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01:56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2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省证券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公司监管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对公司的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公司的设立和公司股份的发行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依法监督公司的活动,查处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四)审批或审核公司股票的场外交易或上市交易;
(五)受理股东的投诉;
(六)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监管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司股东、职工有权向公司监管机关举报公司董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开说明书、说明书、定期报告等。
公开说明书,是指公司在募集股份、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以及处理其他非常重大事项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专门文件。它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重大交易公开说明书等。
说明书是指发起设立的公司,没有个人股的非上市公司,参照公开说明书的编制准则和方式制定但限于一定范围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
定期报告是指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用中文表述。公司发行B股或H股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并用英文表述。英文表述本与中文表述本具有同等效力。
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开说明书编制的准则是,公司的股份发行、股票上市以及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公开,以便投资者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管理状况、业务发展、未来前景和股东权益有全面、清晰的了解与评价。内容陈述必须真实、准确、清楚、全面,不得有任何含糊、虚假
或遗漏,不得有任何误导、欺诈。
第九条 公司募集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应编制并公布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
(二)公司监管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由企业改建设立的,应载明被改建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该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盈利状况。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股份的,还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名单及其简历。
第十条 公司编制并公布的上市公告书,除应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载明《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编制并公布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或说明书。
重大事件是指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以及对公司股东权益或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所列的各种情况。
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或说明书应在公布后7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监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交易分为:非常重大交易、重要交易、关联法人和关联人士交易。
第十四条 非常重大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收购或变卖的资产占公司原有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收购或变卖的资产之预测纯利润占公司原同期预测纯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有关收购将使公司控股人发生变更。
前款所称附属企业是指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企业。
第十五条 重要交易是指第十四条所列性质的交易,但各项所列的相对数字为百分之十以上。
第十六条 关联法人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与公司的关联法人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等交易。
关联法人是指对公司有实质性持股关系或控制关系的法人。
实质性持股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持有公司股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的;
(三)对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法人控股的;
(四)与公司同被第三公司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的;
(五)其他构成实质性持股关系的。
控制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人或债务人;
(二)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基本要素与其相互依赖的;
(三)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能够对公司实行控制或者对公司的决策施加实质性影响的。
第十七条 关联人士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的交易或与本条所列人员控股的公司间的交易。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常重大交易正式签约前,应向其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非常重大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经股东大会批准,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重要交易、关联法人交易和关联人士交易的合同订立、变更或解除,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作出决议,并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与非常重大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作关于非常重大交易的决议时,不得有投票表决权,但该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的股份数计入该次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总数。
与重大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作出关于重大交易的决议时,不得有投票表决权,也不计入全体董事人数。
与公司重大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或其代表,应在决定该交易的会议开始前说明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重大交易的合同订立、变更或解除后15日内,编制交易的公开说明书或说明书,并按本规定公开披露。
交易的公开说明书或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目的;
(二)交易日期及交易各方面的概况;
(三)交易的一般性质;
(四)有关交易的资产情况及营业状况;
(五)交易金额及支付方式;
(六)交易所获得的利益,如属收购资产的,则必须附该项收购所能产生的溢利预测,如属变卖资产的,则必须说明变卖资产所得的收益及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涉及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等事务的,应按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审核验证,并出具意见。为其出具肯定意见的机构,必须保证其审核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发行的承销商必须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开说明书或说明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必须遵守其条文规定,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必须另行公布公开说明书说明理由。否则,公司应承担变更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中期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披露,年度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披露。
中期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监事会签阅。年度报告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年度报告的正本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公司盖章,在正式披露后7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
非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可在公司监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披露,也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应依法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列变更为重大变更:
(一)公司章程的变更;
(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变更;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变更;
(四)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的变更;
(五)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的变更;
(六)组织机构的撤并;
(七)分支机构、合营或合作企业的设立、撤并或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项重大变更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公告的,应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公司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或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被调查公司有义务向执行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提供有关业务和财务报告、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管机关的调查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出示公司监管机关调查通知书和本人的工作证。
调查通知书应载明调查人员姓名、调查事由、调查内容、调查期限、调查通知书签发日期等事项,并加盖公司监管机关印章。
公司监管机关的调查,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由公司监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欺诈、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监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对公司处罚的,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司有关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借贷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负有民事责任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借监管之名谋取私利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违反有关公司登记、税务和审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2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
 

  今年是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实施“希望工程”的第一年。为了落实今全首批一万名失学少年的救助计划,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团中央青农部于七月一日至三日在湖南省冷水滩市联合召开了”希望工程”工作会议。承担首批救助任务的十九个省(区)团委青农部的同志和三十七个贫困县的团县委书记出席了会议。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到会并代表书记处讲话。



(一)

  会议认为,“希望工程”是共青团为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办的一件实事。它的意义正如宋德福同志所概括的,就是”着眼未来,服务社会,造福后代”。

  首先,它为贫困地区失学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条件。据统计,从1980年到1988年,全国流失累计达3700万人。我们用有限的资金救助一部分失学少年重返校园,不仅使他们继续学业,掌握知识,成为贫困地区振兴的有用之才,而且在他们的心灵深处埋下了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种子。

  其次,它对改变贫困地区面貌起到了促进作用。改变贫困地区面貌,一靠政策,二靠投入,三靠科技。三者中最终解决问题的是科技,而科技的利用需要有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有广化知识的人。“希望工程”把一些失学少年从文盲行列中拉回来,为促进贫困地区改变面貌和加快发展步伐做出了贡献。

  第三,它对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催化作用。“希望工程”是通过为失学青少年办实事,倡导一种兴教助学、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能够很好地同学雷锋、学赖宁等活动结合起来,无疑会唤起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之间善良、美好情感的交流和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鉴于上述原因“希望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海内外人士的普遍理解和支持,他们盛赞“希望工程”是一项艰巨而崇高的事业,对贫困地区失学少年表示深切同情的关怀。截止到会前,基金会已筹集助学基金三百多万元,捐款人数超过一百万。



(二)

  “希望工程”是一项要求高、涉及面广、操作比较复杂的工作。为了把这一工作落到实处,会议着重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

  会议提出,九○年度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供助学金的一万名资助名额,计划在含国家重点扶贫县数较多的十九个省区中落实。资助范围主要为国家重点扶贫县,名额分配主要放在革命老区。助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元。

  “希望工程”助学金的资助条件,概括地说,是资助我国贫困地区品学兼优而又因家庭困难失学或即将失学的小学生。会议特别强调,建立“希望工程”助学金,目的是帮助农村家庭贫困的孩子上学,不能包揽全部学习费用,更不是生活补助费,所谓品学兼优主要是看其是否愿意上学并能够较好地接受教育,完成学业,而不是只强调学习成绩,不能把助学金当成奖学金。同时,要注意防止为了获取助学金而有意失学的现象。

  为了把社会各界捐赠的钱用在刀刃上,会议要求严格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一是助学金不发到学生个人和家庭,而通过团组织或教育系统代学生按学期向学校缴纳;二是接受“希望工程”助学金的省、地、县,都需开立专门帐户,设专人管理帐目,建立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按照拨款程序,每学期开学后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报告一次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会议要求,凡接受救助的县都应建立享受助学金学生的管理档案,建立和积累有关资料,便于掌握情况,开展工作。基金会每学期对接受资助学生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复查。

  为了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推动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工作的开展,会议还对创建“希望小学”提出了原则要求。希望小学的创办是实施“希望工程”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其主要内容。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主要看是否具备创办条件,不仅看地方的积极性,而且要审查方案的可行性。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做到手续齐备,层层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三)

  会议期间,团四川省委、团河北保定地委、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团委以及团安徽金寨县委,分别在会上介绍了建立地方“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实行“厂县挂钩”的作法和体会。会议认为,这些地方在实践中创造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应认真加以总结推广。会议指出,“希望工程”既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如果没有稳定的筹资渠道和雄厚的资金积累,以及实施管理的组织力量,是很难持久的。为此,在一些条件适宜的地方设立“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有利于将“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工作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

  会议对设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提出了原则要求。为了尽快实现“希望工程”的救助工作与集资工作一体化,逐步形成规模效益,会议认为对准备设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的省,地区采取鼓励和扶持的措施。凡含有国家重点扶贫县的省、地区,设立地区性基金,应写出申请报告,在征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团省(区)委同意的基础上,基金会将按每个地区(须含国家级贫困县)一万元,先期拨款,作为设立地区性基金的垫底资金。

  在实施“希望工程”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提出直接与贫困县联系,建立“厂县挂钩,扶贫兴学,长期资助”的救助模式。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在这方面已经先走了一步,为“希望工程”开辟了一条新路子,对于尽快形成“希望工程”的规模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认为,以大企业为依托,充分发挥其优势,应是我们实施“希望工程”的工作重点。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尤其是省级团委,在这方面应多做一些工作,使“厂县挂钩”的救助模式在全国推而广之。



(四)

  团中央书记处已确定各级团委的青农部门为实施“希望工程”的负责部门,协助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落实“希望工程”的有关项目。会议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团委,特别是有救助任务的省(区),要有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希望工程”的实施工作。团的各级青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认真抓好。各极团委特别是被救助县的团县委,要主动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与重视,进一步健全实施“希望工程”的组织机构。凡设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的地方和接受救助的县,应成立“希望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接受救助的县,领导小组可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团县委、县教委(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可设在团县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会议认为,“希望工程”推出后,团中央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效果是好的。但是,这一工程的实施工作毕竟刚刚起步,宣传工作尚须加强。会议要求充分利用第一批救助点铺开的有利时机,围绕助学金的落实和“就读证”的颁发,开展宣传工作,真正使“希望工程”影响社会,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