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籍人员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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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籍人员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籍人员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3月3日沪劳外(90)6号《关于外国人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联系,我们意见,原则上应继续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中的有关条款,即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延期不超过一年,并且只能延期一次”。为此,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应通知外籍人员,若继续在中国受聘,应在就业证延长期内改办职业签证。鉴于执行中确有因特殊情况未能改办职业签证的,为此,这类外籍人员如属聘雇单位需要,可再次延长其就业证期限。具体办法
由你们自行规定,并送我部备案。



199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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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



教师〔2004〕4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以下简称教师网联计划),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教师网联计划,实施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紧迫任务

  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要求,我部于1999年-2003年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开展全国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组织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取得了积极成效。2003年9月教育部启动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运用远程教育手段,整合优质教师教育资源,高质量、高效益地培训教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对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我国1000万中小学教师支撑着世界上最宏大的基础教育。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亿万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祖国的前途命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中小学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优质教育资源的核心要素,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越来越取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但是,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上还不能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对于推动教育的改革发展,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教师网联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教师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是当前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举措,也是关系教育改革发展全局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加快推进教师网联计划,构建开放高效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

  实施教师网联计划,是大幅度提高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要认真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全国教师网联计划实施步伐,努力促进教师教育体系和卫星电视网、计算机互联网及其他教育资源优化整合,有效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充分发挥相关高校的优势,按照教师网联计划“三步走”的发展方针,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构建以师范院校、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和教育机构为主体,以高水平大学为先导和核心,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为支撑,中小学校本研修为基础,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相沟通,覆盖全国城乡、开放高效的教师教育网络体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水平。要实现上述目标,当前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建设。“教师网联”是在教育部支持下,以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大学为先导,并逐步扩大,吸纳其他教育机构参加的开展远程教师培训的行业协作组织。“教师网联”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强成员之间的沟通、联合与协作,建立成员之间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建立相关技术标准,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加快计算机远程教育平台和门户网站建设,发挥卫星电视教育媒体和教师培训专业网站的作用;加快远程教师学历培训和非学历培训课程资源建设,建设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的共建共享;加快校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构建上下贯通的教师培训体系。

  “教师网联”成员单位要将开展教师远程教育纳入学校(机构)整体教学组织和管理体系, 整合相关教师教育资源,努力为各地开展教师培训提供高效、适用的优质资源、技术环境和服务支持。要加强与各地教师教育机构的联合与合作,积极吸纳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机构)加入“教师网联”核心成员,共同有效地开展教师培训。

  2.积极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体系建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各地推进实施教师网联计划,组织开展教师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推进全国教师网联计划,实施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地要积极推进整合区域内“人网”、“天网”、“地网”等相关教师教育资源,发挥高水平大学在教师培训体系中的龙头作用,发挥其他师范院校和举办教师教育机构的骨干作用,形成开放、灵活的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要建立各省教师教育网络联盟与全国“教师网联”之间互联互通和联合合作的有效机制,促进省级区域性教师网联与全国教师网联相互衔接,促进符合条件的省属院校与“教师网联”成员之间的合作办学,共同开展教师学历培训与非学历培训。支持和鼓励区域教师教育网络联盟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全国优质教师培训资源的共建共享。

  3.大力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构建多功能的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承担着教师培训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等功能,是推进教师网联计划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要积极推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电大工作站等相关机构的资源整合和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合力,构建“多功能,大服务”,上挂高等教育机构,下联中小学校的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形成“教师网联”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和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电大系统的优势,并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与教师网联远程教师培训与管理平台相互衔接、优质资源共享的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作为基础教育和教师培训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将制订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标准,促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

  4.建立校本研修制度,推进各级各类学校的学习型组织建设。加强校本研修是实施教师网联计划的基础,是现阶段开展教师全员培训的重要辅助途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校本研修制度。教师网联要建立与中小学相互沟通的机制,为校本研修提供快捷便利的培训平台和优质课程资源的支持。推广教师发展学校经验。举办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要与中小学校合作,培训中小学教师,加强对校本研修的指导。组织和支持培训专家深入中小学,送教下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本研修的指导和管理,将集中培训与校本研修有机结合,不能以单纯校本研修代替集中培训。

  三、以推进教师网联计划为抓手,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今后五年内,全国教师网联计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方针,组织实施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组织优秀教师高层次研修和骨干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学位层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

  1.实施1000万中小学教师新一轮全员培训,显著提高广大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以实施教师网联计划为抓手和主要依托,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教师新一轮全员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使每位教师接受不少于240学时的在职培训,促进广大教师队伍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显著提高。

  2.实施200万中小学教师学历学位提高培训,促进全国教师学历学位水平整体提升。要充分发挥教师网联计划的优势,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对200万左右的中小学教师进行学历学位提高培训。到2007年底,使全国小学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者提高到70%左右;初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提高到50%左右;高中教师在学历达标基础上,具有研究生学历者达到一定比例。

  3.实施100万骨干教师培训,形成中小学骨干教师梯队。今后五年内,分别组织实施以提高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和水平为重点的优秀中小学教师高级研修、新课程骨干培训者国家级培训、中小学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形成全国中小学骨干教师梯队,发挥骨干教师在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四、加快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促进优质教师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1.积极研究开发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多样化的教师培训课程资源。要紧密结合新一轮教师培训的需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研究开发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在内容上,要注意根据在职教师的特点和需求,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在类型上,要体现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多样化,以满足不同层次教师的学习需求;在形式上,要体现文本、光盘和网络资源相结合,形成集多种呈现方式为一体的教师学历和非学历培训课程资源“超市”,满足广大教师对课程资源的需求和选择。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培训资源开发,促进良性竞争。

  2.建立严格规范的教师培训课程资源评审和遴选机制,促进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共建共享。建立教师培训课程资源评审和遴选机制,严把教师培训资源质量关。教育部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规划与评审工作。定期举办全国教师教育优质课程资源征集和评审活动,发布和推荐优质教师教育课程资源目录。未经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专家委员会审定的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不能在全国范围推荐使用。教师网联要研究开发远程教师学历培训核心课程资源和教师非学历培训国家课程资源,共建共享优质课程资源机制。鼓励和支持省际优质教师培训“地方课程”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采取有力措施,为加快推进全国教师网联计划,实施新一轮教师培训提供保障

  1.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实施教师网联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教师培训的领导。把教师培训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考虑,统筹安排,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要把教师培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教师培训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要理顺教师培训工作管理体制,明确教师培训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教师培训,杜绝多头管理、重复培训和乱办班、乱收费;统筹协调有关教师教育机构,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质量评估制度。要将实施教师网联计划和教师培训工作纳入教育督导。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与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教师资格证书再认证和教师职务评聘相结合,形成教师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教师培训证书制度,建立教师培训管理档案和学分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管理,坚持学用一致、学以致用的原则;建立教师学历培训和非学历培训有关课程、学分互认机制。

  3.坚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经费。抓好教师培训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以及政府、学校和教师个人培训成本分担机制。要将必要的教师培训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教育预算,按照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单独列支,切实予以保障。教师学历提高培训以个人负担经费为主;政府部门组织的教师集中培训,以有关部门负担经费为主。中央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教师培训项目,并对中西部农村地区教师培训予以必要的倾斜和支持。各级政府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并对农村教师培训予以倾斜。有条件的地区试行教师培训券制度,要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推进教师网联计划,实施新一轮教师培训,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教育机构要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教师培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为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

  一、宗旨与目标

  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要求,配合“两基攻坚计划”和“农村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方针,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原则

  1.创新原则。新一轮教师培训要在充分总结和吸收以往教师培训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以创新求质量,以创新求效益,以创新促发展,按照终身学习的要求,遵循教师培训规律,积极推进教师培训制度、体系、模式、方法、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促进教师培训可持续发展。

  2.集成原则。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师教育现代化,以相关大学为龙头,有效整合教师教育资源,使教师教育系统(人网)、卫星电教系统(天网)和计算机互联网(地网)相融通,实现“三网”系统集成,优势互补,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形成覆盖全国城乡的、现代高效的教师教育网络体系。

  3.开放原则。充分发挥高等师范院校、具备条件的综合大学和教师培训机构的优势,开发和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优质资源,有效地促进教师培训工作。

  4.实效原则。根据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各地教师队伍的实际状况,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注重实效。

  三、任务和要求

  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是:

  1.组织实施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的100万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

  --组织实施优秀教师高级研修。推荐选拔中小学特级教师或有突出贡献的中小学优秀中青年教师,通过境内境外脱产研修和远程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学习和研究国内外中小学先进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开阔教育视野,凝练总结教学经验和教育思想,为他们成长为新一代中小学教育专家打下基础,带动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组织实施农村骨干教师和新课程骨干培训者培训。配合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和西部“两基”攻坚计划,充分发挥“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优势,采取集中研修、远程学习、在岗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以基础教育新课程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者培训,更新教育观念,开阔视野,提高骨干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在推进基础教育新课程和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带头和辐射作用。

  --组织实施10万名骨干教师省级培训。五年内,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为重点,以综合素质提高为主要目标的10万名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显著提高其师德和业务水平,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带头作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100万名骨干教师市(地)级培训。五年内,支持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人网”、“天网”、“地网”相结合等多种途径,组织100万名以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为重点,以综合素质提高为主要目标的骨干教师市(地)级培训,显著提高其师德和业务水平,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骨干作用。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全国1000万中小学教师的全员培训

  五年内,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以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为载体,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教师的全员素质提高培训,使每位教师完成不低于240学时的在职非学历进修。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重点是“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具体要求如下:

  --新理念:以实施素质教育理念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和内容,加强对广大教师进行实施素质教育思想观念的教育,帮助广大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树立与素质教育相符合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开拓知识视野,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新课程: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计划,本着“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新课程培训。使每位拟进入新课程教学的教师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进一步帮助广大教师在教学改革实践中,提高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新课程改革。

  --新技术: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计划”,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标准、培训、考试和认证体系。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使全国绝大部分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提高广大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能力。

  --师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宣传,改革师德教育方式方法,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高。

  3.组织实施200万中小学教师学历学位提高培训

  以实施全国教师网联计划为主要依托,鼓励和支持200万中小学教师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学历学位提高培训。争取到2007年,全国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70%;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50%;高中教师在学历达标基础上,具有研究生学历者达到一定比例。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师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通过学校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多种途径进行学历学位提高培训。主要包括:

  --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及本科学历提高培训。全国每年30万人左右,五年培训150万人左右。

  --初中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本科及以上学历提高培训。全国每年20万人左右,五年培训100万人左右。

  --高中教师学历达标培训。全国每年培训4万人左右,五年培训20万人左右。

  --中小学教师攻读教育硕士学位培训。全国每年培训10000人左右,五年培训5万人左右。

  4.实施西部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支持计划

  --组织特级教师名师讲学团赴西部农村讲学。在教育部支持下,委托部分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特级教师和优秀教师,分别组成名师巡回讲演团,分赴西部农村地区进行巡回讲学。

  --实施对西部农村教师培训资源支持援助项目。配合“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通过开发、评审遴选和择优收购的方式,选择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资源,为西部农村地区教师培训提供必要的文本、光盘和多媒体培训资源的支持。

  四、实施策略与工作要求

  1.树立先进培训理念,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以终身学习和教师专业化理论为指导,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教师培训理论和实践,总结以往教师培训经验,坚持以人为本,以教师发展为本,重视教师主体参与、开展实践反思、加强合作学习、体验成果分享,突出研训一体,发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学习型团队建设和学校学习型组织建设,使教师培训的过程成为教师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成为教师专业成长和专业发展的过程。

  2.突出培训重点,讲求培训实效。把开展教师非学历素质提高教育与开展教师学历学位提升教育相结合,重在教师实际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按照“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制定培训规划,突出重点,带动全员;坚持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内容,力求科学合理地设计培训课程,精选培训内容,开发培训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教师的实际需要,使广大教师都能在培训过程中学有所获,学有所用。

  3.完善培训制度,探索有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形成教师培训的激励机制,促进教师培训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教师学历学位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沟通的机制;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政府、学校、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教师培训经费的分担机制。

  4.整合优质资源,创新培训体系。积极整合教师教育资源,构建以高水平大学为龙头和核心,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为主体,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为服务支撑,中小学校本研修为基础,教师教育系统(人网)、卫星电教系统(天网)、计算机互联网(地网)相融通,系统集成,优势互补,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现代高效的教师培训体系。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优质资源,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水平。

  5.更新培训手段,变革培训模式。以信息化带动教师培训的现代化,充分发挥“人网”、“天网”和“地网”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坚持培训与教研、教改相结合,集中研修与分散研修相结合,短期面授和长期跟踪指导相结合。积极探索以参与式为主的多种行之有效的教师培训模式,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998年8月20日经无锡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9月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以及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公民离开本市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人口计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把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体制,依托社区,抓紧抓好基层基础工作。

  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应按规定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企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协议,将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属地目标管理。

  第九条 计划生育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签订,合同的款项由市(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计划生育对象的管理:

  (一)有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无单位人员、无业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单位待岗、内退、长期病休、留职停薪等下岗、离岗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同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管理,实行双向考核;

  (四)单位辞职、辞退、开除、除名、解聘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在3个月内将其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五)半家户(指夫妻中男方户口在本地区,女方户口在外地区但常住本地区)的,纳入本地区计划生育管理;

  (六)婚嫁外地而户口未迁出的,移交现居住地管理;

  (七)流出人口由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并建立定期返回参加孕检或寄回孕检证明的制度。

  流动人口外出前由户口所在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 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居民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做好拆迁户计划生育登记、合同签订以及分房前对拆迁户的计划生育考核工作。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与拆迁户现居住地取得联系,通报信息并建立委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住宅新居未办理移交或未建立基层行政管理组织的,其计划生育管理由所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并列入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计划生育考核。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租住人员的异常生育状况应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并协助落实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人员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各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权属、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时,应当将申请人的异常婚育状况及时告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三章 调节和保障

  第十六条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十七条 半家户由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安排生育计划。其中,女方户口为本省内的,应持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初婚或未育证明申请安排生育;女方户口为省外的,应持女方户口所在地市(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婚或未育证明申请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 原籍为本市的公民,户口迁往外省、市但仍常住本市的,其照顾再生一个孩子的标准仍按我省《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收养子女应凭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查意见,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第二十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应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在按程序获得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不得先怀孕或先生育后申请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受产妇生育时,应查验其身份证和生育证。对元证产妇应当接受其生育,但必须同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禁进行非医疗选择性流引产手术。

  经批准照顾生育者确需作医疗性流引产手术的,需取得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和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需终止妊娠的医学鉴定后,方可到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施行手术。

  经批准照顾生育者擅自进行非医疗选择性流引产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取消其照顾生育指标。

  第二十三条 施行节育手术或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含术后随访)的费用,凡参加医疗社会保险或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报销。未参加上述保险的,有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第二十四条 施行节育手术或因避乎节育措施失败而作人工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待遇按出勤计。因其它原因(合计划外怀孕)作终止妊娠手术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产假,产假期问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 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前怀孕2个月以内的,产假20天;怀孕2至3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3至7个月的,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同时施行两项节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确认是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技术单位或其上级医疗单位负责治疗,并定期查访治疗效果。对治愈的,应及时作出结论并呈报鉴定;需要休息的,应出具医疗证明。

  并发症患者的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患者是农民或城镇无业人员的,其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因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主要生活来源的,由当地政府列为救济对象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且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可享有晚育假30天,男方享有护理假7天。女方施行绝育手术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育假和护理假期间待遇按出勤计。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支付,除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一方为个体劳动者,另一方为城镇无业人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夫妻一方为个体劳动者,另一方为纯农业人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三)夫妻一方为劳教、服刑人员的,全部由另一方按规定承付;

  (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由业主支付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年满十四周岁前的孩子,其医药费和幼托费的优待办法,市区由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市(县)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按国家规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予补足)。

  第三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者、非婚生育者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全部自理,不得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二条 计划外生育费应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征收,有关部门(单位)及当事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对离开户口所在地计划外生育者,为寻找和动员其实行计划生育所开支的合理费用,由计划外生育者承担。

  除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及《条例》规定的罚款、计划外生育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计划生育管理为由,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容留或协助隐藏计划外生育人员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先怀孕或先生育后申请批准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后果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非医疗选择性流引产手术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重犯的加倍罚款,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依法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计划外生育事实发生一年以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仍未作出计划外生育费书面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其改正,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国家、省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订有计划生育责任协议的,还可根据约定的条款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除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中已作明确的外,计划生育的管理、费用征收及处罚管辖,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有权部门实施。半家户的,由本市男方户口所在地有权部门实施。

  女方户口所在地未发现或未能处理的,依女方常住地、现居住地的次序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两地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经查实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中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以及股份制等工商企业。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23日起发布施行的《无锡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