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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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人劳发[2001]790号


关于成立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的通知


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管理,经部研究,决定成立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中心为部临时机构,业务工作由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该项工作结束后,该机构即予撤销。

二、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评审和论证,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鉴定和经费管理工作,向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及经费预算建议,并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管理中心暂定人员6名,设主任一名(由陈国靖同志兼任),其他工作人员由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从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和水运科学研究所借调或聘用退休人员。

四、管理中心的有关财务问题由部另行发文明确。

五、管理中心的联系电话:010-62079551、62014132、62079207、65292860、65292816;传真:010-62014132;电子信箱:west.jtt@rioh.ac.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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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招商银行、上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等八家银行申领了多张信用卡,并持卡透支消费、取现,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至案发仍拖欠银行本金共计29万余元。201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民生银行的报案对王某进行网上追逃,并在江苏省江阴大桥收费站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及其他七家银行的恶意透支事实。2010年12月9日和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分别向公安机关缴纳297773.15元和37744.41元,用于归还其拖欠银行的款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有稳定就业,再犯罪可能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3万元。本案现已生效。

【各方观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于本案中被告人的坦白情节是否属于“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能否减轻处罚。对于这条规定的理解,各方有着不同的观点:

公诉机关:“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是指严重后果还未发生,因为被告人的行为使之得以避免发生的情况。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恶意透支行为已经发生后果,造成了银行的损失,其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赃仅是补偿已经发生的危害后果,并非“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没有减轻处罚的依据。

辩护人: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原本就以发生一定的恶意透支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如果后果没有发生,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了,更谈不上需要减轻处罚。在犯罪后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人归还欠款的行为弥补了犯罪后果,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实际效果相同,应当给予同等评价。同时,应考虑到本案如果在五年以上量刑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某学者:对于“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减轻处罚,只限于重大案件,并且只有在因坦白避免特别重大危害后果发生的,才可以适用。如放置定时炸弹实施爆炸犯罪过程中,炸弹还未爆炸,犯罪分子就被捉拿归案,由于其坦白交代犯罪行为,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因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等情形。

某律师:“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指的是特别严重后果必然发生或者极有可能发生,但因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避免了发生。那么,如果特别严重后果已经发生,但因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使特别严重后果得以消除的,也应当予以同等评价。只有如此,才能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作为,挽回损失,消除后果,恢复和谐的社会关系。

【法官回应】

本案属于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

本案中,将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认定为“因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并对其减轻处罚是合适的。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王某因民生银行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同种其他罪行,如实交代的恶意透支数额远远大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恶意透支部分,坦白态度较好;第二,被告人王某及时退赔了全部本金,应当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既包括特别严重后果没有发生时避免其发生,也应当包括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之后因为被告人的坦白行为使之得以较好地消除。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案件,但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更主要的是侵犯了银行对资金的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对恶意透支行为采取的诉讼方式也取决于哪种方式更能追回欠款,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被害银行也表示,只要能将欠款及时还出,则对被告人的量刑没有意见。本案被告人王某恶意透支数额巨大,能及时归还欠款,应当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第三,“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不一定一概要减轻处罚。只有从轻处罚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的,才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恶意透支29万余元的基准刑在六年左右,又有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在三到四年之间量刑,考虑到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且有帮教改造的条件,故对其最终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了缓刑。

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笔者拟对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进一步分析。从立法本意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这个条款是对我国“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法定化,“坦白从宽”政策虽然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适用已久,但从未上升为法定情节,且囿于法律规定和其他情况,从宽政策在很多案件中未能得到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仅表现了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且节约了司法资源。许多案件都是依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得以破获的,如果不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鼓励政策,不利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发挥其应有的引导作用。因此,对坦白情节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对刑事司法而言,总体上是有利的。笔者认为,适用该条中的“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价值较高的坦白情节。所谓坦白情节的“价值”,应当从坦白的时间、内容、对消除犯罪后果的影响等方面来看。从时间上来看,要求犯罪嫌疑人一到案就马上如实交代,另外,在严重的犯罪后果还未发生前就坦白罪行的,属于价值较高的坦白情节;从内容上来看,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关键事实和证据,或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内容,公安机关得以抓获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案犯,也属于价值较高的坦白情节;从对消除犯罪后果的影响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使得他人或自己能够及时消除犯罪后果,如交代数额巨大的一笔赃款流向使得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追回赃款等,也属于这种坦白。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坦白行为使“特别严重的后果”没有发生或得以消除。“特别严重的后果”一般是指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特别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等。“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从字面上理解是指特别严重的后果必然或极有可能发生,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坦白行为而使之没有发生,如犯罪分子在某单位食堂的饭菜中投入了大剂量毒药,在其被抓获后,因为如实供述了毒药的去向,公安机关得以迅速销毁,从而使得大批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没有发生,这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然而,笔者认为,对于“特别严重后果”已经发生,但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使之得以消除的,也应当予以同等评价。对于结果犯而言,构成犯罪时一般就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将这类犯罪统统排除在外,不利于实施了这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坦白案件事实,努力弥补因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做到案结事了。然而,在认定消除“特别严重后果”时,不能片面地“唯财产论”,也要看重对其他法益的侵犯程度。如受贿案件中,被告人受贿十万余元,但此时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被告人退赃的行为并没有消除“特别严重后果”,所以不能因被告人的退赃退赔行为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第三,从轻处罚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才可以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不一定一概要减轻处罚,如果被告人的基准刑远远超过法定最低刑,即使有以上情节,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上从轻处罚,不需减轻处罚。如果被告人的基准刑接近法定刑,考虑到坦白、退赃情节,则有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可能性,此时就应当考虑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实际上,该条规定也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量刑的需要,如被告人因为3000元的盗窃行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入户盗窃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如果没有这条规定,被告人又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只能在十年以上量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从轻。虽然可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减轻处罚,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考虑路程时间和审限要求,一般法官还是会考虑在十年以上量刑。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则有利于减少这类特殊案件中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另外,在量刑规范化试点已经推至全国法院系统的情况下,也无须担心该条规定中的减轻处罚情节会被滥用。

综上,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中的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适用,该条款的具体理解和适用需要通过充分的司法实践逐步明确,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多媒体情景下的法学诊所教育”实验报告

梁剑兵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文摘要:本文在实验的基础上,对使用电脑多媒体手段进行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和方法进行了探索,指出了我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思维和能力训练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尤其是指出了法律专业学生“‘文献检索能力严重缺乏’是法律实践能力不足的关键”的观点,对于法学教育改革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实验报告
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我在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分院法律专业一年级《法理学》期中考查时,将“INTEL未来教育项目”和 “法学诊所教育”模式结合起来, 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为主题,进行了一次“多媒体情景下的法学诊所教育”实验,现将实验过程和有关体会报告如下,敬请批评指正。
一、实验准备阶段:
首先,主持教师制定单元计划(见附件1)和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见附件2)
其次,主持教师分别模拟“学生”和“教师”两种身份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见教师演示文稿)进行换位思考,切身体验学生心态;
然后,在10月中旬进行课堂调查。调查结果:1、在199名学员中,经常上网的大约80%以上,知道操作PowerPoint软件的仅有两人,其中一名还是从计算机专业转入法律专业。2、知道操作Excel软件的为零。 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简单的演示如何使用PowerPoint软件和Excel软件,要求学生课后尽快自学掌握。
二、实验实施过程:
11月2日到3日,使用多媒体演示文稿《课题指南》见(附件3)布置课题,学生分组,每三到四人为一个小组。
11月3日到11月8日,学生开始选题和进行文献搜索。
11月8日,在海华分院电脑教室,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设定的搜索主题为“自由权”,要求使用Google搜索引擎进行文献搜索,学生和教师每人一台电脑同步进行网络文献搜索,以“学生搜索到的文献和教师搜索到的文献是否保持一致”作为学生搜索结果是否合格的标准。实验结果:在一个班级的80余名学员中,达到合格的学员数为零!原因为:教师键入的关键词是“论自由”,而学生键入的关键词都是“自由权”或者“自由”。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进行针对性的教学,指出全体不合格的根本原因是“关键词确定错误”,并讲授如何思考关键词和如何进行高级搜索。
11月3日到11月底,学生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并且互相交流,互相评价。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根据学生要求进行具体的“诊断后的对症教学”。例如,某小组的题目为“家长可以跟踪孩子吗?”学生只是简单堆砌了案例、图表和相关法规作为素材,并且结论和作为观点论据的素材之间没有逻辑关系。教师便立即“对症下药”,就“法律问题和法律结论之间的法学逻辑关系是什么?”向学生进行具体讲解辅导,使学生很直观的得到了所需要的思路和知识,明白了如何取舍素材和强化论据和论点间的逻辑联系,从而达到了训练法律思维方法的教学效果。
三、实验总结阶段:
12月1日到12月5日,组际互相交换多媒体演示文稿,使用评价量规(成绩表)互相进行初步成绩评定。
12月8日到9日,学生进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解,就讲解部分由教师进行讲评,指出问题,讲授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教师对学生讲演部分打分,加上学生互评成绩,以确定该小组最后成绩(也是每个小组成员的平时考查成绩)。
四、讲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通过讲评,发现在大学法律专业一年级新生中,存在如下比较普遍的问题:
首先,对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更难以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例如,大部分同学都只是简单的根据教师《课题指南》中列举的具体课题设计自己的课题,而不会从生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发现具有法理学探讨价值的事例。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中学教育体制和教育方法的改革。
其次,社会科学知识比较贫乏,自主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差,大部分人只能够被动的重复教材知识和简单抄袭他人观点,缺乏自主批判精神。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长期处于家长和中小学教育“包办代替”的不良教育方式所致。解决方法是加强实践教学,阅读与课程有关的参考书目,开拓知识视野,强化批判现实精神的灌输和教育,解决学生知识贫乏现象的进一步加剧。
第三,简单堆砌素材,不会对搜索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运用,挖掘材料中具有研究价值的部分并得出合理的结论。例如,很多同学在演示文稿中都仿照教师的演示文稿使用了和课题有关的数据和表格,但是却无法对表格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且得出结论。解决方法是加强方法论教育,训练思维,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和科学的思维方法。
第四,只会演绎不会归纳,反向思维能力不足。例如,有些同学在课件中只会被动的按照传统的“定义——特征——法条——案例
——结论”模式组织课件。这是传统的灌输教育方式所造成的,解决方法是加强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大力开展诊所式教学活动,教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去发现社会现象和问题,再联系教材内容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同时修正自己对知识和原理的错误理解。
第五、只见文字,少见图片、表格和其他表现手段。其原因在于形象化思维能力缺乏,同时检索能力严重不足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解决方法是强化启发式教学方法,引进现代西方教学理念,比如诠释式和案例式教学,组织读书会和文学沙龙等有益开拓头脑的课余活动。
最后,跑题现象时有发生,所演示的课件和教师要求的题目相去甚远。例如,在《课题指南》中,教师要求学生以“假如失去继承权”为题目,探讨法理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结果几乎所有以此为题的小组都在其演示文稿中都集合了关于如何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进行放弃继承权公证等民事法律知识,使法理学课题被错误理解为继承法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学习底子薄和听课注意力不集中所致,对此,只能依靠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和一定的课堂纪律要求来解决。
五、我的体会:
在本次实验中,我除每班占用大约四个教学课时进行“课堂调查”“课题指南” “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评”外,其余工作均在课余时间进行,同时也正常完成了法理学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见学生体会),更主要的是“诊断”出了法律专业大学新生在专业课学习方面的一些“病灶”,便于在今后的教学中改进教学。同时,我个人也有如下几点教学体会:
(一),此种教学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直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培养下列能力:1、寻找和发现问题的能力;2、文献搜索和综合运用能力;3、主动分析和理解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能力;4、团队协作的能力;5、计算机操作运用能力;6、课余自学能力。将这种教学方式作为学生期中考查项目和评定平时成绩的根据,是完全可行的。
(二)、事先要对学生进行课堂调查,事后要进行反馈调查。
(三)、培养学生文献搜索的能力至关重要。我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动手”能力不足的首要问题是:遇到案例不会查找和搜索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本次实验中,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是一种创造性的新型教学方法,对于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很有价值,可以作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强化在理论和实践之间进行“头脑搭桥”的一种教学工具。
(四)、要使学生的注意力始终牢固的集中在课题问题和课题结论之间,防止学生课堂注意力和兴趣的转移。

六、本报告附件:
1、 课题单元计划 7、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
2、 课题指南 8、 计算机使用规则
3、 学生分组名单 9、 评价量规(成绩表)
4、 学生体会文章
5、 学生多媒体演示文稿共47组
6、 多媒体文稿演示解说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