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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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决策会议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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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是指健康适龄公民未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在需要临床用血时,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的临床用血种类为:全血、红细胞制品。
第五条 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婺城区、金东区)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县(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认真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按规定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
第七条 采供血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血站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做好医疗供血工作,协助献血管理机构做好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管理。
第八条 互助金标准
(一)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按实际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二)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按1000毫升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三)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国家规定的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缴纳。
(四)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缴纳是以本次住院期间需要临床用血时的用血量和缴纳标准计算,一次住院期间缴纳额最高不超过1000毫升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
第九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凭本人无偿献血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前款家庭成员是指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条 下列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一)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二)超过55周岁的公民;
(三)取得县(市)以上献血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由医院向用血病人收取,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各医疗机构对用血互助金单独列帐,并按月及时将收取的临床用血互助金缴交当地献血管理机构的财政专户。用血互助金不列入医药费报销。
第十二条 对急救病人需要临床用血时,应先予用血,自用血后1周内由医疗机构负责,督促病人及家属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用血手续,并交纳用血互助金。否则医疗单位可从医疗费用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可持《无偿献血证》、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同第九条)到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献血管理机构退还临床用血互助金本金。
第十四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即:无偿献血还血基金40%,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奖励费40%,临床用血管理(含互助金管理)20%。
第十五条 各级献血管理机构对临床用血互助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财务执行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市区用血互助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献血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卫生行政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及献血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用血互助金缴纳收取管理规定,同时应做好对病人及家属的说服解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督促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未按本办法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贪污、挪用临床用血互助金,违规收取或者不及时返还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今后,本办法如与省里新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省里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克罗地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7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弗拉尼奥·图季曼博士率领克罗地亚共和国代表团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六日至十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弗拉尼奥·图季曼博士一行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
  访问过程中,克罗地亚贵宾到北京、西安、厦门进行了参观访问。
  访问期间,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签署了《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化教育合作协定》、《海运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间的相互友好合作关系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双方愿意本着友好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将在两国建交公报的各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社会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双方在这些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国家之间正常关系的发展。

 三、双方将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坚定地重申通过和平途径解决国际冲突的立场和愿望。

 四、双方对原南斯拉夫地区的局势深表关切,认为武装冲突应立即停止,一切问题应通过协商和谈判和平解决。双方支持国际社会有助于公正、合理、和平解决原南地区危机的一切努力。

 五、双方对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状况表示满意,并表示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和加深两国的经贸合作,并积极促进各种合作形式。

 六、双方将在各种级别上就相互关系和其他感兴趣的问题经常进行磋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领导人对中克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双方表示相信中克关系将持久、稳定地发展,并将为充分实现这一前景而努力,以利于两国人民。

 八、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弗拉尼奥·图季曼博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访问克罗地亚共和国,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弗拉尼奥·图季曼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