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标准对数视力表》几点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3:52   浏览:8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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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标准对数视力表》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标准对数视力表》几点意见的通知

1990年5月28日,国家教委


由卫生部发布的国家标准《标准对数视力表》已于5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为了使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平稳过渡,保持测量数据的准确度和连续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波动和经济损失,现将实施中的几点意见通知如下:
一、积极宣传实施国家标准《标准对数视力表》的意义,维护国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实施。
二、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国标的实施应有一个平稳的过渡过程,不能一刀切。据我们估计,全国学校现有的符合《国际标准视力表》的检测器械(表、箱)价值数百万元,库存及半成品、材料等近百万元,如一律废止,会给学校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
1.已配有《标准对数视力表》的学校,正规体格检查一律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
2.各学校现有的符合《国际标准视力表》的检测器械(表、箱)仍可继续使用一个时期,但所有测量数据均按卫生部发布的《“标准对数视力表”与“国际标准视力表”所测视力的换算表》进行统一归算。
3.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将现有的符合《国际标准视力表》的检测器械(表、箱)逐步更新改造为符合国际GB11533-89的要求,生产厂家应积极予以协助。今后购置新的视力检测器械(表、箱)必须是符合国际GB11533-89的产品。
4.今后,各生产厂家应一律按国标GB11533-89的规定进行生产,否则不能销售。
三、国家标准是法定的技术规范,它既不是某一项具体的产品,也不是技术专利,教育系统凡具备条件的厂家(如沈阳教学仪器厂等)均可按照国标来生产产品,进行销售。有关部门对生产此类产品的厂家应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国标的规定。
四、最近我们看到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标准对数视力表(1990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上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533-89)”、“温州医学院缪天荣教授创制”、“版权所有,不准翻印”等字样,这是很不恰当的,破坏了国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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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3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外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我办从今年除保留《银川政务信息》、《银川信息快报》、《领导参阅》三个信息载体外,新增加《银川专题信息》。为此,市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健全和完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严格报送程序。特别对重大紧急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报送。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单位,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因未及时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信息报送人员的责任。

现将《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发挥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的作用,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服务水平,参照《国办信息联系点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外机构均是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考核单位。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纳为市政府信息直报点。

第四条 信息点(包括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和信息直报点)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并指定主管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向上级和本级提供信息,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信息点的管理考核分为县(市)区组、市直部门组、驻外机构组、信息直报点组四个考核单元。

1、县(市)区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2、市直部门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园林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督办局、市国资委、市政务大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招商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气象局。

3、驻外机构组:银川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银川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银川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4、信息直报点组: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劳动就业局、市社保局、市湿地办,各县(市)区信息中心。

第六条 信息点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全面地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基层社情民意,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报送工作的针对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尤其要注意及时搜集、报送以下信息:

(一)造成重大影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的反映;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和银川市作出的决策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对本地区有关工作作出批示贯彻落实的情况;

(四)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国务院、自治区及市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要求报送的约稿信息;

(六)向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能及时反应我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大事件上报前须经过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各网络成员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鉴定盖章或形成正式信息载体。

第八条 信息工作考核采取计分制。具体评分标准:

(一)按照县(市)区、市直部门、驻外机构、信息直报点四个单元分别进行考核;

(二)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载体《政务信息》、《银川信息快报》、《银川专题信息》、《领导参阅》采用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分(简讯5分)、5分、15分、5分;

(三)被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动态、部门动态、县区动态等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分。

(四)被评为优秀信息的每条加10分;

(五)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国办采用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分、20分;

(六)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市、自治区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分、20分、50分;

(七)按时高质量完成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约稿的,每条加5分;

(八)完不成市政府办公厅下达信息课题的,每次扣10分;

(九)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错、漏报或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次扣10分。

(十)每月对信息考核情况进行通报一次,在月度信息通报中被批评单位分别扣20分、15分、10分、5分。

(十一)对不报送信息、报送信息少的单位按信息考核单元分别扣20分、15分、10分、5分,并给以通报。

第九条 信息稿酬。

(一)被《政务信息》、《银川信息快报》、《银川专题信息》、《领导参阅》采用的,每条奖励分别为15元(简讯每条10元)、10元、20元、10元;被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用信息每条2元;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奖20元;

(二)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自治区政务信息刊物采用的另奖 30元,被自治区领导批示另奖50元;

(三)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国办采用的信息另奖100元。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政务信息采用情况,信息中心每月通报网站信息,年终根据各信息点的累计分值,评选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不得通过电子邮件报送,通过传真或保密移动存储介质(U盘)报送;非涉密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电子邮件:xwxxc@yinchuan.gov.cn

电话(传真):0951—6888246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考核计分从2008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