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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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办发(2000)81号



根据《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0〕75号)安排,为做好2001年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定于4月15日举行。
二、考试等级的划分、适用范围、语种及分类,仍按照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进行。
三、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涉及面广、影响大,受到社会的关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为便于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国家统一发行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指定用书复习备考,保证考生利益不受侵害,各地要认真做好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严禁不法人员借考试之机盗版或强行搭售其他书籍。有关征订事宜,由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五、各地、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到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地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驻地中央和国务院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及考试组织工作,确保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如期报名并参加考试。有关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六、各地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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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是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刚刚闭幕,中央提出的三年整顿任务进入第三年之际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青团各级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这次会议精神,抓住今冬明春及明年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把“服务万村行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认真学习会议文件,深刻领会会议精神

  学习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要以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为重点,认真学习会议文件,结合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实际,加深认识和理解。

  要正确估量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会议指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总的形势要讲两句话:一句话是成绩显著,形势很好;再一句话是任务仍很繁重,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必须再接再厉加倍努力地做好工作。强调一定要从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和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和农村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并由此来认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各级团组织既要充分肯定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整顿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差距和问题,进一步认清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是团的建设一项重要、长期、艰巨的任务,切实防止和克服松劲、畏难情绪,继续抓住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利时期,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

  要深刻领会和深入贯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服务万村行动”。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特别强调,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围绕促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来进行;要把整顿后进村同扶贫开发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扶贫攻坚目标的实现;要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共青团实施“服务万村行动”,将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开发有机结合,积极为党在农村的工作大局和农村青年服务,符合党的要求和农村团的工作实际。各级团组织必须深刻领会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关于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同促进经济发展、搞好扶贫开发、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的要求,把深化“服务万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落实。

  要学习和把握会议对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到工作中去。全国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把“共青团员能够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作为建设好队伍的一项内容,体现了党对团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共青团员的殷切期望。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认清肩负的重要责任,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培养,提高团员素质,建设一支数量宏大、能够充分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源源不断地为党组织输送合格的后备力量。

  二、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几项工作

  在认真学习领会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基础上,各地团组织要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落实团中央“服务万村行动”电话会议和结合党建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要求,对今后一个阶段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服务万村行动”进行认真地研究部署。特别是要抓住今冬明春的有利时机,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结合整顿后进村工作,切实整顿好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要在去今两年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还有待整顿的农村团支部状况,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帮助下,继续采取逐级明确责任、派出干部下乡驻村、加强工作培训等方法和措施,做艰苦细致的工作,确保在明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的整顿任务。对于已整顿的团支部,要继续加强指导,提供服务,使之在服务经济建设和青年致富中得到巩固、发展、活跃。

  2.突出重点,抓片促面,推动“服务万村行动”取得新进展。要将“服务万村行动”与农村经济发展、扶贫开发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将领导机关的服务与基层的开发创造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抓住项目开发、科技推广、市场服务和城乡互助等关键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抓好落实,求得新的突破。特别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各个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做好3.7万个联系村的工作,使每一个联系村的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团支部书记和青年技术骨干接受过团的领导机关的培训;接受了团的领导机关一项以上的服务;推广了一项农业技术;兴办或参与兴办了一个开发项目;团员占青年的比例有所增长;青年的收入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在抓好联系村工作的同时,要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抓片促面,推动全局工作发展。

  3.加强农村基层团干部配备和培训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继续贯彻落实团中央、国家科委、民政部《关于推广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村团支部书记、村委会科技副主任“三位一体”配置的意见》,不断提高农村团支部书记三位一体配置的比例。坚持不懈地抓好乡镇专职团干部配备工作,进一步提高配备率,保证乡镇团委工作有人做、不断线。要按照团干部培训的职责分工,以提高团干部带领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素质和能力为重点,做好乡(镇)村团干部培训工作,将未接受培训的乡(镇)村团干部集中轮训一遍。

  4、继续加大发展团员工作的力度,确保实现发展团员的工作目标。《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提出,到1997年底全国团员总数应达到7000万名。从目前的工作情况来看,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全团付出艰苦的努力。各地团组织要继续认真落实《1993至1997年全国发展团员工作规划要点》的要求,找出差距,分解任务,制定计划,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壮大团员队伍。团员数量差距较大,发展团员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和单位,团的领导班子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保证《全国发展团员工作规划要点》提出的任务得到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条 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应当由专人管理重要案件的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第十七条 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查处。其他举报事项,移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或者由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必要时由稽查局领导批准督办。
第二十条 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级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有关机关交办、转办举报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本级举报中心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必要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在本期末后的15日内报告上级举报中心,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支出,依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