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9:48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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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2004年10月9日修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广东省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办法》(粤办发[2003]17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对象
  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新招用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本办法中的“4050人员”是指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标准
  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4050人员”,用工每满1年给予1000元补贴。
三、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的列支渠道
  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按用人单位吸纳的符合条件人员的原身份,分别从各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即用人单位吸纳原市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再就业岗位补贴从市本级再就业资金中安排;吸纳原区县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再就业岗位补贴从各区县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四、再就业岗位补贴的申请
  用人单位吸纳本市“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用工每满一个季度可持以下材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再就业岗位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与所招用的“4050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所招用的“4050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4、《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5、《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
五、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审核
  申请材料齐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在《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上加具意见交用人单位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六、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的划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展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分期分批将资金划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
七、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期限
  用人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再就业岗位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经下岗失业人员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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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生与“北大的失败”
  杨 涛
日前,“考研论坛”上有帖子称,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课堂上公然侮辱自考生,在网上引发激烈讨论。4月13日,陈瑞华表示,自己没有讲过侮辱自考生的话,自己今年招收的研究生中就有一名是自考生。他表示,如果自己的言行对自考生造成了伤害,他愿道歉。(《新京报》4月14日)
这起事件,孰是孰非,外人的确很难了解。但是,如果陈瑞华真的有歧视自考生的言论肯定是不对,世界上没有天生成功者,也没有天生的无用者,一切都要靠自身努力,而对任何人个人或一类人进行歧视都是违反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实,对于这一点,陈瑞华自己也是很清楚的,他在否认自己有侮辱和歧视自考生言论的同时也表示:如果自己的言行对自考生造成了伤害,愿意道歉。我以为,陈瑞华作出了这样的表态,即使他先前的确有什么不当言论,自考生们也不要再过份计较了,重要的是要继续观其言、察其行。
在我看来,陈瑞华讲“大量自考生进入复试(研究生考试),而把北大自己的优秀生拒之门外,是法学院的悲哀、北大的失败”一类话语,其本意还是抨击不合理的招生制度,但是,用自考生作比较背景,这也的确让自考生们感情上不好接受。然而,这种现象为什么会产生呢?也许分析这种现象,理性地看待现在存在的问题才是明智之举。
自考生的大量出现是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高校招生数量有限,许多未能通过高考录取线的学生渴望接受高等教育并且拿到文凭,于是一些高校退休教师和社会人士牵头组织成立了挂在高考下面的自考部,依托高校的资源为这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帮助。于是,在一个高校里面,就形成二类学生,一类是通过高考进入的正规大学生,另一类是便是自考生,后一类人往往因为没有正式的身份受到一些歧视。
由于身份的不同,决定了这二类学生所能接受教育的质量具有很大的差异。自考生的管理相对较差,师资力量也较差,许多课实际就是由在校研究生上,此外,他们不能被高校主流社会所接受,许多活动并不能参加,这些都使得他们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存在缺陷。更为重要的是,自考生与正规院校的学生相比,两者教学思维存在重大差异。自考部等组织并没有颁发文凭的权力,因而,自考生要取得文凭就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这种考试通常以考察知识要点为主,因而也造成了自考生的教学围绕着考试转,更多的是死记硬背,他们因此特别擅长于各种考察知识要点的考试。许多这类考试都为自考生所占领,如在许多地方自考生通过司法考试率远在正规大学生之上。而正规院校都具有自己颁发文凭的权力,考试相对灵活,重在考察学生思维与研究能力,那么教学也重在拓展学生的思维,因而在一些常规的考试中往往不是自考生的对手。
陈瑞华教授也许正是基于部分自考生缺乏正规系统的专业教育,在研究潜力上有缺失,但他们却能通过研究生考试畅通无阻地进来的现状,认为现行一味只是考察知识要点的研究生招生制度存在问题,从而才认为这是“法学院的悲哀、北大的失败” 。从这一点来说,也许他是对的,因为研究生要重在研究,要有开阔的思维,很强的创新能力,而不仅仅是懂得知识要点而已。但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自考生中不乏有优秀的足以胜任研究的人才,不能绝对化。
但是,在看到自考生们的劣势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他们的长处。自考生由于并不是通过参加高考进入,在大学里也不属于正规学生,因而天生就有一种危机感,他们明白,只有不断地努力,考研、获得各种证书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才能不在学校做“二等学生”。正如一位网友所说:“我是自考生,绝不愿被人家小看。我们是一群勇敢的人,走上了一条充满荆棘的艰辛之路,我们必须成功而且必须更成功。”相比之下,一些正规院校的学生自持是“正规军”,经常入徜徉于花前月下、灯红酒绿之间,远远没有付出自考生那样多的汗水。“大量自考生进入复试”也与自考生所付出的更多的努力有关,不看到这一点,也是片面的。
所以,如果陈教授的确没有什么恶意的话,大家不必拘泥于他讲的个别言语,还是认真地反思他想要表达的什么意思,认识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所在,看清当前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弥补不足,扬长避短。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tao1991@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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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做好代表议案的有关工作。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 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中重要问题的议案;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重大事项的议案;
(四)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事务的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写明提出议案的必要性;案据应当说明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的依据;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等,紧密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实际,广泛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议案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一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规定的提交议案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提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负责对提交的代表议案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将分类整理后的代表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审议,提出议案处理的建议。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于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大会秘书处根据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是否作为议案处理,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各代表团审议的基础上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该代表议案的审议意见,大会主席团根据审议意见决定是否将该代表议案提请本次大会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代表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代表议案提出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在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和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在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落实的情况、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必要时可以附件作详细说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就代表议案涉及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审议通过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有关机关或组织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和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议案代表可以进行相应的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设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代表议案,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18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