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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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监总管一[2006]198号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曾培炎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回顾总结了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展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深入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好会议精神

  矿业秩序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发生的多起重特大事故表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已成为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不但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会议提出要实行治乱、治散、治本同步推进,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有效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这对于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好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和畏难、厌战情绪等问题,按照曾培炎副总理重要讲话要求,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安全监管和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积极参与和配合搞好下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突出重点,继续加大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4号)、《关于做好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1号)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继续抓好对矿业资源开发秩序长期混乱和安全状况较差的地区的重点整治工作。要在进一步搞好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河北邢台、山西岚县、河南栾川、湖北黄石、湖南郴州、云南兰坪、贵州黔西南和各省安全安监部门确定的79个重点地区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未按期提出申请、已关闭的7477个矿山,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加大对未按期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的关闭工作。一是各地要在9月底前,将经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名单上报安全监管总局;二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尚未提请关闭的矿山,要尽快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关闭。已经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的矿山,要尽快组织实施关闭工作,通知各有关部门吊销所有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三是加强对实施关闭过程的监督,确保关闭到位,做到“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

  (三)加强对重点矿区特别是整治工作任务重的地区的监督检查。发现无证非法开采、滥采乱挖、超层越界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生产行为的,及时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对非法矿山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对重点矿区、重要矿种开展的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对于国土资源部门已经确定的163个重点矿区和28个问题突出的矿种,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全面排查,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整治力度,促其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好转。

  三、强化源头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67号)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把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与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协调开展。一是加强对许可工作的领导,强化发证组织工作。对正在履行审核程序的非煤矿山要做好收尾工作,尽快在短期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依法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大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力度,认真核实尾矿库(包括电厂灰渣库)的数量,及时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实事求是地分析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现状,对于危库、险库、病库要依法进行治理,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闭库,确保年底全面完成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证工作;二是加强对持证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于因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因审查把关不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吊销;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采矿许可证到期没有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的非煤矿山,发证机关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放松管理、降低安全标准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及时通知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把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与执行“三同时”制度相结合,强化源头管理。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对被国土资源部门列入资源整合的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矿山,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整合方案的编制工作,坚持先关闭再整合的原则,已列入关闭的矿山坚决不能参加整合,防止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确保整合方案满足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加强对整合矿山的安全准入管理,对于列入资源整合的项目,要依法先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以整顿会议确定的治乱、治散、治本为契机,加大对非煤矿山尤其是井工开采矿山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重点做好对大型采空区、露天边坡和尾矿库的治理,各地要结合安全许可工作,摸清上述重大隐患的底数,提出整改方案,积极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和资金,开展好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的整改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时限,有效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

  五、强化基础工作,逐步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强化基础工作,依法规范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既是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

  (一)加强对已公布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是安全监管工作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企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加大对已制定标准的宣贯工作,今年重点加大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增强矿山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使这两部规程在矿山企业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水平。

  (二)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岗位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对于当前已开展了达标活动的企业,在企业自我评定的基础上,要积极组织对其进行评级。通过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促进非煤矿山提高安全水平。

  (三)积极推广实用安全技术。各地要结合贯彻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制推广机械通风、改善通风系统,防止炮烟中毒等事故的发生。要针对全国小型露天矿山企业坍塌事故多发的特点,积极推广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

  (四)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基础管理工作。各地要在10月底前,把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全部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要建立事故情况档案,定期开展安全形势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对策,防范事故发生。

  (五)建立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互相配合,搞好信息沟通。一是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对采矿秩序问题突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地区,要积极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二是加强对有关证照的管理。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在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时限上搞好衔接,尽可能确保证照有效期的一致。建立证照颁发管理情况的通报制度,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情况,对证照到期的,要及时通报对方暂扣有关证照。

  (七)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和落实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赔偿、康复的三大功能,积极推进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事故预防资金,主要用于安全培训等事故防范工作。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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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商洛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省市有关教育投入政策,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商洛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商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市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六条 各县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缴省级,15%上缴市级,35%留归县区。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省、市国库。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下达,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活动设施和办学(园)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凉山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


凉府发〔2006〕26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凉山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州属国有企业:
  《凉山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凉山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州政府确定的由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州政府或州国资委任命和建议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第五条 州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是指考核当期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申报,州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反映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由州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附件4)。
  第九条 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州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管理方案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州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应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州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州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州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企业沟通后变更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州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州国资委上报一次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下旬前上报。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诉事项、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应按规定及时向州国资委报告。
  (三)建立业绩执行情况预警制度。州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和有关报告制度的规定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州国资委。
  (二)州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州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州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州国资委反映。州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五)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州国资委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州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不良资产比率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州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州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年前年末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的不良资产及挂帐总额与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及挂帐总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者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2)。
  (二)分类指标由州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附件2)。
  第十六条 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其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州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州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州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州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州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州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州国资委报告。
  (二)州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任期考核专项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州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任期考核专项审计结果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 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州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州国资委反映。州国资委调查后作出答复。
  (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州国资委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 5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一条 州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任期中长期激励和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州国资委另行制订。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二十四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州国资委管理的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在0.6-0.8之间加以确定,报州国资委审批。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按本办法确定,也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在任期届满时兑现。
  第二十六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示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或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具体扣发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发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州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州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任期届满后,州国资委通过监督检查和清产核资,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州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利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兑现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企业拒缴、少缴、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国有资产收益,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当年的考核结果视为E级,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外,当年的考核结果视为E级,扣发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州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对下属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3.经营难度系数
     4.综合评议指标及计分办法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综合评议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5%,加0.5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扣0.5分,最多扣4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5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对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企业,不考核净资产收益率,而考核总资产收益率)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7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7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减。
  (三)盈余现金保障数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7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7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0%,加0.5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0%,扣0.5分,最多扣1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3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盈余现金保障数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3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0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5分,较低级扣0.5分,较差级扣1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减。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20分;若只设一项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下限为16分,上限为24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则下限为8分,上限为12分。
  分类指标得分=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0%+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
  (五)综合评议指标满分15分。由州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对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附件4)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好和较差5个档次。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附件3)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附件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不良资产比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由标准值部分和目标值部分构成,指标数据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的两位数。(对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企业,不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率,而考核净资产数额。)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28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即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时(即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3.无行业标准值比较的企业,其行业标准值部分的基本分可加在该指标的目标值部分的基本分上面。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也应对等增减。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14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8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8分,最多扣3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6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5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10个百分点,加0.25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25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5分,较低级扣0.5分,较差级扣1分。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10分,若只设一项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下限为8分,上限为12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5分,则下限为4分,上限为6分。
  分类指标得分=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0%+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
  (五)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计分。
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定期公布得企业效绩评价标准每个档次的三年算术平均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低和较差5个档次。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附件3)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附件4:综合评议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议指标及分值(0-15)
  (一)三项制度改革(0-1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合理拉开内部分配差距;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企业文化建设(0-1分)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形成以开拓创新、拼搏进取、敬业爱岗、团结协作等要素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和企业精神,形成体现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发挥企业文化的导向作用,营造文明和谐的内部环境,提高企业凝聚力及竞争力。
  (三)维护企业稳定(0-1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按政策妥善解决离退休生活职工待遇问题;及时分析和掌握企业不稳定因素,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企业各种矛盾,维护企业稳定。
  (四)企业战略管理(0-1分)适应加入WTO后所面临的形式和挑战,推进企业战略管理,制定、实施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相应的筹资、投资、开发、重组等经营策略,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推进技术创新(0-1分)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用现代先进技术改进技术装备和服务环境,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六)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0-1分)实施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建立发现、培养、使用和留住人才的机制,强化人才对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适应发展需要,加强关键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强科技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企业基础管理(0-2)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健全生产、物质、销售、财务、设备等基础管理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客户管理和货款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在国际国内经贸活动中的正当权益;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八)社会贡献(0-3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按时足额交纳国家税收及职工社会保险费(0-2分),主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遵守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维护企业声誉;重视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投入;建立责任制和应急处理机制,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资本金收益(0-4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0-2分);按时足额交纳资本金收益(0-2分)。
特别加分:在上述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州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最多加3分。
  二、计分方法
  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由州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分项打分,得出评议指标综合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