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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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明确城区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特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城区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本市城区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称企业)。本通知所称城区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指这些企业中包括临时工在内的全部职工(以下称企业职工)。
二、从1998年7月1日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称个人帐户),核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即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
四、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分别按以下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其中,基础养老金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下同)。
(二)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
工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工龄。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视企业职工退休时间不同分别计算。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1998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
X1 X2 Xn
〔--+--+……+--+0.5×3〕÷(n+3)
C1 C2 Cn
其中:X--代表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
C--代表社会平均工资;
n--代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五、企业职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经区及区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月基本养老金:
(一)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150元;
(二)工龄满15年不满25年的,160元;
(三)工龄满25年及25年以上的,170元。
企业实际发放的退休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列支。
六、企业职工工龄不满10年,在1998年6月30日前经区及区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办理退职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00元。
七、街道有关综合部门应对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办理开户登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基本养老金拨付等事宜。
八、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本通知中的情况和问题,请迳与市社保局联系。



19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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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省,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促进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被选举任命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定,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努力工作。
二、省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应当如实报告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和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被任命人员应向任命机关写出履职保证书。
三、省人大常委会对被选举任命人员除进行经常性监督外,还应当通过组织开展代表视察、代表评议、述职评议、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被选举任命人员在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中,应当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积极进行整改,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省人大常
委会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和省法院、省检察院领导人员每年年底向任命机关写出述职报告。
四、省人大常委会在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对反映被选举任命人员的问题,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对举报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调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秘书长直
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五、省人大常委会在对被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中,可以根据其履职情况和个人表现,采取相应措施或者作出有关决定:
(一)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作出表彰决定或者依法授予荣誉称号。
(二)对不思进取,工作平庸或者搞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的,可以向本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对有严重错误的,依法撤销其职务;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三)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挟嫌报复、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法办案造成冤案错案或重大损失的,省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被选举任命人员依法履职,遭受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诬告陷害者,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六、自治州(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进行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决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工作。
七、本决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5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梅县行政区除外)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独立支撑式T型牌、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上、多板面积合计100平方米以上,以及桥梁上设置的广告牌。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市城管、工商、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成立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 工作小组根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和设置规范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规模、场地等,在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第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利用集体或私人场所或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权招标拍卖底价,由产权人确认。

第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缴清招标拍卖成交款的凭证,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出让合同》后,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设置许可手续,即获得相应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出让合同书应注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要求、经营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经批准经营权可以转让。

第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设置技术条件完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发布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闲置。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已经取得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并对其经营权和设施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非公共产权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权。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在梅州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者新闻媒体上登载。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其范围;

(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时间、地点;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内容;

(二)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标书,对标书和有关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书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招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并缴交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选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支付出让费的期限及方式、综合实力、业绩信用等经招标工作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九条 在招标过程中,所有竞投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宣布投标无效并另行组织招标;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应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另行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拍 卖



第二十条 拍卖工作小组在拍卖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拍卖文件;

(二)拟定拍卖保留价;

(三)审查竞买人资格;

(四)确认拍卖主持人;

(五)确认竞得人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及附件。

拍卖公告于拍卖前20日在梅州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登载。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举办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拍卖前应认真阅读拍卖文件。竞买人参加拍卖竞得后,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缴纳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拍卖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统一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价标志牌的发放少于3个的,应停止拍卖。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可设定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人应退还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

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成交价款。



第五章 招标拍卖所得



第二十七条 利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补充公共事业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利用集体、企业、私人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分配,与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所属单位或业主协商后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