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南京市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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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南京市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南京市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
允许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是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它对于搞活企业,搞活劳动制度,发挥我市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为积极而有组织地搞好这项工作,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条 流动对象
1、企事业单位富余的技术工人;
2、确有专长又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
3、已退休、退职、闲散待业或从事个体劳动的能工巧匠。
第二条 流动范围
可以在南京地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部队、院校间流动,也可采用多种形式为农村专业户、城乡个体劳动者提供人才和技术服务。
第三条 流动方向
坚持正向流动,即从专业不对口或不能发挥专长的岗位到专业对口或能发挥专长的岗位;从人才相对富余的单位流动到人才相对缺乏的单位。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的富余技术工人流动到集体、乡镇小型企事业单位,以提高这些单位的技术素质。
第四条 流动形式
技术工人流动包括人才、知识、技术等流动形式,可以采取调动、借用、招聘、兼职、对口支援以及项目承包、课题招标投标、技术攻关等多种办法。
1、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2项的技术工人,经双方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2、符合本规定第一条3项的技术工人,可向市技术工人流动服务中心登记申请,由该中心向需要用人的单位推荐。
3、因技术攻关、项目承包等需要短期借用技术工人的,可向技术工人所在单位直接联系借用,也可由市技术工人流动服务中心协助联系借用,被借单位应积极支持。借用期可根据工作需要商定,但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工作上急需技术工人,一时又无法商调或借用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聘。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有关人员可以报名应聘,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如系在职的可由双方单位协商办理调动手续;也可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用人
单位与工人签订合同,进行聘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如需继续聘用,经三方协商,可续订合同;也可以回原单位工作。
5、工作确实急需、在本市一时又无法调(聘、借)到的高级技工,在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前提下,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外地适当引进,并酌情放宽调动政策。具体批准手续,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部门审查办理。
第五条 有关待遇
1、符合本规定的全民所有制的技术工人,商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后,其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
2、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技术工人,从城市流动到乡镇企业,本人户口和粮油关系不转。
3、对从城市到乡镇,从全民到集体的技术工人,可以在工资福利待遇上适当从优,如实行考工定级或给予一至二级浮动工资等,但不得任意给予不适当的高薪或馈赠大笔钱物,更不得以此为手段去挖其他单位的“墙脚”。
第六条 有关问题的处理
1、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流动到其他单位。
2、为保证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申请流动的技术工人应提前两个月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关键岗位上的技术工人应提前三个月)。单位领导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意见正式通知申请人,如单位不同意流动,必须详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3、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合理、生产和工作又能允许其流动的技术工人,所在单位应热情支持其流动,如单位领导无理阻拦人才的合理流动,要求流动的技术工人可提出申诉。申诉报告一式三份分别送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如确实符合流动条件
,应进行教育调解,说服单位予以放行;个别单位如仍拒不执行,可交市劳动局进行仲裁,经仲裁确属应该流动的技术工人,可由劳动部门将其直接介绍到用人单位,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必须将其档案和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及工资、保险关系转到接收单位。
4、技术工人在应聘和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持有必要的证明(即具有下列证明、证件之一:待职证、退休退职证、原单位介绍信或市劳动部门同意其流动的仲裁书),由公证处公证,无证明、证件者,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或招收,公证处不得为其公证。
5、对不符合流动条件的技术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思想工作,教育他们坚守岗位,安心工作。对采取“挖墙脚”等方式进行非法流动的技术工人,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令其限期返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请热情欢迎,不得歧视。不听劝告坚持不回者,按
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其工龄不得连续计算,并由接收单位和人工本人负责赔偿原单位的技术培训费和因该工人擅离职守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其中情节严重的,经市劳动局仲裁,由有关部门吊销擅离职守人员的执照和操作证;对非法流动到外地的技工,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
口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随意挖“墙脚”,特别是严重侵犯了其他单位经济和技术权益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可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并公开检查、赔偿经济损失、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理阻拦符合本规定的技术工人流动的单位负责人,应严肃批评教育。对在上述工作中

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处理。
第七条 组织领导
1、各级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工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技术工人流动工作的领导,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做到既放开搞活,又加强管理、严守纪律。
2、本规定在实施中,涉及户口、吊销执照、操作证等事宜,由劳动、公安、工商等部门,在事先认真会商的前提下,根据市劳动局仲裁书办理。
3、市技术工人流动服务中心,是市劳动局领导下的为企事业单位和技术工人提供服务、咨询、协调的专门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它可以受市劳动局的委托,对技术工人流动中的有关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98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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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政府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永州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我市政府网站的安全可靠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加快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建设的通知》(永办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网站,是指永州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站点。包括永州市政府中心网站——“永州市政府信息网”,也包括县区政府网站和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等建立的分站点。
   第三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是永州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永州市政府信息网”是其统一的市级平台,在该平台建立链接的各单位是“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分站点。
   第四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的宗旨是:宣传永州、服务群众、构架桥梁、共享资源、提供信息、支持决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永州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永州市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永州市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督促检查工作。永州市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是永州市政府中心网站和市级平台的建设单位。市公安局是负责政府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单位应当明确主管领导、相应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第八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意识、安全法制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网站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需领取公安机关核发的培训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市政府负责建设“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和全市政府网站统一的市级平台。市信息中心承担具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其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各单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的统一平台下建设分站点。其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由各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各单位分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各地各单位负责。市信息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的所属乡镇和工作机构,应当在县区(林场、管理区、开发区)的网站内建立分站点。有关规定由各县区(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永州市政府网站发展和各分站点的建站需要,市信息中心可为分站点用户提供网站空间租用及数据库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的网站设计应当庄重、典雅、美观、大方,体现永州特色及各地各单位的特点。
   第四章 上网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上网信息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和便民服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网上办公和宣传推介永州为原则。以下内容应当在政府网上发布:
   (一)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
   (二)机构设置、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依据、联系电话等;
   (四)审批、核准、备案和年度审核等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和办事结果;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应当公开的统计资料、重要工作动态及其它信息等。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的网页、聊天室、邮件、公告栏等栏目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宣传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政务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无偿查询在“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及其分站点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五章 上网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报送和更新网上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在“永州市政府信息网”上建立分站点的各县区、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站点信息的更新。县区(林场、管理区、开发区)一般每天更新一次,市属单位每周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各分站点的信息,如需由“永州市信息网”统一发布的,各分站点应当确定专人及时负责信息报送。
   第二十一条 “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建立网站栏目编辑责任制。涉及各工作部门的栏目,其信息编辑、更新或报送由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各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组织和信息采集,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更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部门凡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之后,应及时将活动或会议的方案信息、图片信息、视频信息报送市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制作上网。
   第二十三条 “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定期上网公布和通报结果。 第六章 网站运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永州市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主域名为yzcity.gov.cn,代表永州市政府机关。
   (二)各县区政府和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网站要求采用独立域名。所用域名按程序向中国互联网中心申请。
  (三)市属各单位在“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建立分站点的,其域名由市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域名格式为:xxx.yzcity.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的英文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二十五条 永州市所属各单位的网站都要在显著位置放置“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微标,加入到“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链接。“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微标的管理和使用,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政府网站上的公开信箱,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处理,做到每日查看信件,对提出问题的信件要在20日内回复。
   第二十七条 “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电子信箱供分站点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电子信箱的开设和撤消,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各分站点公开信箱的回复信件应同时发到“永州市政府信息网”信箱,信箱地址为webmaster@yzcity.gov.cn。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网站安全组织应当接受同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在单位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网络的安全保护及其用户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各分站点的网站建设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各分站点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程序对应进行保密审查的上网信息内容报送同级政府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各分站点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永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辽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2006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加快我市经济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标准。
  第三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四条 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确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投资主管部门的委托代行核准权限。总投资不足300万美元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辽阳县行政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由辽阳县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代行核准权限。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进行投资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建设地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状况,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和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电子文档一份。
  第六条 申请人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投资各方的企业登记证明、商务登记证明、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及融资意向书(个人出资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书;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六)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将项目申请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将项目申请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代表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属于核准的范围;
  (二)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
  第十条 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报告及附送文件内容有缺失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投资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核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需要评估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就有关委托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审查时,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7日内,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项目,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于20日内完成项目申请核准和审核工作。经审查同意核准的,应当做出核准决定,发给申请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决定书》,并通过互联网告知外经、工商、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予核准的,应当做出不予核准决定,发给申请人《外商投资项目不予核准决定书》。
  经审核同意的,应当于5日内报送上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做出不予审核决定,并说明理由。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合同章程审核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据此办理有关手续仍不能完成的,应当于届满30日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经核准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
  (五)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于核准之日起20日内,抄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投资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者向上级核准机关报请撤销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关于5日、7日、20日的规定为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