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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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根据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结果,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还存在不少问题,视力不良的问题尤为突出。为了加强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国家教委于1987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十省、市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研讨会;卫生部委托北京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中华医学会少儿卫生学会
于今年6月召开“全国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座谈会”,以进一步推动近视眼防治工作的开展。
何东昌同志在十省、市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研讨会上着重指出:教育的目的首先是要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科学素质和身体素质。如果教育越发展,越普及,近视眼比例越高,那么带来的问题就越大。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要人人抓、经常抓、科学地抓。希各级教育、
卫生部门根据何东昌同志上述讲话精神,针对当前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抓防治近视眼入手,全面推动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把保护学生视力,防治学生近视眼,做为当前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要继续贯彻原教育部、卫生部等十单位《关于贯彻执行〈保护学生视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开展体育活动,注意用眼卫生,改善采光照明的条件,使保护学生视力的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和全体教育工作者都要重视学生视力保护工作,把它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学校领导、各科教师及班主任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教育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并把学校保护学生视力和体育
卫生工作取得的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各级卫生部门要协同当地教育部门,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
二、重视学校各种疾病的防治工作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降低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控制各种传染病,尤其是结核、肝炎等疾病在学校内的传播与流行。
各级各类学校、各级教育部门对当地学校发生的各种疫情,要及时上报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要协助当地教育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三、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的营养
保证学生合理的营养供给是增强学生体质的物质基础。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尤其是办有学生食堂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生伙食,并根据青少年生长发育的需要,合理安排学生营养与膳食,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建立卫生检查制度,认真搞好食品卫生。卫生部门要加
强食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目前部分地区试行的中小学生间食工作,是改善学生营养状况的一种新的尝试。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尤其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要加强学校学生卫生教育工作
对学生进行卫生教育,使他们对自己的身体有正确的了解,懂得一定的生理、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这是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重视学生卫生教育工作,并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进行合
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卫生教育工作。
五、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加强学校卫生保健队伍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校规模配备校医、专职或兼职的保健教师,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要建立学校校医、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岗位责任制,学校领导要定期检查他们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情况。要加强各级学校卫生保健所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
人负责学校卫生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部署好学校卫生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组织经验交流。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进行研究,并积极创造条件,在高等医学专科学校、中等卫生学校、卫生职工中专等学校中,试办学校医学专业或专业班,以解决学校卫生保健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学校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充实和提高这支队伍的数量和素质。目前大、中城市的卫生防疫站应成为本地区学校卫生技术指导中心,并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和业务指导。
六、表彰学校卫生先进工作者
为了提高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及基层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地位,鼓励基层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热爱并做好本职工作,各地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在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校医、保健教师及其他学校卫生工作者进行表彰和鼓励。



198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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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公示公告

民政部


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公示公告


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今年5月,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推荐工作。经各地民政部门推荐、实地抽查、专家考核和部内审核等程序,拟对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民安社区等875个社区授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现予公示(名单附后)。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社区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民政部救灾司反映:以单位名义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的须署真名并留下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真实、具体,以便查证核实。

公示时间:11月22日-11月28日

联系电话:(010)58123144 58123145

传真电话:(010)58123140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

北京市

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民安社区

东城区安定门街道分司厅社区

东城区东四街道豆瓣社区

东城区景山街道皇城根北街社区

东城区天坛街道金鱼池西区社区

东城区龙潭街道华城社区

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富莱茵社区

西城区月坛街道三里河一区社区居委会

西城区新街口街道西四北头条社区

朝阳区小关街道办事处惠新北里社区

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南北里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柳芳北里社区

朝阳区奥运村地区办事处科学园社区

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三四条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西坝河中里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西坝河西里社区

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彩虹城社区

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四方景园社区

丰台区和义街道和义西里第三社区

丰台区丰台街道新兴家园社区

丰台区新村街道明春苑社区

丰台区太平桥街道莲花池社区

丰台区云岗街道云西路社区

石景山区鲁谷社区事务中心六合园南社区

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四季园社区

石景山区老山街道翠谷玉景苑社区

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北辛安南北岔社区

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南里社区

海淀区学院路街道东王庄社区居委会

海淀区羊坊店街道莲花小区社区居委会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向阳社区居委会

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西路社区居委会

通州区马驹桥镇西马各庄社区

通州区潞城镇紫荆雅园社区

通州区梨园镇翠屏北里社区

顺义区双丰街道办事处马坡花园第二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胜利街道建新北区第一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光明街道裕龙五区社区居民委员会

顺义区石园街道石园北区第三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石家营村

大兴区西红门镇兴月苑居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清源街道滨河北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兴政西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旧宫镇红星楼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天宫院街道海子角西里社区居委会

怀柔区泉河街道富乐北里社区

平谷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西社区居委会

怀柔区龙山街道丽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平谷区兴谷街道园丁社区居委会

密云县鼓楼街道云秀花园社区

密云县果园街道果园新里北区社区居委会

密云县鼓楼街道北源里社区

延庆县永宁镇吴坊营村

天津市

和平区劝业场街兆丰路社区

和平区新兴街土山花园社区

和平区体育馆街文化里社区

和平区南市街庆有西里社区

和平区劝业场街滨西社区

河东区富民路街滨河新苑社区

河东区上杭路街金湾社区

河东区东新街远翠西里社区

河东区富民路街天琴里社区

河西区友谊路街谊景村社区

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笛里社区

东丽区新立街道办事处民航大学居委会

北辰区集贤里街泰来东里社区

武清区杨村街平安里社区

宝坻区海滨街道石幢北社区

河北省

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安社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元村社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桥南街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玉成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裕新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街道办事处五十四所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教社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世纪花园社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东文社区

石家庄市正定县城区街道解放街社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汉桥街南社区

张家口市桥西区南新村社区

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街道办事处蒙古营社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九天庙社区

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市场街社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北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街道办事处铁新里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街道办事处燕山一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河涧里社区

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街道祥富里社区

唐山市路南区学院南路街道办事处双新二社区

廊坊市广阳区吉兴社区

廊坊市安次区馨语社区

保定市南市区永华路街道办事处铁路社区

安国市药香社区

邢台市桥东区西大街办事处凤凰社区

邢台市桥东区南长街办事处中北社区

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街道办事处四处社区

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街道办事处中华北社区

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办事处窦庄社区

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街道办事处罗三社区

邯郸市复兴区化林办事处建西二社区

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大院社区

山西省

太原市杏花岭区杏花岭街道办事处省军区社区

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办事处建北北社区

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街街道办事处迎春社区

太原市迎泽区庙前街道办事处海边街社区

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道办事处双塔寺街三社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道办事处滨河社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小井峪街道办事处西矿街社区

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办事处漳村矿社区

晋城市城区西街办事处西大街社区

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道办事处顺驰社区

介休市西南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阿尔丁1#社区

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

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街道华苑社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新顺社区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原社区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西环社区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新村社区

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北海社区

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东油馨村社区

沈阳市皇姑区新乐街道北陵社区

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街道老街社区

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三隆社区

朝阳市龙城区新华街道柳城社区

北票市南山管理区盛达社区材料

阜新市海州区新兴街道兴盛社区

阜新市新邱区中兴街道中兴社区

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道枫情水岸社区

开原市新城街道城南社区

抚顺市望花创业园区古城社区

本溪市平山区南地街道办事处广山社区

本溪市南芬区南芬街道办事处郭家社区

辽阳市宏伟区长征街道东方路社区

辽阳市宏伟区工农街道荟萃湖社区

鞍山市铁西区永乐街道永丰社区

鞍山市立山区立山街道万平社区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街道办事处昆源社区

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振安社区

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亿达社区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街道迎春社区

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古城甲区社区

大连市金州新区区马桥子街道红梅社区

大连市普湾新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

庄河市兴达街道小河东社区

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道振华社区

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街道建新社区

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双河社区

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欣荣社区

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大齐社区

锦州市古塔区南街街道星汇园社区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道腾飞社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道滨河社区

吉林省

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南昌社区

长春市宽城区长盛社区

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上海城社区

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白鹤社区

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松滨社区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道南山社区

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道民强社区

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街道学苑社区

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道平台子社区

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东山社区

延吉市北山街道丹华社区

图们市新华街道新平社区

和龙市文化街道文盛社区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道里区正阳河街道河松社区

哈尔滨市南岗区卢家街道宣庆社区

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办事处升平社区

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街道红旗社区

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乡红新村社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办事处锦湖社区

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龙镇丰林村社区

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远东社区

五大连池市青山街道移动社区

黑河市嫩江县前进镇繁荣村社区

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街道登峰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东湖第五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东湖第四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世纪家园社区

伊春市伊春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新欣社区

铁力市宏伟社区

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佛山社区

鹤岗市工农区解放办成龙社区

佳木斯市郊区佳西街道办事处富强社区

富锦市南岗社区

佳木斯市汤原县建设社区

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

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繁荣社区

双鸭山市宝清县亨利社区

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道湖滨社区

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三合村社区

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街道办事处公园社区

牡丹江市西安区西牡丹社区

牡丹江市东宁县光明社区

肇东市西园区办事处松辽社区

绥化市庆安县勤劳镇曙光社区

大兴安岭地区长虹社区

上海市

黄浦区南京东路社区

卢湾区瑞金二路社区

卢湾区五里桥社区

徐汇区徐家汇社区

长宁区新华社区

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社区

长宁区天山社区

静安区静安寺社区

普陀区长风社区

普陀区曹杨街道桂杨园社区

普陀区长寿街道普雄社区

虹口区凉城新村社区

虹口区广中路街道金属新村社区

杨浦区控江社区

杨浦区殷行街道工农三村第二居民区社区

杨浦区大桥街道广杭社区

闵行区虹桥镇井亭社区

宝山区罗泾镇宝虹家园社区

宝山区庙行馨康苑社区

嘉定区真新社区

嘉定区嘉中社区

浦东新区浦兴路社区

浦东新区惠南镇桥北村社区

金山区石化街道辰凯花苑社区

金山区山阳镇金豪社区

松江区永丰社区

松江区泗泾镇润江小区社区

青浦区盈浦街道解放社区

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社区

奉贤区南桥镇曙光第一社区

崇明县新海镇长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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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财法〔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作如下安排:
  一、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
  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编辑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活动,使财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在财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复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财政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
  待国务院批准后,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对照财政部的行政许可项目,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着手清理本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好上下衔接工作。
  在项目清理过程中,对于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做出处理。
  对财政部及其各司局设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由财政部内设司局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2.对财政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要保留的,由有关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财政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决定取消时应与财政部充分协商后做出处理。
  各地方财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应根据本级政府的部署按期完成。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财政部正在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即: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对确需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向国务院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依法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应抓紧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并抄报财政部。
  省级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财政行政许可事项,按省政府要求确需保留的,要及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抓紧修改。
  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相违背的、由财政部制定或财政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财政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确定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四、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财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
  1.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财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财政机关名义实施。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财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财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4.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财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财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分别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五、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1.统一受理财政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财政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等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制度;
  3.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制度;
  4.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5.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6.涉及财政行政许可的申诉、检举制度;
  7.涉及财政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上述各项制度。
  六、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制约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适时开展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财法〔2000〕38号)的要求,对涉及财政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的统计分析情况上报财政部。
  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做出处理。
  七、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定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部门所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文件规定办理。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根据当年批准的预算和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八、切实保障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九、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财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摆到财政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财政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财政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财政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