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0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实行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市财政局。
2.减少市统一部署的审计计划项目。区、县级市和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审计项目,根据市审计局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增加的职能
1.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市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3.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审计规章,制定审计工作规范办法和工作制度。
(二)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级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市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市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市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及专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竣工决算。
7.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8.接受上级审计部门授权或委托审计国家、省驻穗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区、县级市的重大审计事项;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重大审计事项。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的复议申请。
(八)与区、县级市政府共同领导该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协助对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与市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共同领导其所属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协助对其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负责人的任免。
(九)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文秘、会议、保密、信访、档案、财务、信息、计算机和机关后勤管理等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特约审计员的聘任;负责审计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复核审计业务文书;研究草拟审计法规、规章和办法;对全市审计机关执法、审计业务质量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受理审计复议和应诉;组织审计听证会议;负责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处
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以及在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检查、监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财政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参与审计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审计区、县级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市财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收支;审计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财政、金融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对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对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行政事业、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贸易审计处
负责对经贸、交通部门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经贸、交通部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级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及专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竣工决算,市属国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八)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在穗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审计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外资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九)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工作人员的考录、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卫、外事、人事统计、人事档案、人事信息、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制定培训计划;协助对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负责局的行政监察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和检查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青、妇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编制1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审计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22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9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2月7日海关总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第四条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对多项海关事务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三)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五)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第九条 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海关予以保密。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以外,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不应泄露。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要求,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十条 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三)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四)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采用。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
第十五条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有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
审查过程中,海关可以征求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第十八条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一)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第二十条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
主题词:海关 行政裁定 规章
分送: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附件(格式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商品归类)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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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商品名称:
中文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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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化验结论等)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补充说明:
申请人声明:
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
申请人(印章):
日期:
提交人: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人:
申请书编号:
关〔 〕第 号
注:1.申请行政裁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
附件(格式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原产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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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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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功能、成分、制造加工工序等):
商品中所含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名称、税号及原产地: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补充说明:
申请人声明:
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
申请人(印章):
日期:
提交人: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人:
申请书编号:
关〔 〕第 号
注:1.申请行政裁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
附件(格式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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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商品名称:
中文
英文
其他名称
商品价格、数量/重量:
海关商品编码:
商品描述(规格、型号、成分、状态、功能、用途、原产国/地区等):
商品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情况: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补充说明:
申请人声明:
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
申请人(印章):
日期:
提交人: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人:
申请书编号:
关〔 〕第 号
注:1.申请行政裁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