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继一九九0年十一月我行公布第二批废止金融规章目录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我行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金融规章)进行了清理。经逐一鉴定,需要废止的规章118件,其中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规章的调
整对象已消失属于自行失效的58件;已被新规章代替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的60件。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除已被其他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10.4 银发〔1986〕299号
02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管理搞活信贷资金的通知
1986.5.7 银发〔1986〕122号
03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1986.4.20 银传〔1986〕15号
04关于颁发《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的通知
1987.9.21 银发〔1987〕296号
05关于进一步搞活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1987.12.2 银传〔1987〕49号
06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款项划拨方式问题的通知
1987.7.20 银发〔1987〕226号
07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决定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4号
0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7号
09关于下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限额的通知
1990.. 银发〔1990〕290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7.7 银发〔1986〕203号
02关于地方发行企业债券问题的通知
1987.5.15 银发〔1987〕147号
03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
1987.8.5 银发〔1987〕247号
04关于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的通知
1988.6.3 银发〔1988〕155号
05关于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及国务院批示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7号
06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1990.12.4 银发〔1990〕323号
07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0.3.6 银发〔1990〕56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9 银发〔1986〕231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30 银发〔1989〕247号
03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49号
04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7.10.26 银发〔1987〕333号
05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8〕24号
06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8.9 银发〔1988〕243号
07关于转发各银行有关利率问题文件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2号
08关于调整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12.29 银发〔1988〕399号
09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2.22 银发〔1989〕40号
10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9.2.23 银发〔1989〕42号
11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9 银发〔1989〕66号
12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15 银发〔1989〕71号
13关于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9.6.30 银发〔1989〕187号
14关于建立“储蓄存款旬报”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
1989.7.11 银发〔1989〕193号
15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
1990.2.12 银发〔1990〕33号
四、会计类
01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6.5.16 银会计〔1986〕17号
02关于推行江苏省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的通知
1986.9.23 银发 〔1986〕283号
03关于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87.2.26 银发 〔1987〕44号
04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6.20 银发 〔1987〕186号
05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7.7.21 银发〔1987〕235号
06关于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相互代收汇票的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7号
07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通知
1989.11.8 银发〔1989〕317号
08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1989.12.6 银发〔1989〕352号
09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问题的复函
1989.12.26 银复〔1989〕27号
10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
1991.9.24 银发〔1991〕258号
五、金银管理类
01关于金银业务管理和帐务处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5.3 银发〔1986〕116号
02关于下达《金银报表填报办法》的通知
1987.4.24 银货发〔1987〕14号
03金银业务帐务处理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5号
04关于调整黄金联行调拨价的通知
1987.11.11 银发〔1987〕354号
05关于实行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的通知
1987.7.16 银发〔1987〕223号
06关于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8.5.31 银发〔1988〕152号
0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9.1.4 银发〔1989〕4号
08关于以优惠价格收购黄金问题的批复
1990.9.24 银复〔1990〕329号
09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1987.7.30 银发〔1987〕244号
六、国库类
01颁发《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1.31 银发〔1986〕16号
0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6.3.7 银发〔1986〕40号
03关于变更国库券发行、兑付款上划办法的通知
1989.1.20 银发〔1989〕19号
04关于改变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手续的通知
1990.1.15 银国库〔1990〕1号
05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1991.5.14 银发 〔1991〕154号
七、调查统计类
01关于建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及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定期调查制度的通知
1986.8.25 银发 〔1986〕234号
02关于加强金融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6.11.22 银发 〔1986〕368号
八、货币发行类
01关于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限额的通知
1987.6.23 银发 〔1987〕194号
九、稽核类
01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1988.10.10 银发 〔1988〕300号
02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草案)的通知
1990.3.16 银稽发 〔1990〕7号
附件二:失效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专业银行发放特种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1986.3.26 银传〔1986〕13号
02印发《关于搞好下半年信贷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6.7.2 银发〔1986〕191号
03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的通知
1986.5.19 银传〔1986〕22号
04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51号
05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电力会议精神的通知
1987.5.27 银发〔1987〕160号
06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88.3.25 银发〔1988〕72号
07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1988.5.4 银发〔1988〕125号
08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1988.6.11 银发〔1988〕163号
09关于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
1988.10.20 银发〔1988〕323号
10关于控制交通银行贷款规模的通知
1988.11.5 银发〔1988〕351号
11关于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增加短期贷款的通知
1988.12.2 银传〔1988〕59号
12关于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8.15 银发〔1989〕229号
13关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9.12 银发〔1989〕264号
14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第四季度信贷资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1989.10.18 银发〔1989〕296号
15关于下发一九九0年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通知
1990.1.15 银发〔1990〕16号
16关于完善一九九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
1990.2.12 银发〔1990〕34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转发《五城市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6.3.30 银发〔1986〕57号
02关于印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的通知
1987.4.1 银发〔1987〕91号
03关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1987.5.5 银发〔1987〕131号
04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8.1.18 银发〔1988〕16号
05关于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发行费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
1988.7.4 银发〔1988〕191号
06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
1988.8.12 银传〔1988〕29号
07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6号
08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9.3.4 银发〔1989〕56号
09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通知
1989.12.4 银发〔1989〕346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1989.11.24 银发〔1989〕33号
11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
1989.12.18 银发〔1989〕59号
12关于撤销融资公司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9号
13关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4.3 明传电报
14关于下发《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0.3.27 银发〔1990〕85号
15关于清理整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通知
1990.6.16 银发〔1990〕147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国家合同定购粮和委托代购粮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6.2 银传〔1986〕23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借给专业银行铺底资金利率的通知
1986.10.14 银发〔1986〕307号
03关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6.10.27 银发〔1986〕333号
04关于一九八七年技术开发贷款贴息问题的通知
1987.6.16 银发〔1987〕183号
0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存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1987.5.27 银复〔1987〕181号
06关于银行之间利息计算差错处理的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4号
07关于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1987.9.5 银发〔1987〕278号
08关于调整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利息补贴的通知
1987.1.7 银发〔1987〕2号
09关于上海、深圳分行发放专业银行一九八四年基数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
1987.2.26 银发〔1987〕47号
10关于人民银行不再对粮食种子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
1987.4.28 银发〔1987〕121号
11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改变后贷款利率问题的答复
1987.5.21 银复〔1987〕177号
12关于改变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9〕93号
13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4.4 银发〔1989〕134号
14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
1989.5.3 银发〔1989〕134号
15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
1989.5.9 银发〔1989〕139号
四、货币发行类
01关于损伤券销毁问题的通知
1986.5.12 银发〔1986〕129号
02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旺季现金调拨工作的通知
1986.9.15 银发〔1986〕273号
五、国库类
01关于下发《银行办理一九八一年国库还本付息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6.4.14 银发〔1986〕76号
02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5号
03关于暂停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的通知
1988.7.23 银发〔1988〕220号
0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国库券收款单工作的通知
1989.9.29 银发〔1988〕29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89.8.1 银发〔1989〕217号
06关于上报国家预算收支报表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5.10 银国库〔1990〕9号
07关于做好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0.5.21 银发〔1990〕135号
08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2.4.20 银发〔1992〕90号
六、稽核类
01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
1989.4.24 银发〔1989〕119号
02关于印发《对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进行同步稽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8.15 银传〔1990〕37号
1993年12月10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4〕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户网站由主网站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组成。具体包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网站;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网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网站和部、省属驻常行政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负责门户主网站日常工作,为各单位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设备运行维护服务。
门户网站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维护,并接受市信息化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一)统一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主网站的域名为changde.gov.cn,代表常德市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由市信息化办分配为:□□□.changde.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各单位子网站也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其代理机构申请,格式为:www.cd□□□.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各单位子网站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中文域名,申请格式必须为单位的全称、简称或网站名称。
(二)统一备案 所有子网站在开通运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各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办理网站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统一标识 各单位子网站网页设计应庄重、典雅、大方、美观,总体风格应与主网站保持一致,首页左上角一律放置主网站的统一标识。
(四)统一信息发布系统 各单位子网站必须使用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单位已建立的网站,也应调整为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
(五)统一基本栏目 各单位子网站设置栏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包括班子成员姓名、免冠照片、现任职务、分管工作范围、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内设科室(包括科室职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或职位,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
2、政策法规。包括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
3、办事指南。包括办事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联系电话等。
4、工作动态。
(六)统一计数器 各单位子网站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流量分析系统”,主网站将对各子网站流量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和分析。
(七)统一公务邮箱 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配发的公务电子邮箱,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
(八)统一数据平台 各单位子网站必须共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数据库系统”和“信息检索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充分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目前尚未建立网站的部门和单位,不再建立独立站点,只在主网站上建立虚拟网站。
已建有独立网站的单位,应按照建设子网站的要求和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门户网站必须建立通畅的信息采集、维护机制。主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应做好相关信息内容的加载和更新维护工作。
(一)静态信息,包括单位情况、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等,由市信息化办提供静态信息内容的后台维护;各单位应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市信息化办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网上静态页面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更新静态信息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动态信息,包括各单位及新闻媒体在主网站和子网站上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及行业信息等。各单位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通过电子信箱或FTP上传到主网站。
新闻类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及录入工作由常德日报社、市广电局负责配合。市广电局应协助主网站做好视频信息的组织、加载工作。
行政审批类、劳动力市场类、人才市场类、气象类、空气质量类的动态信息内容采编工作,分别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上传。
规范性文件的信息采编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传。
各单位主办各类政务活动(信息发布会、通报会、大型活动等),应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上做好宣传,并可视情况通知市信息化办派员采编;适合网上直播的,可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进行网上直播。
第七条 门户网站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市信息化办负责为主网站和子网站建立信息采集、信息编校和信息审核工作流程,各单位按照市信息化办制定的信息审核流程和分配的不同权限,自行加载、维护本单位上报的信息。
主网站和子网站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保密规定,发布的信息应安全保密、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保密安全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使用市信息化办统一开设的公务电子邮箱。其命名格式为:用户名@changde.gov.cn,信箱登陆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本单位各类电子邮件,每天至少收阅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并通过适当途径(如子网站、名片、通讯录)向社会公布公务电子邮箱和个人公务电子邮箱地址。
主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信息化办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邮箱。
第九条 各单位应通过主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建立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
各单位对主网站“市民留言”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帖子,应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对网上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针对相关主题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引导工作。
“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市信息化办协调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市民邮箱”发送各类政策信息、公告及与业务有关的政务信息,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要积极开展网上民意调查、意见征集、网上听证等,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条 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化办负责,各单位只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站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市信息化办应经常监测各单位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市信息化办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十二条 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如有违反,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信息化办负责制定门户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期对子网站的建设情况、信息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站安全、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