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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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三类:

  (一)科技功臣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型定西建设。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活动中,实现了科技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经济效益指: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后已经实现了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增值部分)。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发明人、完成人,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发明人、完成人。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在学术前沿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各类重大工程项目中,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创新突出,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与市内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科技合作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该项技术发明成熟,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技术发明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一条 推荐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项目应当获得国家授权专利,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项目或成果。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

  (一)市、县(区)属单位的候选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二)中央、省属驻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的候选项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科技功臣、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决定。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候选项目完成人或涉及项目有关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1—2人。

  第十七条 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技术发明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按照授权专利证书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单位和公民,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10万元;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6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发明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核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项目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除设市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4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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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1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景区面貌进一步改善,景区服务更加规范,景区管理的总体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也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今年是综合整治工作的第四年,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明年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进一步扩大整治成果,2006年整治工作仍然以理顺管理体制、查处违章建设、加快规划编制与报批、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标志、标牌设置等五方面为主要内容。工作重点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整治工作后进单位。各地和各风景名胜区要结合实际,对照整治标准,在搞好普遍整治的同时,狠抓薄弱环节,力争在重点整治领域和薄弱环节改进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二、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2005年在黄山召开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会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将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分三个步骤:

  (一)自查。2006年7月31日前,各地要组织完成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自查工作。

  (二)互查。2006年8、9月份我部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的同志,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各地展开互查。

  (三)督查。根据检查情况在适当时间,我部将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同志和专家,对综合整治工作差距较大的风景名胜区进行督查。

  三、严格掌握标准

  综合整治考评工作中,要严格统一考评标准,严格把握考评要求;做到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求真务实。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不得定为合格:

  1、管理机构职能不到位或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

  2、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上报工作的;

  3、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

  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的;

  5、没有设立界碑、界桩的。

  (二)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

  2、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3、没有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的;

  4、没有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的;

  5、违章建设造成资源明显破坏和不良影响的。

  四、规范上报材料

  今年,各地综合整治自查工作的汇总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我部城建司,不再附景区单独材料。文件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其中拆除违章建筑面积、处理违章案件等能够量化的概念要有详实数据;

  (二)景区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成果推荐名单和意见;

  (四)对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考核档次。

  五、表彰奖励

  2006年综合整治表彰限于专项成果,综合考评不合格单位不列入专项的评选范围。

  (一)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奖:重点表彰在健全景区统一管理机构、强化景区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景区综合执法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并在全行业产生积极影响的风景名胜区。

  (二)核心景区划定专项奖:重点表彰率先搞好核心景区划定,并在核心景区保护规划、保护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风景名胜区。

  (三)违章建设拆除专项奖:重点表彰拆除违章建设力度大、成果显著、没有发生拆迁上访事件,且近两年来没有出现新的违章建设的风景名胜区。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奖:重点表彰风景名胜区领导高度重视,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专用设备和办公场所四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风景名胜区。

  今年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认真总结三年来整治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坚持不懈,狠抓落实,既要确保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又要在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上有所突破,真正通过综合整治,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的自查报告,请于2006年8月10日以前报我部城建司。

  联系人电话:马莉,010-58934361,58934579(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浙江省石油总公司能否经营化肥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浙江省石油总公司能否经营化肥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浙江省石油总公司能否经营化肥问题的请示》(浙工商企〔1999〕25号)收悉。经商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明确提出,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各省石油总公司及其成品油经营企业均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不属于国发〔1998〕39号文件规定的允许经营化肥的范围。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精
神之前,不应给予省石油公司及化肥生产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法人化肥经营权。



19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