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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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16号


  《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立坤

   2012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焦作新区以及各进出市道路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空地、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桥涵、路灯、隧道、交通工具上,利用户外广告牌、招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体、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载体张贴、悬挂、设置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设立户外广告联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要问题,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相关管理工作。

  各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按照区域划分,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应当有偿使用。广告资源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和各城区政府,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编制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区域(节点)等全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宜设区、限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条 下列情形和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信、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形象的;

  (六)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和区域,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体育馆以及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或楼体;

  (二)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线杆、灯杆、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三)利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铁路桥设置广告以及横跨城市道路设置跨街广告;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区级户外广告审批应按照市级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审定的方案进行,并将审批结果报市级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或大型显示屏等,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设置许可证按缴费年限办理;

  (二)未经招标、拍卖或利用自有产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设置许可证按年度办理;

  (三)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资料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不具备发布户外广告资格的设置者,应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一)户外广告招标、拍卖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二)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向财政部门缴纳招标、拍卖所确定的价款后,办理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

  (一)采取协议的方式:户外广告设置经相关产权单位同意后,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其设置规格、样式、位置等基本情况。符合要求的,经联合审批同意,签订协议,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办理设置许可证。

  (二)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由产权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拍卖。符合要求的,列入年度计划,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拍卖价款作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其中60%作为产权单位场地租金,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于产权单位。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招标、拍卖或其他方式重新取得设置许可。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安全、美观,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变更广告画面的,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在全市重大活动中需要设置公益广告时,各商业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在设置期限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或画面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构架连接点出现焊缝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设置者应当及时修补及紧固。

  对照明灯具、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当及时更换,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确保用电安全。

  第三十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者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一日内拆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者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唬⒁婪ǜ栊姓Ψ!�br>
  第三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现有户外广告的处理方式:

  (一)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按原许可期限执行。

  (二)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未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关于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2年第12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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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我省新一轮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目标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机制,规范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的管理,有效调节供求,保障居民的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城市直控生猪、蛋禽生产基地是指由各城市财委直接掌握,承担城市年度生猪、蛋品市场调控计划生产任务,具备规模批量生产能力的大型生猪、蛋禽生产基地。
二、根据全省城市生猪、蛋品市场调控的需要,全省确定建立城市生猪直控基地100个,年提供商品猪占城区市场需求量的20%-25%;蛋鸡、蛋鸭直控生产基地75个,年提供蛋品上市量占城区市场需求量的40%左右。
三、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的布局,主要安排在九地市中心城市,各县级城市根据城区市场调控的需要建立若干个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今后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和市场需求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原则上从现有的基地场(户)中择优确定。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生猪直控生产基地规模,地级市基地年出栏商品猪达到10000头以上,县级市5000头以上;母猪年末存栏分别达到400头以上和200头以上。蛋禽直控生产基
地规模,地级市基地蛋鸡(鸭)年末存栏达到30000只以上,县级市5000只以上。(二)现有基地用地不在当地城市建设10年规划用地之列。(三)信誉好,执行合同履行约率高。(四)符合环保条件要求。(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已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六)基础设
施条件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五、对列入省定的直控生产基地实行资格认证,由所在城市财委推荐上报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核准公布。
六、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各城市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安排下达各城市年度调控计划生产任务。各城市财委负责把省下达的计划,主要分解安排到各直控生产基地组织生产,产品由国有食品企业(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与直控基地场(户)签
订购销合同,按合同收购供应市场,或经所在城市财委批准,由直控基地在市场设立窗口直接供应市场。市场正常情况下,购销价格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由产销双方商定。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形成由中介机构评定价格的制度,促进公正、公平交易。购销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违反合同规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给对方赔偿。购销合同由各城市基地办监证并监督执行。
七、对直控基地按调控市场计划组织生产并与国有食品企业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它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出售的生猪、蛋品,当市场价格低于当地平均生产成本时,实行保护价收购。保护价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委、财政部门核定,价差从当地征收的价调基金中拨补,不足部分由当地
财政从副食品风险基金中补足;当市场价格涨幅过大,超过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时,实行最高收购限价,或实行利润率管理定价,具体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委、财政部门核定。
八、省根据年度下达各城市产品上市调控数量和直控基地生产的综合情况,适时安排下达省级各项生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扶持、科技投入、设施改造、环境保护等项目的补助。省财政预算内的省级扶持资金的申办程序,由各城市财委基地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提出申请,上报
省经贸委和财政厅,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
九、鼓励各城市基地按照自愿和互惠互利原则建立生猪生产风险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一般以城市为单位建立,中心城市也可以按片区建立。参加基金的会员按自愿原则,以直控生产基地为主,可吸收其它基金自愿加入,享受同等的义务和权利。基金的来源:(一)会员基
地按每出售一头商品猪交纳5元;(二)对于省直控基地和其它承担省调控市场计划任务组织生产并按购销合同(含直销)交售的商品猪,省在三年内从省级副食品生产扶持资金中每年每头安排10元补充基金,所在城市酌情配套安排。会员基地交纳的基金和省及所在城市拨给的补充基金
的权益归各会员基地。对于基地承担省调控市场计划任务以外自行组织生产出栏的商品猪按基金规定交纳会员基金,省和所在城市不安排补充资金。互助基金用途:限于会员基地间以丰补歉、灾害、疫病损失等风险共济补偿,也可用于会员基地间的有偿使用,建立专户,滚存使用。建立风
险互助基金要订立章程,成立基金管理小组,负责互助基金收取和管理。管理小组成员由参加基金的会员基地民主推选产生,吸收当地基地办人员参加。具体管理办法按基金章程和基金使用原则由管理小组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会员基地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基地通过后生效
。各城市要抓紧筹备尽快建立生猪生产风险互助基金,在未建立起基金之前,其省拨给的生产扶持资金,由所在城市基地办按照互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掌握安排。基金的使用情况由基金管理小组或所在城市基地办定期向会员基地公布并报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建立健全报表制度。全省直控生产基地实行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各城市基地办应指定专人负责,按月汇总填报产品生产、收购业务报表,于月后10天内报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到报送及时、准确、全面,保证帐实相符。
十一、各城市财委要对直控生产基地和收购企业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省有关部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加强对直控基地生产、收购上市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
十二、省定城市直控生产基地由各城市负责管理,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各地抓好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终由省组织考核,对认真执行管理履行任务好的直控基地场(户)和收购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无故不履行生产、交售任务的,收回
直控基地牌匾,取消直控基地资格。
十三、本办法由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为加强全省城市蔬菜基地建设管理,完善蔬菜产销宏观调控机制,确保蔬菜市场价格稳定,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根据我省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蔬菜直控基地指由各城市财委直接掌握调度、以种植叶绿菜为主、承担城市蔬菜市场调控任务、规模连片、配套设施较完好的蔬菜基地。
二、根据调控的市场需要,全省建立100片城市蔬菜直控基地,其生产上市蔬菜总量占城市市场需求的50%左右。今后根据城市发展和需要做适当调整。
三、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的布局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吃菜人口、消费水平相适应,以地市中心城市为重点,县级城市按调控市场的需要建立若干片直控基地,形成直控基地与城市其它常年性蔬菜基地相结合,以郊区基地为主、农区基地为辅、远区基地补充的三线蔬菜基地格局。
四、城市蔬菜直控基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福州、厦门市连片基地面积达800亩以上,泉州、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地级市连片基地面积达500亩以上,其它县级市连片基地面积达300亩以上。
(二)规模连片,对稳定市场供应起重要作用;
(三)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已列入蔬菜基地保护区,至少在十年内不被征用;
(四)基地现有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排灌方便,土壤肥沃,无污染源;
(五)科研力量较强,种菜劳力充足,管理较规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多;
(六)执行蔬菜办下达生产任务、调度安排信誉好。
五、各城市调控当地市场的“灾淡节”补贴应与直控基地上市量挂钩。蔬菜直控基地实行“五定”管理,即定面积、定品种、定数量、定上市时间、定最低保护价。
六、蔬菜直控基地由所在地财委上报省蔬菜办审核,经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直控基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七、蔬菜直控基地实行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各城市财委应指定专人负责,按季汇总填报生产、上市情况,报表于季度后10天内报省蔬菜办。
八、蔬菜直控基地建设资金要坚持当地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资金来源:
(一)专业户、菜农和社会的资金投入;
(二)银行贷款;
(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的基地生产扶持资金;
(五)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六)水利建设、农业发展等各项基金。
各级政府扶持基金要适度向直控基地倾斜。省下达的基地扶持金各地市必须按1∶1比例配套。
九、省根据各城市直控基地综合情况及承担调控任务实际情况,适时安排下达省级各项生产扶持资金。申请省级蔬菜生产扶持金,应由各城市财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提出申请,上报省贸易厅和省财政厅,由省贸易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
十、蔬菜直控基地建设要统筹规划、分期改造,分年度实施对水利设施、道路交通、土壤改良、良种推广、新技术应用等项目的建设改造,逐步提高直控基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适应机械化作业、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建成稳产高产的蔬菜基地。
十一、蔬菜直控基地由各城市财委负责管理,各城市财委要制定一套直控基地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城市所属直控基地和产销挂钩企业的管理。省蔬菜办对各地、市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十二、各地应逐级签订蔬菜直控基地的保护管理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基地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权利与义务等。在保护期内不得征用蔬菜直控基地用地,如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征用,要报省蔬菜办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十三、省定城市蔬菜直控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贡献大的直控基地和上市挂钩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无故不履行任务的,取消直控基地资格。
十四、本办法由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五、本试行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6月21日
律师如何为抗税罪辩护?


如何为抗税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抗税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人或企事业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 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说明]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外,还侵犯税务人员的 人身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二、本罪名与1979年《刑法》规定相同,但量刑有变化。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今年来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学术成果: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