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好有关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考核。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执行。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第七条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85—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网站评测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通报机制,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被考核单位在工作中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问题,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该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内容分值合计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体系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并认真开展工作2分
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8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分
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2分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书样本2分
12分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且指南和目录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5分
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3分
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执行情况3分
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3分
20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安排人员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2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开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3分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率达到95%以上5分
10分
服务“窗口”建设情况
建立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2分
实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导视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2分
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2分
8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建设情况
开通并规范运行区、市、县长信箱或电话3分
在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页、专栏4分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信息化资源,将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政府网站开设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栏目,并切实发挥作用5分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便利的服务3分
20分
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情况
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情况2分
办理有关事务的条件、标准、办结时限等所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具体条款的公开情况2分
各部门制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2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按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2分
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2分
10分
总分100分
附件2: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内容分值合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4分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8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2分
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2分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越权发布政府信息2分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2分
14分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制定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3分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3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
编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5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完整、准确10分
及时公开本单位产生的规范性文件5分
及时公开本单位办理业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结时限等内容5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率达到95%以上5分
30分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在部门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的页面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栏目,并切实发挥作用10分
按时向本级档案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情况10分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信息化资源,将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6分
开通并规范公开电话或电子邮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完善设施,搞好便民服务2分
30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热情、耐心,做到及时办理1分
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满意情况2分
5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情况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按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及时在部门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6分
社会评议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社会评议栏目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1分1分
总分100分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会评议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失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区、市、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追究。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区、市、县监察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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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规范重点项目管理,有效发挥其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全市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的项目;
(三)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项目;
(四)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预计可以按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 标准与申报
第四条 确定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等项目,应当依照以下标准:
(一)制造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资强度较大、产出强度较高。原则上投资强度应当在4500万元/公顷以上,产出强度工业增加值应当在900万元/公顷以上(或土地税收应当在225万元/公顷以上);
(二)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2亿元以上;
(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和金融、信息、文化创意、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五)重点外资项目,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规模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工程项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专题申报,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应当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要求,对拟列入的重点项目进行初选,并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计划工作组,下同)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综合论证,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初选计划(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推进情况,如需终止(暂停)或新增项目,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调整。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汇总、筛选、调度分析和协调推进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项目组织推进和综合管理措施,定期对相关手续报批、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推进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作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工作,定期调度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督促推进措施,并向市发改委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重点项目信息收集实行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工作。
重点项目信息实行月报送、季度分析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联络员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表和动态分析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由市发改委将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从重点项目中选择认定的重大项目,其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十二条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每年10月下旬,市发改委应当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对接,做好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市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供电、邮电、供水、供气及提供重点项目配套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帮助项目单位优先争取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及债券资金支持;对市政府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资金,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将重点项目列入银企对接项目库,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争取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杜绝各类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等活动。对违法违规干扰重点项目建设、影响建设进度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