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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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陆续开始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深受企业欢迎。《办法》中第十五条虽提出登记收费要求,但具体工作仍需与有关部门商议方可操作,有的地方工商局据此收取费用的应停止。



19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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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61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国资委拟订的《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合力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优化金融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设立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第二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宗旨是增强企业创业信心,政府、银行、企业共度难关。
第三条 参加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单位为市区重点企业。该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封闭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 成立市区重点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由相关部门及入会企业代表组成,具体负责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业务指导、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的项目,各承贷银行要确保资金运作安全。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坚持应急、有偿、限时、公正的原则,确保该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规模和来源
第六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首次筹集规模约1亿元。
第七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来源:
(一)政府筹资3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借资2000万元、婺城区借资500万元、金东区借资500万元。
(二)企业自愿认缴。原则上每家企业自愿认缴100万元。按规定时间认缴的企业,从认缴之日起享受资金应急周转权利;未按规定时间认缴的企业,自缴款之日起30日后享受资金应急周转权利。
第八条 为提高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设立金华市区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九条 认缴资金的本金为认缴者所有。基金一般不抽资或减资,如确需抽资或减资的,需经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筹集规模、认缴额度等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到期归还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可申请使用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第十二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使用坚持“救急不救穷”原则,兼顾申请企业的实际资金需要、资金投放能力和规避风险情况,单笔投放额度以企业认缴资金的四倍为下限、以企业认缴资金的二十倍为上限。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借用应急互助基金原则上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应急互助基金周转过程中,企业应无条件服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
第十四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投放坚持必要、稳妥、安全、有效、短期的原则,资金占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按协议存款利率存入银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采用有偿使用原则,按月15‰收取使用费。如发生逾期,逾期时间加收1倍的占用费,并一年内不得再次使用该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使用应急互助基金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金额、时间、还款来源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使用实行统一决策机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经申请企业授权查阅人民银行企业信用系统数据库无不良记录的,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研究决定并予以答复。评审会议须有一半以上评审委员会办公成员参会方可召开,经会议研究的决定须由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承贷银行沟通协调,确保资金高效周转。

第四章 基金回报及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对市财政、婺城区、金东区出借资金和企业实际认缴资金按银行协议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净收入按年度返还。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运作收入作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结余部分转作该基金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条 对获得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企业,落实反担保措施,同时追加企业股东及配偶个人资产无限连带保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借用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信守合约,专款专用;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必须严格监控该基金的审批、投放、回收,确保基金的合理有效投放、正确使用、安全收回。如发现使用不当、信用失范等行为,及时启动紧急保全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66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综合能力》,每人每科18元;主观题科目《测绘案例分析》每人25元。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