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九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名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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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九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九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2年,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过检查评估,确定19个县(市)和5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我部通过审查认定,这24个县(市)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各项要求,现予以公布。


  希望这些县(市)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为全面提高我国国民素质做出更大贡献。

全国第九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
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名单
(24个)

内蒙古自治区 2
  阿尔山市、卓资县

重庆市 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四川省 2
  九龙县、宁南县

贵州省 8
  凤冈县、大方县、普定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岑巩县、三穗县、兴义市、安龙县

云南省 1
  邱北县

西藏自治区 3
  堆龙德庆县、扎囊县、错那县

陕西省 1
  黄龙县

甘肃省 1
  通渭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5
  伽师总场、76团、77团、六运湖农场、182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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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6]115号
2006-08-08


  为贯彻实施《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规范直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加强对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时,应提交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所在地区的区/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商务部相关规定对服务网点方案进行核查,予以认可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时,须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确认函。

  二、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以下称直销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核准 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三、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直销培训活动。企业在开展培训和直销活动前,应将本企业直销培训员名单报商务部备案,待商务部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企业方可招募人员并对被招募人员进行培训、考试。企业如有违反,暂停直销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四、直销企业培训员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直销培训。如有违反,商务部撤销该培训员备案,企业收回直销培训员证,该培训员不得从事培训活动;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在申报直销经营许可过程中,如处于民事诉讼(仲裁)之中,司法(仲裁)机关审理(仲裁)结果可能导致股权、资产、保证金发生变化,或缴存的保证金已被司法机关冻结,商务部将终止受理企业的申报。

  六、直销企业擅自动用保证金,或未按规定调整保证金,或缴存的保证金被司法机关冻结,暂停直销经营许可;经告知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七、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严禁直销企业高调炒作,误导消费者。如有违反,暂停直销经营许可;经告知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八、直销企业的投资者、股权、注册资本、直销员计酬制度、市场计划报告书等事项发生变更,须符合《条例》规定,并报商务部批准。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条件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涉抗震救灾款物犯罪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涉抗震救灾款物犯罪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法〔2008〕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汶川“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国内及国际社会向受灾地区提供了大量的救灾和重建款物,依法惩处涉救灾重建款物的各种犯罪,是确保救灾重建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条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惩治犯罪,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安全,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依法审理贪污、盗窃、挪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犯罪案件作为当前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救灾资金物资的安全有效使用,要求确保全部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确保廉洁救灾,向人民群众交一个明白账、放心账。对涉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犯罪要严肃查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审理好有关犯罪案件,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依法严惩涉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犯罪,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发生的针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以下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要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依法及时受理,依法从重从快审判:

(一)贪污、挪用、侵占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犯罪行为。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犯罪行为。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和监督检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四)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故意毁坏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犯罪行为。

(五)其他针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涉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统一协调,加强调研工作,提高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理或者审判的重大、敏感案件及相关情况、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实际,认真剖析发案原因,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完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司法建议,促进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又好又快进行。

四、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努力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切实维护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安全与效用。对涉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犯罪案件的宣传报道,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灾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严肃司法宣传纪律,凡涉及此类案件的宣传报道,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