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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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吉府发〔2003〕6号 )
2003-2-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于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政务公开指南》,并于2003年10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的好经验、好典型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将于年底对全市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环境,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促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依法行政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确保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是主动适应新形势、改进施政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实施政务公开,对于增强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及自觉性,提高管理相对人遵纪守法意识及依法维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实施政务公开的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都要实施政务公开。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公开的内容;尤其要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进行公开。

第六条 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决策情况。主要包括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等;

财政收支情况。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大宗政府采购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大型固定资产核查和处置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发放情况等。

人事情况。主要包括行政编制、人事任命、公务员选拔录用、退伍转业军人安置、评先表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情况等。

第七条 政府职能部门公开的主要内容:部门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以及本部门人事任命、奖惩录用、职称评定、财务收支、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投标等情况。

第八条 政府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办公地点前建立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在本辖区中心广场或办公大楼前设立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墙;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在政府信息网上增设政务公开网页;建立综合性的政务大厅或专业性服务大厅;对重大决策,要选择实施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

第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机构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部门、单位办公地点建立公开栏,公开部门、单位的职责、目标任务、机构设立、处(科、室)负责人姓名、监督部门及电话;建立部门、单位"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在"一厅式"办公大厅内设置公开栏、公开手册、办事须知;有条件的可设立触摸式电脑、语音信箱等电子办公设施。

第十条 实行公开内容备案检查制度。凡涉及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钣上喙鼗固岢霾⒈ㄍ墩窆斓夹∽楸赴福徽窆淖柿希晒ノ桓涸鹑饲┳植垂乃承虼娴担桓骷墩ㄆ诩觳檎窆榭觯⑾治侍饧笆本勒?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要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人士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建立群众评议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入社区活动,推行基层公务员对辖区群众通报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走形式、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或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采取市、县(市、区)两级联动,条块结合的组织形式: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负其责。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和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要把政务公开与加强机关内部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以制度管事、管人。

第十七条 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与政府采购、建立有形建设市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等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发挥综合效应。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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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权限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


  第三条 在自治区境内一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并依照规定取水。


  第四条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人力(畜力)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为农业抗旱应急,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或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于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自治区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兵团管理地域的,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兵团水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矿部门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还应当会同城建部门和兵团水管理部门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计划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和兵团管理地域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还须经城建部门和兵团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未附具,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和兵团管理地域地下水的,须先经城建部门和兵团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须经地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


  第十二条 对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取水,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地矿部门、城建部门和兵团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的文件和取水许可申请书填报事项,按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取水许可申请须先经地矿部门、城建部门和兵团水管理部门审核的,先行审核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因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提起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应当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成井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时,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一)在跨州、市、地区的河流、湖泊或界河取水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在跨县(市)的河流或界河取水的,由州、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在不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取水的,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在自治区或州(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流取水的,分别由自治区或州(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五)用户年取用地下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500-1000万立方米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州、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分别由县(市)、州(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证均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 自治区取水登记规则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格式及取水许可证,统一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2]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曲靖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16日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 0 二 年十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财源建设步伐,加强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发挥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根据《曲靖市关于加快财源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辖区内使用市级财源建设扶持资金的企业、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曲靖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财源建设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源建设资金坚持“集中统筹、分块运作”、“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专户核算、专项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财源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国企改革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乡镇企业扶持资金扣除目标考核奖励部分、财政贴息资金、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及大部分支农资金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原则上都要围绕财源建设项目进行安排)集中统筹的资金和争取上级扶持财源建设项目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用于财源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集中统筹的财源建设资金实行分块运作,60%实行资本化管理,滚动发展,40%实行非资本化管理,采取一次性投资。

第七条 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实行“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市政府采取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策划组建资本经营开发投资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公司对财源建设项目采取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运作方式。

第八条 非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贷款贴息、以借代补、“债转投”、奖励等运作方式,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财源建设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法人实体。

2、企业改制,产权清晰,机制先进,管理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者实绩突出的重点企业。

3、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前提,项目完成立项备案、可研,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或法人资本已到位启动的项目。

4、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政策,产品具有品牌效应,市场竞争力。

5、履行项目考核责任目标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审批:

1、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申请,并报送项目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等相关资料。

2、县(市)区政府对申报项目提出扶持意见和办法,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论证,提出扶持方式、扶持办法和扶持目标。

4、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

1、市财源建设办公室根据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扶持方式和办法,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分别按资金运作方式下达资金使用指标。

2、实行资本化运作的资金,市财政局通过股权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产权转让等形式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通过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形式扶持到财源建设项目上。

3、属于非资本运作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财源建设项目批准的扶持方式、办法,以及项目工程进度和要求拨付到项目,做到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监督使用到项目。

4、财源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目标责任考核制,对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责任考核、奖惩兑现。

第十二条 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上报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财源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虚报冒领、套用财源建设资金的;

2、贪污、挪用财源建设资金的;

3、擅自改变财源建设资金投向的;

4、挤占、截留财源建设资金的;

5、因工作失误,管理不善,人为造成财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定期向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5日内,向同级财源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资料,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