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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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开发银行:
开行国金(1997)252号、(1998)70号、(1998)143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的筹备工作经我局审核合格。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同意你行增加“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等5项业务;核减你行原外汇业务范围中的“外汇投资”业务。
二、经我局批准,你行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
1.外汇存款;
2.外汇贷款;
3.外汇汇款;
4.国际结算;
5.外汇借款;
6.同业外汇拆借;
7.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8.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9.外汇担保;
10.自营外汇买卖;
11.代客外汇买卖;
12.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上述“外汇存款”和“外汇汇款”仅限于办理贷款项下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汇款;“国际结算”仅限于办理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的国际结算;“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仅限于办理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的代客资金保值业务。
三、上述核准的外汇业务有效期至2000年2月7日。期满前你行应按规定提前报我局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四、请你行严格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你行报备我局的各项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经营上述外汇业务,并定期报送外汇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五、请你行收到此文后,在30日内持我局批文及原《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换领列明上述外汇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原由我局核发给你行的汇管字第BGK001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自新证颁发之日起作废,并由你行交回我局。



19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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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4]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机关集中采购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有关规定, 财政部建立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定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采用管用分离的原则。财政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专家资源平台。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专家的具体抽取工作。财政部国库司委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
  二、中央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都应当从专家库抽取。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中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从2004年开始执行本通知规定。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从2006年开始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各采购单位负责抽取。经各采购单位委托,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抽取评审专家。
  四、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
  五、评审专家抽取采用网上远端抽取方式,需要抽取评审专家的单位,直接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专栏进行专家抽取工作。抽取流程参照“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见附件)。
  六、每个采购项目有三次专家抽取机会,第三次抽取后仍不能确认足够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当报财政部国库司核实后增加一次抽取机会。在联系确认专家时,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不得故意向待确认专家抬高评标难度,造成无人能评的情况。如果出现以上情况,经查实,财政部将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七、专家库中没有采购单位所需专家时,或者专家数量达不到采购人所需数量时,经财政部国库司核实后,所需专家或者不足部分可以由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自行选择专家,但应当将参加该项目评审活动的专家名单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后将合格的专家添入专家库。
  八、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未按本通知规定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被发现3次以上,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被发现3次以上,停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九、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抽取监督机制,做好保密工作。负责抽取专家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责。专家抽取过程中,如果出现专家信息泄露等问题由抽取单位自行负责。
  十、 如果所抽取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采购当事人可以向财政部国库司举报,财政部国库司将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违规专家进行处罚。
  十一、 2004年12月1日到2005年6月1日为专家库试运行期,期间遇到的问题可以向财政部国库司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反映。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  李承双 010-68552269
              薛 冰 010-68552235
      中国政府采购网 钱 丹 010-63819308       
                  010-63819289(Fax)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

  一、 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1、 登录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评审专家库专栏。
  2、 首次登录抽取系统,应填写注册表,确定用户名和密码(6-20英文字母或数字组合),注册成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会员。同时打印注册表,盖章后传真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备注册审查,并将盖章原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3、 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专家抽取系统。
  4、 录入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采购文件编号、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属地区、采购组织形式、评标包数、采购方式、开标时间、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1)项目名称,填写该采购项目的全称。
  (2)项目预算,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用于该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或采购单位计划用于该采购项目的金额。
  (3)采购文件编号,指标书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号或询价文件编号。
  (4)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使用单位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
  (5)项目所属地区,指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所在省市。
  (6)采购组织形式,是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
  (7)评标包数,采购项目包含的评标包数,按包抽取专家,每一包抽取专家不得超过3次。
  (8)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还是单一来源,要按照实际采用的方式填写。
  5、 输入包号。包号不能重复编制。
  6、 确认每一包的专家抽取条件,包括评标品目和用户评委、经济类专家、技术类专家以及法律类专家各自人数。
  (1)评标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财库[2000]10号)制定,共分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要根据情况选定具体品目。
  (2)用户评委人数, 参加评标小组的用户代表人数。
  (3)评审专家由经济类专家、技术类专家和法律类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总数不能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可以全为技术类专家。
  经济类专家人数,指熟悉评审项目市场行情和使用情况的专家数量。
  技术类专家人数,指熟悉评审项目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数量。
  法律类专家人数,指熟悉评审项目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数量。
  (4)评审专家小组构成: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用户评委+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5人(单数)。
  竞争性谈判、询价: 用户评委+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3人(单数)。
  7、 每次抽取专家,系统会随机生成所需专家数量三倍的候选名单供选择。
  8、 与专家电话联系,在能够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前打“√”,可多选两名专家做为候补。
  9、 打印最终专家名单,抽取操作人员签字存档。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在室外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凡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负责对已设置的户

外广告对城市容貌的影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内;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
(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道路上设置过街横幅广告。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公开拍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容、规划、公安、市政、园林绿化、物价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并由市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
第九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对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用户属于原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审批手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时通过集体办公的形式一并办理,用户不再一一到有关部门去单

独办理。
第十二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参加公开拍卖,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参加拍卖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持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向拍卖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纳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第十三条 拍卖机构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拍卖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参加拍卖的单位必须遵守

拍卖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应与拍卖机构当场签订拍卖成交合同,并在拍卖成交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户外广告设

置许可证》,需要取得其他许可证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其他部门的委托一并发给有关许可证件。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户外广告设置权再行转让。
第十五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按涉及的业务范围向

有关部门发出《户外广告审核联系单》,各有关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返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有关部门返回的审核同意意见后,应及时发给申请者《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容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

方可设置发布。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

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拍卖。
第十九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

满后应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扣除成本(包括组织拍卖活动的正常支出以及返回给场地、设施、建筑物所有者的占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

市容环境整治以及公益事业,管理部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设置牢固、安全,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

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二十九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

电杆、灯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等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设置、管理。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证明材料、广告样本、批准编号等造册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建设以及公益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广告主限期改正,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不按规定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更改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容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城镇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