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03:32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冶金、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河岸决口引发溃水淹井、山东省邹平县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铝水外溢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事故充分说明,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安全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责任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近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级检查,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二、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当前,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自然灾害严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对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或与塌陷区、废弃井口联通的矿井,要立即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填实废井口等疏堵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要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突水突泥事故措施,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防范暴雨、滑坡、泥石流等引发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排查治理工业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
  要组织力量对各行业领域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事故的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突出抓好煤矿隐患排查,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强技改、新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要严密防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坍塌、坠落、透水、窒息等事故,加快病险尾矿库治理。
  要组织开展在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地铁和建设施工项目安全大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和危桥改造力度,并加强通行、使用管理,防范坍塌、坠落、塔吊倒塌等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冶金、有色等工业企业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等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投产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小企业、小作坊的火灾隐患,要抓紧进行排查整治。同时,要全面做好石油化工、电力、民爆器材等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高压油气田井喷、大面积停电事故,严厉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和违法制售、使用火工品等行为。
  四、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特别要盯住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深入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违章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规载客和超速、超载、超限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和危险路段的整治,严禁非法改装生产车辆。要大力推进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航空企业反事故征候、反违章操作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校车安全管理。铁路、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汛期行车、行船的安全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交通安全。
  要加大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测检验,淘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老旧渔船,加快渔船通讯、自救设备的配备,加强对拖拉机和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以及农村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要全面做好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工作,在秋季开学之际集中开展一次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大检查,严防拥堵、踩踏、火灾等事故。
  五、认真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建立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做到科学施救。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大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举措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事故发生和抢险救援情况,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核查处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期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届时要对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8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行政强制法(草案)

张俊龙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

  该《行政强制法(草案)》从起草至今,历经十年时间,目前尚未生效。制定本法,将使行政机关的强制权合法、有序地行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关键词 行政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草案)



行政法、行政强制的概念与关联性

行政法、行政强制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权作为现代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相关法律规范,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同时也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

  洛克早在17世纪时就曾做出过论证: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基于此种认识,西方人最初通过权力相互制衡(三权分立等)来实现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但是,因现代化而逐渐增加的公共事务改变了国家权力结构,行政权力的扩张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行政强制作为依法行政理念和当代政府职能扩大相结合的产物,是促进全民遵纪守法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设施的重要方法,是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

  在所有的行政行为中,行政强制是通过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直接干预公民权利义务的最严厉手段之一。行政强制如果运用得合理、合法,就能够令行禁止,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反过来,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影响政府的公众形象。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就必须权衡利弊,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权,又必须适度,而且要加强监督的力度,从而实现“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第一条)的立法宗旨。

《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评述
《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所称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一)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二)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三)对财物的扣押;(四)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五)强行进入住宅;(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一)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三)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四)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法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权限设定等都进行了规范。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草案也着力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

  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我国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两种: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补充。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如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就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国外不同。申请不是诉讼,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申请比诉讼效率较高,这是适应行政管理要求的。但申请也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申请如经法院批准、同意,原行政强制决定就成为司法强制决定,法院可以运用其司法强制执行权,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因此,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必须认真进行审查,不仅要作形式审查,还要作实质性审查。对行政机关的申请,经审查合法,将由法院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经审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

(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从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形:

(1)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一般由法律规定,专项授权给主管行政机关,如:关于人身权的,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强制履行(《兵役法》)等。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如滞纳金(《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强制收兑(《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强制许可(《专利法》)等。

(2)属于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只授予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如税务、海关、审计等部门,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3)特别的财产权, 即拆迁房屋、退回土地等,由于这是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的行为,需要特别地慎重。原则上都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强制拆迁既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0-12-29

教党[2000]33号


近来,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一些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应有的工作条件和职级不落实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为深入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保障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现重申和强调以下几点:

  一、高校纪检监察队伍承担着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和促进高校发展、改革与稳定的重要力量。各高校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机构改革中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指示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切
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的落实。

二、新合并组建的高校要尽快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前,各校可建立临时纪委,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报所在省(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批准,并报部纪检组备案后,履行纪委的职责。

三、为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曾就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生活和工作等问题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各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此重申以下几点:(1)高校纪委书记是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应参加书记碰头会或例会。纪委副书记是同级党委部(处)长一级的干部,应列席同级党委民主生活会;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请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2)高校纪委内设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均为实职,应按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级干部享受同等政治、生活待遇。(3)给予纪检监察部门办案人员补贴,是国家基于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工作的特殊性而作出的政策规定,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落实。

四、高校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身体力行。牢固树立奉献精神,立足本职,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开拓进取,为高校改革、发展与稳定,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