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为救灾接受捐赠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为救灾接受捐赠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民政部
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福建、浙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税务局、广东分署及有关海关、民政厅:
今年四、五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区相继发生较为严重的洪涝灾害,为帮助灾区人民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福建、浙江等六个灾情严重的省、区接受捐赠进口的救灾物资的税收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发〔1994〕24号文件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应采取生产自救和各级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凡贸易渠道进口救灾物资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二、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直接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食品、药品、粮食、食用油(不包括棕榈油)、衣物(衣服、鞋帽、被褥、毛毯、帐篷)、农药、化肥、水泥及直接用于抢险救灾的专用器材(推土机、挖泥机、抽水机、医疗器械、电缆等)予以免税;对捐赠进口的钢材、柴油不
再予以免税;对接受捐赠的其它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受灾地区收到境外捐赠函后,由省民政部门会同侨办、台办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凡须申领有关进口批件、许可证明的,应按规定办理。对于目前已到口岸需要申领进口配额或许可证,而尚未领取的救灾物品,海关验凭审批接受捐赠物品的机关出具的保函先予放行,其后补办领证
手续。对上述第二条列明的一般性物资,由海关验凭省人民政府批件,按国务院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的有关规定,进口时予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是,食用油、农药、化肥、水泥的免税数量,经民政部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审批。
四、接受捐赠进口的物资,必须坚持直接用于救灾、数量合理、全部自用的原则,货物进口地海关,要对上述物资进行追踪监管,对改变用途、发生挪用,以及进入流通市场倒买、倒卖的、应照章补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今年四季度,有关地方海关需将捐赠进口物资的进口、使用及减
免税情况,向海关总署作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外,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委将联合派调查组,赴受灾省和有关地区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将给予严厉处罚。
五、对捐赠进口用于救灾的物资,海关应采取措施,加速验收,并免收一切费用。
1994年7月20日
【内容提要】:
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实施,该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本人在为时不多的基层派出所实际工作中,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度设置、实际运用和实施过程中还略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本人根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与理解,结合基层派出所工作实际, 谈几点自己粗浅的认识和想法:其中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过于简洁、不够全面;该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理措施不够有效,因对其监护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怀孕妇女的违法处理不够有效,因实行延期执行行政拘留等等。
【关键词】:
社会服务
监护责任
延期执行
目 录
一、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理论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1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2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几种适用情形………………………………………………2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我见
(一)、内容过于简洁、不够全面……………………………………………………3
(二)、对罚款处罚较轻造成不能起到有力警示教育部分人的效果………………3
(三)、对逾期不缴纳和拒绝交纳罚款的违法行为执行难度大的问题……………3
(四)、未成年人违法处理不够有效…………………………………………………3
(五)、对七十岁以上及怀孕妇女的违法处理不够有效的情况……………………4
三、关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点思考
(一)、鉴于对罚款处罚较轻造成不能起到有力警示教育部分人效果的建议 ……4
(二)、关于对逾期不缴纳和拒绝交纳罚款的违法行为执行难度大的解决方法…4
(三)、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理不够有效的对策 ……………………………………5
(四)、针对怀孕妇女的违法处理不够有效的思考 …………………………………5
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我见
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及附则共计6章119条。
一、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理论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1]。该法自实施以来,在处罚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目前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法律武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其中公共安全,指的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该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根本[2]。在该法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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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
全,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