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办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命名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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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命名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命名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各地城乡行政区划调整日渐频繁,部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名称和行政区划也发生了变更。为准确掌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的信息,及时对命名、复审等相关工作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行政区划变更后,其所在省级爱卫会要及时向全国爱卫办报告。

二、行政区划调整但名称未发生改变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可申请保留命名;行政区划调整并且名称发生改变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可申请变更命名。

三、行政区划变动较大的城市(区、镇),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城市(区、镇)称号,需重新向全国爱卫办申报。

四、全国爱卫办将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在新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对保留和变更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进行复审。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区、镇)标准的城市(区、镇),全国爱卫会予以确认;对于未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区、镇)标准的城市(区、镇),全国爱卫会将取消其名誉称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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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和苏联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新华通讯社 苏联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和苏联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11日)
  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苏联通讯社(以下简称塔斯社)在交换新闻、图片和人员来往等方面长期、广泛和不间断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新华社向塔斯社提供接收并在自己的电讯中利用新华社新闻的权利。

  第二条 塔斯社向新华社提供接收并在自己的电讯中利用塔斯社新闻的权利。

  第三条 为了交换第一、二条中所说的新闻,双方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条件共同安排了北京—莫斯科双向通讯线路。

  第四条 双方中的每一方将在向其他订户提供新闻的同时,也向另一方提供新闻。

  第五条 双方在相互采用新闻时,都应严格遵守预发稿发稿时间的规定,保留消息的内容和原意,并注明所获得的消息的来源。

  第六条 新华社将协助塔斯社驻北京记者履行其职务。
  新华社将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驻北京分社传送自己的俄文和英文电讯及所接收的塔斯社新闻,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电传机服务和提供电传机运营材料。
  新华社将免费向塔斯社驻北京分社提供新华社俄文和英文电讯稿及英文外国通讯社新闻稿。

  第七条 塔斯社将协助新华社驻莫斯科记者履行其职务。
  塔斯社将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驻莫斯科分社传送自己的俄文电讯(ΠHKOP—1和ΠHKOP—2)及所接收的新华社新闻,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电传机服务和提供电传机运营材料。(根据新华社的愿望,塔斯社俄文电讯之一可以换成英文电讯ΠHKOP—3。)
  塔斯社将免费向新华社驻莫斯科分社提供塔斯社英文电讯稿,以及塔斯社的俄文国内电讯稿、国际电讯稿、体育电讯稿和外国通讯社新闻稿。

  第八条 新华社和塔斯社将本着业务合作精神致力于圆满地考虑彼此提出的额外服务的要求,其中包括本协定没有规定的特稿和技术服务。如果所提供的这些服务要投入额外费用,则这笔费用将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定对任何一方都不带有排他性质。

  第十条 有关根据本协定履行义务的一切问题,将由新华社和塔斯社共同本着业务上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此之后逐年自动延长,每次延长十二个月,直到任何一方在年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关于自己修改或废除协定的声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新华社社长           塔斯社社长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根据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第三条,双方商定:

 一、双方通过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卫星共同建立北京—莫斯科双向电讯线路。通过这条线路,新华社从北京向莫斯科播发新华社的俄文电讯;塔斯社从莫斯科向北京播发俄文电讯。在条件成熟时并经双方同意将通过通信卫星建立电话线路。

 二、新华社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北京—莫斯科双向电讯线路畅通并支付其费用。

 三、塔斯社保证在苏联境内的莫斯科—北京双向电讯线路畅通并支付其费用。

 四、新华社保证在北京:
  A、在新华社大楼接收塔斯社新闻;
  B、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北京分社传送这种新闻;
  C、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北京分社传送新华社俄文电讯和英文电讯。

 五、塔斯社保证在莫斯科:
  A、在塔斯社大楼接收新华社新闻;
  B、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莫斯科分社传送这种新闻;
  C、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莫斯科分社传送塔斯社俄文电讯(ΠHKOP—1,ΠHKOP—2),(根据新华社愿望,塔斯社俄文电讯之一可以换成英文电讯ΠHKOP—3。)

 六、租用市内通信线路、租用电传机和提供电传机服务,其中包括提供电传纸和色带的一切费用,在北京由新华社负担,在莫斯科由塔斯社负担。

 七、双方一致认为,彼此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及其附件一所承担的义务和向对方提供的服务是同等的。

 八、与新华社和塔斯社之间通信线路的使用有关的技术问题,将由两家通讯社的技术部门商定。

 九、本附件,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附件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附件同样适用于下述条件:同协定一样,其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后,只要双方之中任何一方在年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未发表书面声明表示要修改或废止本附件,则本附件将逐年自动顺延下去。
  根据双方同意,本附件,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附件一,可在任何时候加以修改或补充,而无须对协定进行修改。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二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新华社和塔斯社商定:

 一、为了交流新闻报道、摄影报道、信息处理和传送技术新成果方面的经验,新华社和塔斯社双方代表进行不用外币的互访。

 二、经塔斯社同意,新华社每年可派三名工作人员到苏联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访问,其往返旅费由新华社承担。
  塔斯社负责安排新华社代表在苏联的访问计划并负责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食宿及交通等费用)。

 三、经新华社同意,塔斯社每年可派三名工作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访问,其往返旅费由塔斯社承担。
  新华社负责安排塔斯社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计划并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费用(食宿及交通等费用)。

 四、新华社代表访问苏联和塔斯社代表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体日期及访问的安排将由双方根据每次访问的具体情况预先商定。

 五、本附件代替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的议定书。

 六、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三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新华社和塔斯社就交换图片商定如下条件:

 一、新华社向塔斯社提供新闻图片,塔斯社有权向苏联新闻机构播发。

 二、塔斯社向新华社提供新闻图片,新华社有权向中国新闻机构播发。

 三、新华社和塔斯社将每月通过航寄互相提供黑白图片,数量为三十张以内。新华社将寄送有关中国国内外事件的图片,塔斯社将寄送有关苏联国内外事件的图片。双方的图片将反映本国和国外最重要的社会政治事件、工农业和科技新闻、民族文化和传统、艺术和体育。新华社和塔斯社还将以同等数量交换彩色图片。

 四、本附件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换新闻图片对双方是等值的,无须对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新华社和塔斯社互相提供的图片将配以英文文字说明。双方应保留原文字说明,或者将对方提供的图片配以新的文字说明,但应严格保留原文字说明的内容和原意,并注明新闻图片的来源是对方的。

 六、根据一方的请求,将彼此提供电传图片,订购一方将申请电讯线路并支付线路和电传图片费用。

 七、新华社和塔斯社协定附件三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只要双方之中任何一方在下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未发表书面声明表示要修改或废止本附件,则本附件将自动顺延一年。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使临时工老有所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含郊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非农业人口临时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劳动局负责本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
第五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单位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临时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缴纳。
第六条 投保单位必须在每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填报《临时工工资月报表》,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核定应缴金额后,委托银行划拔。
第七条 投保的临时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及在职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以及在职期间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放。
第九条 投保的临时工在转换其它用工时,投保年限与转换用工后的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临时工,不到退休年龄离开投保单位时一律不退养老保险金,待其再做临时工时,可继续投保,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临时工,未到退休年龄离开本市工作单位,其养老保险金中个人投保部分一次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银行设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款利息计入养老保险基金额中。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支或挪做他用。
第十二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可在收缴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手续费、业务费、宣传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等项支出。
第十三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收缴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四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必须建立退休养老保险的卡片和手册。卡片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存档。保险手册在临时工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保存。待业期间由本人保管。
卡片和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据。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逾期不缴纳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市劳动局按日征收应缴额的5‰的滞纳金。经三次催促仍不缴纳的,处应缴额的2%罚金。
第十六条 各县(市)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198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