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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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财产损失或者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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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群内行为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群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群内秩序,促进群建设,依据宪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是群友关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群内全体成员。
第三条 所有参与群聊人员地位平等,不得歧视、虐待、侮辱、诽谤其他人。
第四条 群内言论自由,但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行为的除外。
第五条 聊天交往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
第六条 群友聊天交往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仅为索取而无对等的回报。
第七条 群友聊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完成承诺事项,不得恶意欺骗他人。
第八条 聊天交往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群内秩序,损害群利益。
第九条 群友应当互相尊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群关系。
第十条 在群内的其它活动,包括下载、上传图片、照片、文件、发表评论等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聊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群是指在互联网运营商提供的平台上建立的虚拟群体,如QQ群、MSN群等。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二条 所有加入群参与聊天交往的人员,无论其在群内公布的年龄是多少,均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对其言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群聊人应当动机单纯,基于友善及良知参与聊天,禁止恶意或怀有不法目的进行聊天交往。
第十四条 禁止发表或传播一切违法信息。
第十五条 禁止发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十六条 禁止讨论违法、违规、敏感、政治性话题。
第十七条 禁止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第十八条 禁止发表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言论。
第十九条 禁止发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第二十条 禁止发表恶搞国家领导人的图片、照片、信息。
第二十一条 禁止发表淫秽、赌博、凶杀、恐怖信息及其链接,具有一定娱乐性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发表对他人进行辱骂、人身攻击、人格侮辱、或侵害隐私的言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带有性别歧视、侮辱、暴力、色情等不雅用户名或昵称。
第二十四条 禁止发布污蔑或贬低群聊人员形象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禁止骚扰性私聊,应友好交流、尊重女性。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群邮件或群聊等方式发表任何骚扰性信息。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未经允许将群内其他成员的照片上传或肆意传播。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群内连续重复发表相同或类似的内容刷屏,影响其他人聊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群内发布广告。
第三十条 禁止多次重复发布同一信息、链接或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一人以多个身份重复加入群。
第三十二条 禁止煽动他人发表违规信息或链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群内争吵,起哄,拉帮结派。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群内拉人。
第三十五条 禁止长期潜水或不在线。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群相册上传不雅照片。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群论坛上传不健康帖子。
第三十八条 禁止发起违法群活动。
第三十九条 应在入群后及时修改群名片。
第四十条 应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群内网络形象。
第四十一条 应积极参与群内讨论,保持经常在线,经常发言。
第四十二条 应热情的为群友提供服务,认真回答群友提问。
第四十三条 应积极参与群宣传和群活动。
第四十四条 应在发现违规者时,进行适度引导劝诫。
第四十五条 应在被误踢后再次申请加入,切勿因此到处喧哔。

劳动部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的发展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们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要在我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奋斗目标。为了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中所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的发展
(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在党的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诞生、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解决检验力量不足,按照国内外类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常做法,从1978年开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相继设立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
1982年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从法规上明确了劳动部门领导下的检验单位的法定地位和性质。为了加强对检验单位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劳动部及各级
劳动行政部门,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检验单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强了检验单位的法规建设。1985年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对检验单位的建立、发展及其检验工作进行了指导。接着又制订了各种检验规划,规范了检验行为。1988
年劳动部制订了《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按该规则规定,从1989年开始,经历了5年,完成了对检验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从1995年起正式实行检验许可证制度。1993年劳动部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规则》,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检
验单位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通过以上工作,检验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检验工作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目前,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596个,职工94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占79.4%;其它部门所属的检验单位377个,职工5792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占65.7%,已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业务水平、拥有较好装备的正规代检验队伍,并初步形成了以劳动
部门检验单位为主体、行业及企业自检单位为辅的检验体制。
(二)检验单位在保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检查单位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的技术依托和依法行政的技术保障,在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的领导和支持下,完成了大量的检验任务。在用锅炉定检率已由1979年的18%,提高到1995年的95.7%;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检率从起步到1995年已达82
.83%。通过检验,发现并清除了大量事故隐患(每年因检验出缺陷隐患,需修理、降压、报废的设备台数为2.7万台至2.9万台),使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率稳步下降,其平均年万台爆炸事故率已由“七五”时期的0.92起和1.29起下降到“八五”时期的0.64起和0
.90起,分别下降了30.4%和30.2%,检验单位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
对检验队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检验单位的发展宏观调控不力,布局不合理。一方面因不同部门重复设置检验单位,造成检验力量过剩,另一方面为其经济利益而争夺有利可图的检验任务,造成一部分检验收入较低的设备失检;特种设备法定安全性能检验与一般设备检修管理界限不
清,劳动部门检验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自检单位性质混淆,行业保护、部门干预,使检验秩序受到干扰;有些检验单位经费困难、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欠缺,实力不强,后劲不足,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年龄、知识老化,缺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影响其发展;一些检验单位片面
追求经济效益,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影响检验单位的公正地位。上述问题反映了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深层次的矛盾,必须根据“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逐步加以解决。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依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遵循政事分开和检验工作法制化、社会化的方向,改善对检验单位和检验工作的管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检验单位与检验工作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
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2.改革目标要与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同步实现。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积极稳妥地进行,使之有利于提高设备检验率和检验质量,降低设备事故率,保障安全生产;有利于促进检验单位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发挥积极性,改进行业作风,增强自律
性;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有利于对外开放和与国际通行管理方法接轨。
3.加强对检验单位和检验工作的宏观调控与监督,遵循“区域覆盖”、就近服务和适度规模发展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对检验单位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达到合理布局。
4.坚持劳动行政部门统筹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性能法定检验,检验工作由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资格,具有公益性质和第三方地位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检验行为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授权,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检验项目、周期和工作质量依据
法规规定。
5.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为指导,认真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技术过硬、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检验队伍,使检验单位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服务、为降低事故率服务。
(二)改革目标
1.“九五”目标:形成以中心城市检验单位为中坚力量,检验单位与检验任务相对合理的稳定格局,消除检验盲区;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改善对检验单位的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增强其活力;加强检验单位的自身建设,规范检验行为,使检验单位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检验
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达到较高水平;适应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形成公正、权威的法定检验体系,为实现检验工作社会化打好基础。
2.2010年远景目标:建立检验行业化管理模式,使检验单位真正成为在政府的监督、授权下,承担和完成法规所确定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任务,具有公正的、权威性的第三方组织;争取使一些重点检验单位的整体实力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促进检验与保险相结合;使法定检
验体制更加巩固和完善,形成比较完善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化法定检验体制。
三、“九五”时期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统筹规划与监督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检验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理顺检验关系,维护正常的检验秩序,做到检验力量与检验任务相适应,各检验单位的检验任务范围相对稳定,
消除检验盲区,使在用锅炉定检率保持95%以上,在用压力容器定检率保持85%以上。
检验任务原则上以检验工作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心城市(一般为直辖市、省会市、地级市,下同)进行区域覆盖,由中心城市检验单位承担;现有的跨地区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单位(如省级检验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承担一些技术性较强、适合集中、有特色的检验任务;现有的检
验工作量较少、检验质量难于保证、规模效益差的检验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中心城市检验单位合作,并在其指导下承担部分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中心城市检验单位要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方式,保证所覆盖区域的检验率和检验质量。
进一步明确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作为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中心的地位与职责。安排其具体承担技术难度较大的重大项目、重要设备的检验工作,以及重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技术分析等任务,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和龙头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支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
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使之成为确能代表国家级水平,有高科技手段、装备精良,人才荟集,有解决重大、关键性疑难问题能力,有较高水平的国家科研、检验、培训、信息、学术与技术中心。积极支持各学会、协会和协作网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协调、交流、服务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有检验单位必须在资格认可批准的检验范围及任务内从事检验工作,未经资格认可和没有在劳动部注册的检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法定检验工作。严肃查处、认真整顿违纪违法、屡出问题和检验质量、服务质量差
的检验单位。
对检验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法定检验单位的条件,采取有力的措施,逐步对现有的检验单位进行整顿调整。对重复设置、社会效益差的检验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撤销、合并。今后一般不再批准新的检验单位。以中心城市为基础,引导和鼓励走改组、联合之路,使检验单
位布局逐趋合理。有计划地在全国建设70个左右具有一定规模,综合实力较强的重点检验单位。
(二)加强检验单位的自身建设
检验单位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正确的办所方向,坚持把服务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检验单位不得从事影响其公正检验的经营活动,坚决反对以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检验任务。加强检验单位领导班子和党组织的建设。领导干部要以身
作则,廉洁自律,团结一致。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树立“科学、公正、廉洁、奉献”的行业形象,增强自律性。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深化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提高检验单位的管理水平。加强人才的培养,提高检验队伍的整体素质,并造就一批跨世纪的高素质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加强检验法规的建设
按照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检验体制的要求,在总结《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认可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等规章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完善法规建设。制订《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管理规则》,明确
检验单位的性质、法律地位和任务,建立检验单位的资格认可、监督考核管理和定期复查评审制度。按照检验人员分级考核、定期复查的思路,修订《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考核规则》,规范对检验人员的资格鉴定和监督管理。修订《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规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制定《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等,规范检验工作行为,明确检验单位和受检单位的责任。
(四)加强科学研究,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
有计划地开展检验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研制、推广先进实用的检测装备,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技术保障。积极参与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的研究,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加强与国内外有关部门、组织和检验机构的联系及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
进的检验技术和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改善对检验单位的管理,加强对检验工作的支持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职能转变,改善对检验单位的管理,为检验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主管部门对检验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管好领导班子(或只管法定代表人),监管国有资产,劳动行政部门还要依法对检验单位进行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从而使检验
单位在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保证完成检验任务的前提下,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面向社会的独立法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安全监察机构与检验单位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检验单位在安全工作中的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作用

积极组织和推动检验单位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竞赛活动,大力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使检验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反映并协同解决检验单位在工作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争取在税收、保险、福利和检验收费等方面,使检验单位获得符合其公益事业性质的合理政策。强化对受检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受检单位能按法规的规定及时主动地报检,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
时整改处理,使检验工作沿着法制化的轨道有序、有效地进行。
(六)做好2010年远景目标改革的试点
按照检验体制改革的远景目标,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先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在“九五”后期,先选择一些经济比较发达,政府职能得到有效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的中心城市,进行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建立集团性质检验组织的试点。
(七)加强宣传,争取各方面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支持
继续做好检验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探索和宣传。宣传法定检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以及法定检验单位的性质和地位;宣传和介绍国内外法定检验的成功经验;宣传转轨时期规范检验行为、维护检验秩序的重要性,提高各方面包括检验单位自身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
识;宣传检验单位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中的成绩、作用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进典型,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的改革积极、稳妥、健康地进行。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