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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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9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五年十月一日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自然科学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奖项少而精的原则。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项和条件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
  第十条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每次评奖,特等奖仅限1名,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效益的;
  (五)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有重大创新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组织,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
  (一)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同我区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区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区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援助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地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驻藏部队、中直单位;
  (四)经国家或者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协会等单位、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称推荐单位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所作的评审结论和拟授予奖项等级的建议确定;推荐人为科学技术专家个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对其推荐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部级、其他省(市、区)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安全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就评审结果向奖励办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奖励办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调查核实,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其公告反馈意见以及异议认定结果,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等级的评审决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对自治区科学技术特等奖获得者,由自治区主席签署、颁发证书和50万元奖金,其中1 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用作科学技术研发经费,由获奖者自主选择课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为2万元,三等奖为1万元,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自治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发给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由成果项目主持人按照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自主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克扣。
  第二十二条 对自治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获得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奖励评审工作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解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设奖乱收费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和奖励办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l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各部门组织评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奖励,不得冠以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名称。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 2月1日起施行。1 998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行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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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科威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盛情邀请,科威特国首相萨巴赫 •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殿下于二OO四年七月五日至十二日率高级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会见了萨巴赫首相,温家宝总理和萨巴赫首相举行了正式会谈。

    二、双方在友好合作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回顾了两国关系,对中科双边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造福于友好的两国和两国人民,双方一致同意开辟新的合作领域,并不断扩大相互投资和贸易规模。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在油气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环境合作意向书》。

    三、双方强调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和宗教挂钩。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正在努力解决的一个国际问题,同意加强反恐合作。

    四、两国回顾了伊拉克形势的发展。中方谴责伊拉克前政权杀害科威特战俘的行径,理解和支持科威特在战俘、赔偿等伊拉克占领科威特遗留问题上的正当要求。双方对向伊拉克移交主权、伊拉克新临时政府的产生表示欢迎。两国希望为伊拉克在未来实现建设和发展而共同努力。两国对安理会一致通过有关伊拉克问题的1546号决议表示欢迎,认为该决议是重要而关键的一步,既反映出国际社会希望恢复伊拉克的安全与稳定,也有利于实现伊拉克人民关于权力交接、建设自由和统一国家、过上有尊严生活的愿望。两国强调必须加强联合国在伊拉克过渡时期内的重要作用,使伊拉克人民得以恢复其国家主权和行使各项权利。两国谴责伊拉克境内针对平民、国际组织和在伊外交使团的恐怖活动。

    五、关于中东形势,双方对以巴和谈长期停滞、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得不到切实执行表示担忧;一致认为,中东问题应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和阿拉伯和平倡议基础上通过政治谈判加以解决,巴勒斯坦人民包括建国权在内的合法民族权益应得到维护;呼吁有关各方重回谈判解决分歧的轨道。

    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加大促和力度,主张联合国在中东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科方赞赏中国政府为解决阿以争端任命中东问题特使,支持中国为此而作出的努力。

    六、科方重申,将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 一中一台”的图谋,支持中国一切旨在维护其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努力。

    七、两国强调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合作,以实现朝鲜半岛的和平、安全与稳定。科方赞赏和支持中国在六方会谈框架内为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所作出的努力。

    八、科威特国首相萨巴赫转达了科威特国埃米尔对胡锦涛主席访科的正式邀请,并邀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科威特国。萨巴赫首相对在访问期间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深切的谢意。  


试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合法性

目前的法制环境条件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对于有些地方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问题,要看到现象,更要分析问题的本质。立场不同视角不同,认识可能就不同,但应统一于依法认识的维度。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行政首长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认识行政诉讼的意义,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出庭应诉有利于发现执法的不足,落实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国务院在《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做到积极出庭应诉、答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诉讼代理人制度,赋予了行政首长是否自己出庭应诉有选择权,这类似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要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诉讼义务,就是依法应诉。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法律在赋予其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领导权制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侧重的是对依法行政责任落实的总体把握,是政府加强依法行政的自律制度要求。但从具体的诉讼看,用地方行政制度对诉讼法中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行使方式进行限制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行政法各负其责的原理,领导责任和具体事项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具体部门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相应的责任也是法定的,诉讼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涉诉的行政主体。如果说行政首长的行政职权和领导责任,政府可以在法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行政主体的行政首长是依据诉讼法享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政府的干涉能不能看作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如果行政首长代表行政主体要求依法保障自身的诉讼权利怎么办。现实中,如果行政首长一概不出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把出庭应诉简单的看成是一把手工程。对于一些重大典型、社会影响面大的行政案件诉讼,通过一把手亲自出庭,有利于掌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解决问题,落实相关的责任追究。对于一般的行政案件诉讼,一把手可以经过慎重研究后依法聘请代理人到庭.因为一把手对争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了解可能不如分管的领导、执法人员、律师。由于行政机关事先了解事情的原委、性质,会考虑用最佳人选组合应对诉讼。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是全面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内部还有职责分工,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不管应诉的行政主体如何处理面对的诉讼,责任都由它来承担,不是直接由政府承担。因此,对一把手出庭的问题,既要分析解决不愿意出庭背后的认识问题,也要尊重法律赋于一把手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自身权力运做的规律特点。从制度的定位讲,可以有条件的提倡行政首长出庭,不宜把这一制度刚性化。出庭应诉与行政首长的职责具有一致性,但与行政机关的内部职责分工以及责任的承担也会有冲突。对于“一把手出庭”的提法,不宜过份拔高,高了就有点人治的味道,不能离了一把手,什么也办不了。作为行政首长出上几次庭,对个人的法制意识可能会有所促进,但不是根本措施。重要的不是行政首长是否必须出庭,而是要高度重视面对的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好纠纷,是为了少当被告。目前党政分开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可能也存在党政责任不分的问题。作为行政机关来说,关键还是提高行政首长和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树立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现代执法理念。
从审判机关的角度看,行政审判在法制环境方面存在着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如果有行政机关的大力配合,减少一些不当干扰,使司法审查的他律机制和行政机关的自律机制能很好的结合,无疑能更好的发挥司法审查具有维护和监督的双重功能。间接配合源自政府,但政府不得干涉行政审判,政府制定制度不宜直接介入到诉讼法律关系中,因为政府不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直接配合源自应诉的行政主体,所谓配合就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和责任,审判机关有权在行政主体不履行判决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合法的行政行为有时也会引起诉讼,这时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是一种加强的确认。但行政诉讼主要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启动行政诉讼之后,宏观的说就是审判权力对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运做的纠正。权力对权力的监督都具有对抗性的一面,有的行政机关采取不当手段脱离了依法的轨道,出现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权力与法律、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审判机关就要靠职权主义的审理模式、公正的判决和司法强制力,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诉讼代理人制度是为了双方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作为审判机关理应平等保障,这是法律对审判机关的要求,这样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现实的看,行政审判的诸多困难不是行政首长出不出庭所能解决的,认识不到位出庭也是形式。对于行政首长出庭这一行政制度,需要从不同的法制视角进行探讨整合全面的认识它。
建议法院与政府联合设立灵活的行政首长旁听制度,精选案例,注重实效,为行政首长开辟各取所需的法制课堂,对涉诉的行政首长也可以建议旁听,以此推动行政首长自愿出庭应诉。相信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会形成更好的良性互动的新局面。

东营市市人大内司委 商平度 0546-8331998
13562258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