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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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1980年8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宋任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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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企(20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及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中央财政拨付的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要设立专户、独立核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
二、严格用款审批程序,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用款审批制度,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审查,用款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随意提高支出标准。支付补助资金时,由用款单位根据破产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主管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补助资金的动态、流向,确保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主管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抽调专门力量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虚报冒领、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及时报告工作总结。企业关闭破产完毕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关闭破产实施情况、职工安置情况、资产处置情况、社会职能分离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财政部。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关闭破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2001年2月13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对《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的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经纪人资格的公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具有与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

 2.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对《济南市城镇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修改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2.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生产性企业外迁用地;

 “(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用地。”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土地使用证,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4.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对《济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修改

 1.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均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

 2.第十九条修改为:“对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权限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以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3.第二十二条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关于对《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改

 1.第十六条中的“油田”修改为“石化企业”。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油区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准运手续运输油区内油品、油料和石油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