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单位调剂外汇的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外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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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单位调剂外汇的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外汇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单位调剂外汇的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外汇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严肃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和外汇调剂市场的正常运作,现对单位调剂外汇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单位调剂外汇额度或现汇必须在当地的外汇调剂中心办理手续后,才能进行交割。
严禁任何单位在外汇调剂中心之外以任何形式私自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外汇。
二、单位调剂外汇在外汇调剂中心交割后,不得又在场外加价补差。
三、单位通过调剂中心买入的调剂外汇,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调剂外汇用途,严禁转手倒卖。
四、单位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场外加价补差者均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属于扰乱金融行为;单位擅自改变调剂外汇用途,构成私自使用外汇,属于逃汇行为,均应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处罚。
凡本文下发后发生的上述违法行为均按《细则》中罚款的高限处罚。
五、单位买入的调剂外汇额度或现汇,必须在调入外汇之日起六个月内使用,超过规定的期限,外汇管理部门停止批准支付,金融机构停止支付。剩余外汇额度或现汇可由当地外汇管理局代表人民银行收购。
六、开立现汇调剂帐户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监督帐户的收支,对违反规定的,不得办理。
七、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调剂外汇的管理。



199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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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三条,作为修正案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其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的;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设置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随意堆放物品的;
(二)建筑施工现场未设围墙,堆放物料残土影响市容,竣工后未清理现场的;
(三)擅自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的;
(四)擅自拆毁建筑物的墙体,增改门窗、阳台或封闭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在街道两侧摆摊床、设商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1997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7]24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还本付息承诺保证书(格式)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
借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省政府统一办理的国家开发银行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政策性贷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值能力,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根据市政府咸政办发[2006]24号文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指定并授权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为我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用款主体,承办借款的“借、用、还”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借款发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借款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发[2005]89号)的统一规定,结合咸宁实际,本项借款发放对象为:
  1、市直国有改制企业;
  2、市政府实施的为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重点开发项目;
  3、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用款主体。
  第五条 借款发放条件:
  1、借款单位必须是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借款用于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预期费用或开发性项目;
  3、借款单位有符合比例的自有资金;
  4、借款单位或项目有预期的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5、借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出具《还本付息承诺保证书》(见附件1)。

第三章 借款的期限、利率

  第六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五年,可提前还款。
  第七条 借款利息。按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借款同期利率计收利息,并按利息额的10%收取管理费。借款贴息按谁批准谁贴息的原则,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办理。

第四章 借款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办理借款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受理借款申请。借款单位向市国资公司提交借款申请正式文件,并附有关资料。借款申请应包括借款的额度、用途、还本付息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借款申请资料包括:还本付息承诺保证书正式文件、借款单位当年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全套财务审计报告和本年度上月财务报表。
  2、借款审查。市国资公司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单位的有关资料和借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
  3、借款审批。对审查评估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市国资公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4、签订借款合同。对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的借款,由市国资公司与借款单位按照《合同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借款的发放。根据《借款合同》、借款单位的用款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办理借款手续。
  6、借款的监督。借款放出后,市国资公司对借款单位资金的使用和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存在违规使用或还款风险,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给予纠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7、借款的回收。借款单位要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按时还本付息并缴纳管理费,否则按《还本付息承诺保证书》的约定,由市财政局直接从其财政预算资金中扣还;如果借款单位没有财政预算资金,则从其主管部门财政预算资金中扣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市国资公司其它资金、市金叶资产管理中心资金的借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还本付息承诺保证书(格式)

市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利用省政府统一办理的国家开发银行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政策性借款,盘活存量资金,我单位申请借用人民币**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改制重组和开发性项目。我单位愿提供如下还本付息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和双方商定的期限,按时还本付息并缴纳管理费。
  二、如本单位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并缴纳管理费,同意由市财政局从我单位预算资金中扣还;如果本单位没有财政预算资金,则从我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预算资金中扣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