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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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18日    证监发字[1997]42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2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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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

建质函[2005]3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式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样本印制。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式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下载: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511240101.doc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511240102.doc

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16日,铁道部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发包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
现将《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对投入合资铁路的国铁股权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已成立的合资铁路公司,由国铁持股单位依据本规定及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铁财〔1997〕79号)的规定,规范与合资铁路公司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部财务司备案。


为贯彻铁道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促进合资铁路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合资铁路公司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所指的“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二、铁道部对合资铁路投资形成的国有铁路股权,由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单位作为产权代表(以下统称国铁持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持有,对合资铁路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国铁持股单位对铁道部履行以下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维护国有铁路权益。
2、对投入合资铁路公司的国有资产,依法确立与合资铁路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行使股东权利,并对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3、定期分析报告合资铁路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涉及合资铁路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改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报部审批。
四、国铁持股单位以其投入的资本额为限对合资铁路公司承担责任,并行使以下权利:
1、依照法定程序,对合资铁路公司的生产、建设及经营活动的重大投资、经营决策事项行使表决权与监督权。
2、根据投资比例,对投入合资铁路公司的资产依法行使资产受益权,向合资铁路公司收缴投资收益。
五、铁道部对合资铁路的投资,是指对合资铁路建设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本性投入。
1、铁道部以现金对合资铁路建设投入的资本金,作为“拨付资本金”拨付国铁持股单位,由国铁持股单位计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作为“长期投资”投入到合资铁路公司。
2、铁道部以既有线、设备器材等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投入,由国铁持股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后的评估值(或由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价值)进行帐务调整,并作为“长期投资”投入到合资铁路公司。
3、合资铁路公司以国铁持股单位投入的资本额计入公司“实收资本--国法人资本”,并向国铁持股单位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合资铁路公司盖章。
4、国铁持股单位对合资铁路公司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应通过“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对其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即拥有过半数以上的资本或表决权),由国铁持股单位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件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5、国铁持股单位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应对合资铁路公司当年的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单独进行分析说明,并附合资铁路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部。
六、合资铁路公司对各股东投资形成的及公司借贷形成的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合资铁路公司执行《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成本核算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执行。
八、合资铁路公司与相关铁路企业之间的运营费用清算及设备租用、互补劳务等,在铁道部有关清算标准和办法尚未颁发前,按照《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九、合资铁路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两则”的规定,对当年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投资各方有特殊约定除外),并按照投资比例向各股东分配红利。
十、合资铁路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价格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如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结果。对于公司为开展多方位经营投资开办的各类企业法人实体,其资产和收益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
十一、本规定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