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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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商业部


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1991年1月21日,商业部

为保证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标
1.营业收入总额
2.利税额
3.商品流通费用率
4.补贴前亏损单位的亏损额
5.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
6.百元资金利税额
7.人均商品销售额
8.人均利税额
二、指标范围和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和商办工业、饮食服务、农牧、储运等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
2.利税额,包括全部企业的补贴前实现利润额和交纳的销售税金(税金)额之和,不包括进行利润分配和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各种税金。
3.商品流通费用率,指商业企业的商品流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商品流通费额
商品流通费用率=-----------×100%
商品销售总额


4.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指商业企业平均占用流动资金的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商品销售总额
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
商业企业平均流动资金占用额


5.百元资金利税额,指全部企业的利税额(即考核指标“2”)占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与平均固定资产净值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利 税 额
百元资金利税额=------------------
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6.人均商品销售额,指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与商业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计算公式:
商品销售总额
人均商品销售额=-----------------
商业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7.人均利税额,指全部企业的利税额(即考核指标“2”)与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计算公式:
利 税 额
人均利税额=-----------
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注:由于计算口径的不一致,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和上海新亚(集团)联营公司在填写商品流通费用率、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和人均商品销售额三项指标时,分别用饮食服务费用率、饮食服务资金周转次数和人均营业收入额代替。)
三、考核评比方法
1.考核评比单位划分,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为单位,共有34个考核评比单位。各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局的数字已包括在各商业厅(局)内,暂不单独进行考核评比。
2.对各单位前述八项考核指标每季度考核一次,按各单位每项指标比上年同期的增减幅度,对34个单位统一排队计分,最高者得34分,最低者得1分,依此类推,差距为1分。八项指标的得分之和为该单位本次考核的合计得分。
3.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商业厅(局)上报的季、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每季度会计报表汇总后即公布各单位的指标实绩和得分情况,根据年度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进行评比,按总得分由多至少排列名次。
四、表彰与奖励
对总的得分排列在前十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附: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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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


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编码的适用范围
  国家药品编码,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由计算机使用的表示特定信息的编码标识。国家药品编码以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组合形式表现。
  国家药品编码适用于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领域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二、国家药品编码的管理
  国家局成立国家药品编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局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国家药品编码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落实国家药品编码工作原则和有关规定。
  (二)拟定国家药品编码编制规则、技术标准与方案、使用制度。
  (三)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的编制、使用、修订、维护等工作。
  (四)承担药品编码的赋码、系统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三、国家药品编码的编制
  国家药品编码包括本位码、监管码和分类码。本位码由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校验码依次连接而成。《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见附件。监管码与分类码的编制、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国家药品编码遵循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同时兼顾扩展性与可维护性。

  四、国家药品编码发布及变更
  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由国家局统一编制赋码,药品在生产上市注册申请获得审批通过的同时获得国家药品编码,在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使用。
  药品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进行相应变更,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更新国家药品编码相关信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注销时,国家药品编码同时被注销。药品编码变更、注销后,原有国家药品编码不得再被使用。国家药品编码及变更信息在国家局政府网站上统一发布。
  在国家药品编码的基础上,对药品生产、经营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和药品分类管理。监管码、分类码的发布和变更方式另行制定。

  五、相关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国家局做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工作,严格监管,确保国家药品编码的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擅自转让国家药品编码。


  附件: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

  一、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共14位,由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和校验码依次连接组成,不留空格,其结构如下: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1245128340323.jpg



  二、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国别码为“86”,代表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药品;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类别码为“9”,代表药品;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本体码的前5位为药品企业标识,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遵循一照一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本体码的后5位为药品产品标识,是指前5位确定的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药品产品。药品产品标识根据药品批准文号,依据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遵循一物一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

  三、国家药品本体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维护管理机构统一编制赋码。

  四、校验码是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的最后一个字符,通过特定的数学公式来检验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前13位数字的正确性,计算方法按照“GB 18937”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