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04:22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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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4号

为统一各海关转关数据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现就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转关申报单

(一)表头录入

“1境内运输方式”: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 2-海运 3-铁路 4-公路 5-空运 6-邮运 9-其它(如:自带)。

“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旧系统切换的到新系统的运输工具沿用8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3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栏输入的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4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5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家标准代码),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6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5承运单位编号”栏输入的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自动提取备案的承运企业名称。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7申报单位编号”:必须输入申请人在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8申报单位名称”:根据“7申报单位编号”输入的10位数编码,自动提取企业备案数据库中的申报单位名称。

“9转关方式”:1-提前报关 2-直转 3-中转 8-过境 9-沿海内支线。

“10集装箱总数”(指自然箱)、“11标箱数”、“12空箱数”(指自然箱):有集装箱的输入实际数量,无集装箱的为“0”。

“13总件数”:由表体自动累加回填。

“14总重量”:有小数的,小数部分进1计算,由表体自动累加回填。

“15预计运抵指运地日期”:可输入预计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的日期。

注:进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在指运地海关预录入表头时,无法确定的数据(件数、重量除外),可以为空,但在进境地海关转关审核前,须按以上填制要求补录入电子数据。

(二)表体录入

1.进境运输工具及提单

“1进出境运输”:0-非保税区 1-监管仓库 2-海运 3-铁路 4-公路 5-空运 6-邮运 7-保税区 8-保税仓库 9-其它。

“2运输工具编号”:海运:录入船舶编号;铁路:录入车厢编号;汽车:录入载货清单号;邮运:录入包裹单号;其它进出境运输方式为空。

“3船舶名称”:海运:录进境船舶名称(英文船名,最长19位字符,包括字母之间的空隔,对超过19位的取最前19位),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4航次”:海运录入进境船舶航次号码(最长6位字符,超过6位的取最后6位);铁路:进境日期(8位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空运:录总运单号(11位,中间不得以“—”连接。例:不应为781—45678912,应录入78145678912);公路、邮运为空。

“5提单号”:海运:录正本海运提单号(最长17位字符,超过17位的取最后17位);铁路:录运单号;空运:录分运单号(8位字符,无分运单为空;超出8位字符时,从后向前截取,即取后8位);进出境运输方式为0、1、6、7、8、9的进口提前报关转关货物,为空(非实际进出境的转关货物填海关单证号)。

“6进出境日期”:输入货物实际进口日期,进口提前报关可以免填;对于前1—5项填报正确的进口中转、直转货物,从进口舱单库中自动提取。

“7件数”、“8重量”:指提运单的件数、重量。进口提前报关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对于前1—5项填报正确的进口中转、直转货物,从进口舱单库中自动提取。

“9商品项数”:为空。

“10集装箱数”:输入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自然箱数。

“11收货人”:可按提单上的收货人录入。

2、集装箱及境内运输工具

“1集装箱号”:输入集装箱号。如果没有集装箱,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

“2规格”:输入集装箱规格:S-20英尺及以下;L-40英尺及以上;N-非集装箱。

“3封志(关锁)号”:预录入为空。

“4封志(关锁)个数”:预录入为空。

“5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6运输工具实际重量(车重)”: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由运输工具库自动回填,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注:(1)对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非集装箱、监管运输工具运输,且不需施加关锁的,此栏可以为空。

(2)对进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如在指运地海关预录入时无法确定境内运输工具的,预录入时此栏可以为空,但在进境地海关须按以上规定补录入电子数据。

(3)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海运的直转、中转货物,录入表体的船名、航次、提单号后,集装箱号和规格从舱单数据库中自动提取。

3、商品

“商品编码”:输入商品10位数海关编码。

“品名及规格”:输入商品实际名称及相应的规格型号。

“包装”:输入商品实际外包装:1-木箱 2-纸箱 3-桶装 4-散装 5-托盘 6-包 7--其它。

“件数”:输入商品实际外包装件数。

“数量”:输入商品实际数量。

“单位”:输入商品实际数量的单位名称。

“重量”:输入商品实际净重(单位:KG)。

“成交价格”:输入商品实际成交价格。

“币制”:输入成交价格币制代码。

二、出口转关申报单

(一)表头录入

“1境内运输方式”:必须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 2-海运 3-铁路 4-公路 5-空运 6-邮运 9-其它。

“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旧系统切换的到新系统的运输工具沿用8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3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栏输入的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4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5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海关9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6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5承运单位编号”栏输入的承运企业海关9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承运企业名称。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7申报单位编号”:必须输入申请人在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8申报单位名称”:根据“7申报单位编号”输入的10位数编码,自动提取企业备案数据库中的申报单位名称。

“9转关方式”:1-提前报关 2-直转 3-中转 8-过境  9-沿海内支线。中转指出境运输方式为海运。

“10集装箱总数”(指自然箱)、“11标箱数”、“12空箱数”(指自然箱):有集装箱的输入实际数量,无集装箱的为“0”。

“13总件数”、“14总重量”(有小数的,小数部分进1计算):出口中转货物由表体自动累加回填;出口提前报关转关货物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

“15预计运抵指运地日期”:输入预计运抵出境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的日期。

注:

(1)启运地预录入出口转关货物,报关时未确定运输工具的,可以为空(件数、重量除外),但在启运地海关转关审核前须按以上规定补录入电子数据。

(2)出口中转货物船名、航次必须与“RTX”运输工具参数库中备案的船名、航次相符。

(3)对出境运输方式为海运的中转货物: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船名输入4位关别代码+“TRAIN”,航次输入6位启运日期(年年月月日日);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船名输入4位关别代码+“TRUCK”,航次输入6位启运日期(年年月月日日)。境内运输工具须在“RTX”运输工具参数库中备案。

(二)表体录入

1、出境运输工具及提运单

“1进出境运输”:1-监管 2-海运 3-铁路 4-公路 5-空运 6-邮运 7-保税 8-保税 9-其它。

“2运输工具编号”:公路录入载货清单号(13位);其它进出境运输方式为空。

“3船舶名称”:海运录入出境船舶名称(英文船名,最长19位字符,包括字母之间的空隔,对超过19位的取最前19位),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4航次”:海运录入出境船舶航次号码(最长6位字符,超过6位的取最后6位);空运录入总运单号(11位,中间不得以“—”连接);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5提单号”:海运录入正本海运提单号(最长17位字符,超过17位的取最后17位);空运录入分运单号(8位字符,超出8位时,从后向前截取,即取后8位)或由出境地海关自编顺序号;进出境运输方式为1、3、5、6、7、8、9的出口转关货物,为空(非实际进出境的转关货物填海关单证号)。

“6进出境日期”:为空。

“7件数”、“8重量”:出口提前报关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出口中转录入该提单货物的包装件数、毛重。

“9商品项数”:为空。

“10集装箱数”:输入该提单的实际自然箱数,拼箱货物或无集装箱的输“0”。

“11发货人”:可输入实际境内发货单位名称。

注:(1)出口中转货物“2运输工具编号”项必须为空。

(2)出口提前报关转关货物,须货物运抵出境口岸方办理出口定舱的,启运地报关单预录入时,“3船舶名称”、“4航次”、“5提单号”可以不录,但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结关前,须在出境地按以上规定补录。

2、集装箱及境内运输工具

“1集装箱号”:输入集装箱号。如果没有集装箱,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

“2规格”:输入集装箱规格:S-20英尺及以下;L-40英尺及以上 N-非集装箱。

“3封志(关锁)号”:为空。

“4封志(关锁)个数”:为空。

“5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6运输工具实际重量(车重)”: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由运输工具库自动回填,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注:对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非集装箱、监管运输工具运输,且不需施加关锁的,此栏可以为空。

3、商品

“商品编码”:输入商品10位数海关编码。

“品名及规格”:输入商品实际名称及相应的规格型号。

“包装”:输入商品实际外包装:1-木箱 2-纸箱 3-桶装 4-散装 5-托盘 6-包 7-其它。

“件数”:输入商品实际外包装件数。

“数量”:输入商品实际数量。

“单位”:输入商品实际数量的单位名称。

“重量”:输入商品实际净重(单位:KG)。

“成交价格”:输入商品实际成交价格。

“币制”:输入成交价格币制代码。

4.集装箱及商品

“集装箱”:该商品对应的集装箱号。

“件数”:该商品在该集装箱中的包装件数。

“重量”:该商品在集装箱中的毛重。

三、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运输工具名称”

1、“江海”进境运输方式:直转货物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进境运输方式:直转货物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进境运输方式:直转货物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进境运输方式: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进境运输方式,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二)“提运单号”

1、“江海”进境运输方式:填“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2、“航空”进境运输方式:直转货物填“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11位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总运单号”。

3、“铁路”进境运输方式:铁路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4、其它进境运输方式:为空。

5、以上各种进境运输方式,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车牌号”。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运输工具名称”

1、“江海”出境运输方式:出口非中转货物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上述“驳船船名”、“驳船航次”、“车名”、“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2、“铁路”出境运输方式:“@”+“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

3、其它出境运输方式:“@”+“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二)“提运单号”

1、“江海”出境运输方式:出口中转货物填“海运正本提单号”;出口非中转货物为空;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车牌号。

2、其它出境运输方式: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车牌号;其它地区为空。

以上没有涉及的报关单栏目,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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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局《关于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4号)已明确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和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为切实做好上述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赋码并核注核销,未赋码的一律不得销售。

  各省(区、市)局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进行赋码,药品经营企业对所经营的赋码产品进行核注核销,并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并请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核查中发现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还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
——兼评刑法相应立法的完善


范 德 繁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刑法博士生。长春,130012)


计算机及其网络堪称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因为它们的出现了类进入了信息时代,发生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领域的变革是显而易见的,人类在从其运用中获取利益的同时,以其为目标的犯罪行为也悄然走进了刑法视野。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对几种犯罪行为认定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师长。
一、网络对象犯的提出
1995年国际互联网(Internet)进入中国,国内外的网络系统连成一体,网络带来的便捷、快速与平等令世人惊叹,然而通过计算机实施危害行为却不可避免地发生于网络的各个角落,并愈演愈烈。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将其中部分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于此之前,刑法理论界对该类犯罪行为早有探讨。令人不解的是,不论已有的理论成果抑或现行刑法规定更多的是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网络问题却少有专门探讨。在计算机科学上,计算机网络毕竟不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差别。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 条规定了: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由此可见,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作为信息载体的系统。例如,一台计算机出厂时,只要已安装程序文件或应用文件,并具有信息处理功能,即构成一定信息系统,但由于未投入使用,没有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因而不能称为“人机系统”,其信息安全当然不受上述条例保护,更不受刑法保护①。新兴的网络科学认为计算机网络是用电缆、光缆、无线电波或其他物理链路,将地理上分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连接起来的资源共享系统②。通过上述定义的比较,我们可以认为计算机网络与计算机系统在概念的外延上是有交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一定存在着网络,通过计算机网络组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其高级形式。因此,计算机网络实际上是多个单机信息系统的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网络形式:国际互联网、专业计算机信息网、企业计算机信息网。其中,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相联接。专业信息网络是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是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


*本文完成及此行与会均得到了导师吴振兴教授的无私帮助和支持,学生特此致谢!
络。由于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网、专业网等局域网都与国际网联接,因此本文探讨的关于网络犯罪对其不作专门区分。
由于受到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影响,理论界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③。”从此概念出发,网络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包括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和以计算机网络为攻击对象两种;在行为性质上包括网络一般违法行为和网络严重违法即犯罪行为两种。因此,我们认为此概念的界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从刑法理论对和网络犯罪的研究。这便要求我们以审慎的态度对其重新理解。综观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
前者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我们称之为网络工具犯。由于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形色色,可以说刑法分则中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等需要两相面对的罪行以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后两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我们称其为网络对象犯。因前者涉及面广,且属各自罪行的研究范围,故本文仅就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行为的认定进行探讨,并且笔者以为,将网络对象犯单独提出能充分地发挥其概念的界限性机能,主要表现在其与若干相关概念的比较上:
(一)网络对象犯与计算机犯罪
理论界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众说纷纭,有工具说、关系说、折衷说④。此外,还有观
点认为计算机犯罪就是以信息为对象而进行的犯罪⑤。无论采取什么观点,都离不开这样的判断:计算机犯罪是围绕着计算机的犯罪行为;缺乏信息系统的“裸机”很难成为犯罪工具,即使作为犯罪对象时也仅是财产犯罪的对象,此时的犯罪不能归为计算机犯罪。基于这般理解计算机犯罪应当是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分为单机系统和多机网络系统。如此,计算机犯罪在涉及范围上不是以多机网络系统为全部,而且应当包括单机系统。多机网络系统的犯罪,其行为方式理论界通常认为只包括利用和侵犯,而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则不被包括。因此,计算机犯罪的外延并不能完全涵盖网络对象犯,这便给了我们研究网络对象犯的独立空间。
(二)网络对象犯与网上犯罪
网络化程度的加深,为人类带来了更多的便捷,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空间,我国学者
敏锐地发现了发生于这一空间的犯罪行为的研究意义,并进行了深入探讨⑥。现有的研究以发生在网络上的犯罪行为为对象,诚然,这一研究课题对我国刑法学来说是全新的,对其研究无疑有着深远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但如前文所言,网络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毕意不能完全等同,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也无法包含在网上犯罪中。
因此,笔者另立视角,将网络为犯罪对象的危害行为称为网络对象犯,目的是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实现其刑法理论研究上应有地位。就网络对象犯本身而言,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我们分别称其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这两类犯罪行为中有的被刑法明定罪名,有的尚无直接的相应的罪名因此需要理论上的解决,为其提供认定依据。
二.网络用益犯的认定
网络用益犯是指网络使用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对网络进行利用占用等犯罪等行为。依其手段的不同可分为:盗用网络行为和侵占网络行为。
(一)盗用网络行为的认定
互联网络将计算机技术与现代通讯结为一体,网络便成为大量信息的传输纽带,用户不
仅可以调用网络进行通讯,而且可以从中获取信息经营各项业务,网络本身便成为特殊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时也决定了它被盗用的可能性。
1. 盗用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盗用网络是指以无偿使用为目的,不经网络业主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私自入网,或以秘密手段使用合法用户的网络码号从而增加其费用的行为。它的构成特征有:行为主体是网络使用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行为客观表现为两种方式:其一,未经合法程序,私自入网从而获得各种利益;其二,盗用其他合法用户的网络使用权从而获利。行为侵犯的客体不是网络本身,而是网络业主或经营者对网络享有权能以及其他合法用户对网络的使用权。
2. 盗用行为的定性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对此行为没有明定为罪名,但我们认为可以定为盗窃罪。刑法第265
条规定了对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首先,在行为性质上,该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1996年邮电部印发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机标准的暂行规定》中将盗用电信码号界定为盗用长途电话帐号,号码偷打电话,偷接他人电话线路并机使用,盗用移动电话码号、复制、倒卖、使用行伪机和盗用其他电信码号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认定盗用网络行为是否适用上述规范构成盗窃罪,关键点是互联网络是否为通信线路,网络码号是属其他电信码号,本文的回答是肯定的。在我国,目前的通信线路是指利用于电信业务的线路,而电信是指利用电话、电报或无线电话设备传递信息的通讯方式。当前的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连接媒介仍然是邮电通讯部门的电话线路、微波与卫星通道和光缆设施。而这些均是传统上电信业务范围。因此,互联网络当然也就属电信范畴。因此盗用网络私自盗接网线和窃用网络码号的均可以盗窃罪定之。其次,盗窃数额的认定。尽管网络信息不是有形财物,但其数额问题在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所涉及。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中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计算,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此外,根据前文所述盗用网络码号属于其他信码号范畴,因此盗用联网络的数额计算即可以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为指导:它应包括当地邮电(电信)部门规定的入网初始费和合法用户正常支付的费额。盗用数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六个月的平均费用推算。合法用户使用地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网费推算。在盗用数额较大时,盗用行为可构成盗窃罪。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出现的单纯盗接某公司、企业局域网络行为不宜定为盗窃罪,因为该类网络非公用信息服务网。行为人盗接如果是为了获取某种商业秘密或是为了破坏该信息系统,依照我国刑法中相应犯罪规定处理。
(二)侵占网络行为的认定
互联网虽然是庞大的,复杂的信息系统,但在其中仍然存在着若干无数相对独立的网
络站点,各站点被不同的数字标识确定地址,同时各站点通过选择一个英文名字来命名以确定其网络地址,这就是所谓的网上域名。针对这一特点,部分站点因为技术原因可能被他人侵占,这一行为在实践还很少出现,但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上黑客的技能越发高明,他们利用各种技术破坏网络站点保密措施,修改域名和相应的数字标识,并重命名加密强行占有某网络站点,对这种行为如何进行刑法评价,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目前,我国刑法对此未作规定,未来的刑法修正应考虑类似行为。
三、网络侵害犯的认定
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活动,在实践中表现得形形色色,以其行为方式不同,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侵入网络的行为
国际互联网是个开放的信息系统,只要经合法手续、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便可登录上
网。因此对国际互联网络而言并不存在侵入问题。但由于整个网络体系当中的部分站点的特殊功能和用途涉及到专业情极和信息的保密,它们是不能被轻易进入的。因此对这些网络站点的非法登录便是侵入行为。在我国被侵入的通常是行业区域网和某些企业局域网。由于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处算机信息系统罪,它包括网络结构的信息系统,因此本文以该罪为中心进行认定探讨。
1.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院建设,尖端科学
技术领域计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会发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果而故意为之,其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严重侵犯了这些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正因如此,97年刑法修订,此罪作为计算机犯罪的“先锋”被规定进来。
2.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停止形态
根据该罪的犯罪构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的行为本罪即就既遂。这里的侵入是对信息系统的侵入,单纯的对自然环境的物理侵入如非法进入计算机房、终端操作室,尚未通过终端显示环节进入系统内部均不是本罪意义上的侵入。因此本罪在形态上属行为犯,即指行为只要单纯地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而无须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⑦。本罪的客观构成行为是侵入,即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非法登录的行为事实,实质上是指登录成功的行为状态。“登而未录,侵而未入”根本未对本罪所保护的信息系统构成危险。那种认为“侵而未入”构成本罪未遂的观点不足取,不仅有违立法宗旨 ,同时在实践中也是难以执行,造成不适当扩大刑事责任范围的危险。
3.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数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