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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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举办下列大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
(三)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 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经营摊点不得妨碍治安和交通秩序;
(八)机房、售票处、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和守卫人员;
(九)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3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资格证明;
(二)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关安全制度或措施。
第七条 举办全市、跨区(市)及全市行业性大型活动由市公安机关审查;其他大型活动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断绝交通的,由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在断绝交通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印制票证的,主办单位应当就印刷数量、发放范围等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大型活动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定员的95%,工作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定员的2%。
第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使用放飞的空飘物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空中管制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票证人员入场。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有秩序地入场退场。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派警察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中发生突发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时,主办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警察及时赶赴现场,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项安全保卫经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大型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
(二)超量发售门票、发放工作证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放飞空飘物的。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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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防科工委


国务院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外经贸
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
促进军转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军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军工科研院所)
认真贯彻执行“军民结合”的方针,军转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国防现
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进入了一个
关键时期,军工科研院所的军转民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增强军工科研院所
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军工技术优势,更好地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必须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军工科研院所军转民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世界各国在调整科技和经济发展战略的同时,都在进行国防科技工业的战
略调整。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贯彻“军民结合”方针,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一
步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搞好军转民工作是我国
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军工科研院所
军转民工作是整个军转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必由之路,同
时也是科学技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
要的战略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工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少企业还没有
形成有经济效益的民品,亏损比较严重。军工科研院所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应将
利用科技优势开发出的产品尽快向企业转移,特别是向目前比较困难、没有适销对
路支柱民品的军工企业转移,实行“科技扶贫”,这对于推进军民结合,加速国防
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民结合运行机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国防科研能力调整的整体部署,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科研与市场相结合、院所(校)与企业相结合的军转民新体制和新机制。
(二)要按照统筹规划,优化结构,军民结合,分开核算的原则,重点调整好
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在保障军品科研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建立相对独立、高水平、
高效益的民品开发机构。军工科研院所创办的军转民实体,应积极推行现代企业
制度。要实施大科技、大集团战略,加强科研院所内部、科研院所之间和科研院所
与企业之间的联合,发挥整体优势,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
(三)要建立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成果转化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解放科研生产力的激励机制;军民结合、保军与转民相互促进、国家给予适当优惠
的政策性贷款与自身积累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高科技产业化进程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在不断研究、开发、创新的同时,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
及推广应用工作,力争“九五”期间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有较大的提高,
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要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首先要搞好本
行业内部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结合,同时鼓励军工科研院所打破行业、地区界限,本
着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以不同形式与企业共同进行高新技术开发。按照技术
成果有偿转让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技术转让费或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企业组建
企业集团。
(三)积极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军工科研院所以支柱产品为基础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科委认
定后,可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已不承担或基本不承担军品任务
的科研院所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成为企业集团的开发机构。鼓励
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以股份制的形式组成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军工科研院所,
经核定后仍可享受国家给予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
(四)大力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转化为企业的军工科研院所和军工科研院所
创办的科技企业,除可同其他企业一样向银行借贷流动资金外,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民品管理费用;其技术开发
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效益、技术服务所得,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四、积极推进军转民技术及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经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和成套
设备出口为重点,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九五”末期,要力争有8
0--100个科研院所年出口创汇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创汇额1
000万美元以上的科研院所10个以上。
(二)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军工科研院所要在发展高新技术国际化进程中发挥
生力军作用,积极推动技术和产品出口,建立强有力的营销网络,加强售后服务及
管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搞活经营,不断扩大规模,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军工科研院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有自营进出口
权的军工科研院所。要在银行担保、结汇和银行出口信贷等方面为其产品出口给予
支持。对在出口创汇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不能按期达到出口创汇
指标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调整,调整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自营进出口权。
(三)军工科研院所要在信息、技术、人才、资金和市场等方面开展多渠道、
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并
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要学习和掌握国际技术贸易法规、程序和方法,自
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军转民人才队伍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
干重在问题的决议》精神,努力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富有创新和献
身精神的军转民人才队伍。要特别重视市场营销人员的培养和使用,以适应市场经
济和市场竞争需要。要选拨一批中青年骨干,充实到军转民工作岗位上,并采取有
效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二)要积极创造条件,稳定骨干队伍。军工科研院所从事军转民工作的人员
在职称、住房等方面应与从事军品科研工作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军工科研院所要
结合军转民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比例,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中,
对军转民的科技成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在军转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
予表彰和奖励。要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不断改善军转民人员的工作条件和
生活福利。
(三)要积极开展军转民的人才培训交流工作。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的现有条件
筹建军转民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建立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九五”期间,要有计
划、有组织地对军工科研院所从事军转民工作的骨干进行现代经营管理、市场开拓
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培训。军工科研院所要大力开展岗位培训,
制定岗位培训计划和规划,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提高军转民队伍的综合素质和
业务水平。
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
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并贯穿于项目的立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
过程。要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
让或变相转让,切实防止职务发明技术的流失。对于任何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或侵
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鼓励将有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在科技成果转
化活动中,应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军转民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国家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军工部门(总公司)要重视军工科研院所的军
转民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支持军工科研院所与企
业的结合,当前尤其要与企业解困结合起来。军工科研院所的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传
统的计划经济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强创新、效益、自立意识,改
进内部管理,搞好军民统筹。要把军转民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
内容。
(二)国家要制定有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多方投入,拨贷结合的原则,加强
对军工科研院所军转民工作的支持。加强可转民用的国防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对
可形成产业的项目,择优支持,重点发展。支持军工科研院所的军转民和军民两用
技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支持军工科研院所积极进入与军转民发展相关的国家各类
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应用计划,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的组织机构,加快科技成果由实验室样品、样机到商品的过渡。鼓励军工科研院
所申请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鼓励军工科研院所多渠道吸引国内外
资金,增加对军转民项目的投入。
(三)鼓励军工科研院所进入其他行业和与地方经济结合。各行业部门和各级
地方政府,要将军工科研院所的民品纳入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要为军工科研
院所进入市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军工科研院所要主动面向行业、面向地方,以
科技实力和人才优势,为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防科工委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外经贸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企业并购研究——反并购的法律手段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利用反垄断法的约束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垄断会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整个国民经济,所以市场经济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般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律。如果敌意并购者对目标企业的并购会造成某一行业经营的高度集中,就很容易触犯反垄断法。因此,目标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的反垄断法律进行周密调查,掌握并购的违法事实并获取相关证据,即可挫败敌意并购者。
二、利用证券交易法规的约束
各国的证券交易法规都有关于上市公司并购的强行性规定。这些强行性规定一般对证券交易及公司并购的程度、强制性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持股量、强制信息披露与报告、强制收购要约等。敌意并购者一旦违反强行性规定,就可能导致收购失败。
三、利用诉讼消除威胁
诉讼是经常使用的反并购法律手段。目标公司提起诉讼可以阻止并购进程,赢得宝贵的喘息之机,然后再用经济手段消除并购威胁,或者利用诉讼迫使敌意并购者提高并购价格,或者可以提高目标企业管理层的士气。这种诉讼的目的不一定在于赢得诉讼,而是利用诉讼获得宝贵的时间,并组织有效的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