改造任务没有完成之前,原则上不考虑对这类“中心”的建设给予资助。
三、调整扶贫福利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投放办法。
经部长办公会决定,自1992年起,有云、贵、川、藏、甘、青、新、宁、蒙、桂、琼、皖、赣,1993年又增加陕、晋,共15个经济欠发达省、区,每年在“交二返一”的额度之外,由中募委另外特别资助各35万元,由当地民政厅自行支配,用于扶植当地民政经济的发展,
以期缩小这些地方与内地发达地区的差距,并通过这笔资金的“滚动使用”和逐步积累,实现工作机制由“输血”向“造血”的转化。三年来实践的结果,效果很不理想,多数地方这笔资金“滚动”不起来,个别地方实际上白白把这笔资金糟蹋掉了。另外,自行支配的方式,也存在管理上
的一些漏洞和问题。“九五”期间,我们建议改善这一做法,把资助额度提高到每年每家50万元,但使用方向改为资助本省区内贫困县区的福利事业项目的改造或建设,操作方法也改为“地方选项申报、评委会审项把关、中募委定额定项资助”。这样做,可以实实在在为当地群众办些实
事,真正为缩小地区差别作些贡献。
四、适当提高“三项康复”和“特教”的资助额度。
“八五”期间,为实现国务院审定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五年工作纲要》确定的目标,民政部分别与中残联、国家教委商定,每年由中募委向中残联“三康办”提供专项经费220万元,由中残联安排使用;每年由中募委向“弱智儿童特殊教育”(简称“特教”)提供经费300万元,
分别由国家教委和民政部安排使用。这两项工作,“三项康复”(全称为“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聋儿语训”)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特教”也取得了显著成绩。
鉴于“九五”期间“三项康复”工作力度还要加大,弱智儿童的入学率仍处于较低水平,我们建议“九五”期间,每年对“三项康复”的资助额由22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对“特教”的资助额由300万元提高到350万元。考虑到目前儿童福利院房屋、教育、康复条件还比较
差,额度增加后,应有一定比例直接用于各地儿童福利院的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殊教育。具体安排,由部有关司同中残联和教委另外商议。
五、福利企业技改贴息的额度每年仍以1000万元为宜。
中募委配合民政部抓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自1988年迄今,已投入贴息资金4233万元(近几年实际贴息支出每年大体在850万元左右),共争取到各类银行贷款19.3亿元,完成改造项目2300多个,效果比较好,管理办法也逐步完善。“九五”期间,我国福利企业的宏
观发展思路已由数量的发展转向素质的提高,技改任务的重要性会进一步突出,但由于资金有限,参考“八五”期间的情况,我们认为,每年1000万元的贴息额度不宜削减,也不必增加,更不宜硬性规定按固定比例用于技改贴息。同时,部和中募委应继续坚持不对福利企业直接借款的
方针。
六、增加必要的专项支出。
根据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我们建议“八五”后期实际上已经实施的几项资助,改为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固定予以资助:
1、革命伤残军人现代假肢换装补助费,每年200万元,5年共1000万元。优抚司负责根据各省伤残人员分布情况,提出计划和预算,社会福利司负责审定假肢厂上报的安装计划,经部长办公会讨论后实施。更换假肢补助费由中募委在当年额度内按补贴标准报销。
2、流浪儿童救助设施改造经费,每年200万元,5年共1000万元。根据各省(市)自身条件成熟情况,落实改造一个项目给予酌情补贴的办法,定出具体资助的项目,待配套资金落实、工程确已动工后,由社会事务司主办,经中募委会签后,以部名义下文拨款。
3、孤残儿童助医工程补助经费,每年500万元,5年共2500万元,用于民政系统收养的孤残儿童的矫治和手术康复。由社会福利司负责按民政部和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核实、汇总实际发生的补贴费用,在当年额度内分批到中募委报销。
4、受灾地区城乡社会福利事业恢复重建补助费,每年500万元,5年共2500万元。由各有关省民政厅和募委办上报城乡福利事业单位受灾情况,待当年全国灾情明朗后,由部救灾救济司和中募委办公厅提出分配方案,提交民政部和中募委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募委直接
拨款到有关省(市、区)募委会。
七、发挥项目资助的奖励作用促进发行。
1994年结束后,经部领导批准,中募委动用370万元福利资金,对1994年彩票销量超过3000万元的地(市)和超过500万元的县(区),分别奖励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在当地搞福利事业项目,引起全系统轰动,各地你追我赶、争创佳绩,极大地促进了发行工作。
我们深感这是一个广泛调动基层积极性,把大家的注意力从“伸手要钱”转向“自己挣钱”的好办法,建议“九五”期间,每年从返还资助后剩余的资金中提取10%的比例,用于奖励资助发行工作先进的地(市)、县(区)搞福利事业项目。
以上建议如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95年12月15日

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是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科研、教学、药检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作。为加强管理,提高使用率,特制订本办法。
—、医疗器械实行分级管理。凡使用价值(指单机)万元以上器械的单位,每年年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统计报表。地市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业务管理和经济管理。
二、应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积极购进性能好、技术先进的医疗器械。在选购时,要注意掌握下列条件:
1、有较大的工作量,较好的经济效益;
2、有满足安装的房屋设施,附属设备;
3、有相应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技术人员;
4、有经费和外汇计划。
三、医疗器械购进后,应及时验收、安装,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档案卡片,指定专人管理。万元以上的器械应将验收、安装、使用、管理清况,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四、拥有技术先进、性能较好的医疗器械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设中心仪器室,实行专管专用,并可对社会开放,适当收费,以提高使用率。
五、对应业务变更或不具备安装条件,闲置半年以上的医疗器械,省卫生厅可根据财产管理权限另行调配或有偿调拨。
六、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配备维修、保养专职人员,定期检查器械质量,校准计量,以保证器械性能精确、稳定,计量准确无误。
七、使用医疗器械应本着微利保本的原则,合理收取费用。
八、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定期编制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8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