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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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汇报,对进一步查处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和廉政建设作出了部署。充分体现了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高度关注,体现了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深入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中央做出的查处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决定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监管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上来。通过学习,教育干部充分认识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吸取案件教训、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实推进和完成已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专门整改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专门整改工作,吸取郑筱萸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教训,深入查找漏洞,抓紧进行整改。要立即制定方案,着手组织落实。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干部无一例外都要对照要求,找差距,找教训,找漏洞。整改工作要突出重点,对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执法稽查等行政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决不允许搞形式、走过场。整改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于2007年2月28日前,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国家局。

  三、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当前药品监管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切实加强监管,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最大程度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既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和正当权益。在研制环节,要严格现场核查工作,严把审批质量关。对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药品,要依法予以淘汰。在生产环节,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尤其是对生物制品、特殊药品、注射剂等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要认真研究、抓紧准备实行驻厂检查员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发现严重违规生产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撤销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要抓好对医疗器械生产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违规生产行为。在流通环节,要重点整顿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查处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要主动协调工商部门,抓紧抓实药品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在使用环节,要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置和应对药害事件,积极推进合理用药。

  四、落实反腐倡廉和队伍建设各项任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抓好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打造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监管队伍。要坚决纠正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收受现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持有医药企业股份,在企业、科研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兼职取酬,违规从业,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违纪行为。要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优秀干部选调选配、重要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和组织调整工作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善于把握全局和协调关系的优秀干部选拔到主要工作岗位上来。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公开做出承诺,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履行好监督职责。

  五、做好春节期间的廉政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和腐败行为,确保过一个朴素廉洁的春节。要提倡节俭、厉行节约,不得在节日期间突击花钱,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每名干部都必须严格做到:不准收受下级单位、行政相对人的钱物;不准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送钱送物;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不准为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安排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带头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同时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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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步伐,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对电子口岸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电子口岸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电子口岸建设取得长足发展。
  按照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子口岸委)的总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36号)精神,积极推进电子口岸建设,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电子口岸建设全面推进,通关环境进一步改善,口岸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1.中央层面电子口岸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电子口岸委成员单位扩大到15个部门,形成共同管理、协商决策的国家电子口岸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需求为导向,以“电子底账+联网核查”为手段,合作开发应用了一批跨部门联网应用项目,有效保障了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口岸管理部门在收结汇管理、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税收入库等方面的依法行政和联合执法能力不断提升,在出口退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海关税费及保证金台账支付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国家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方面的监测预警和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强化,同时促进了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发展,加强了中欧贸易供应链安全及跨国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截至“十一五”末,中国电子口岸专网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骨干网络可用率达到99.94%,同城及异地容灾设施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电子口岸安全认证体系获得国家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信息安全防护、管理、客服、运维体系进一步完善,核心系统可用率达到99.93%。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已实现与13个国家主要口岸管理部门、15家商业银行,以及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和欧盟委员会税收与关税联盟总司联网,开发联网应用项目23个,累计入网企业约66.4万余家,日均处理单证130多万笔,基本实现了大通关关键环节的联网核查和网上办事。
  2.地方层面电子口岸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各省(区、市)均签署了《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合作备忘录》,构建了地方政府牵头、相关口岸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全面展开,相继开发应用了上海“世博物流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天津“一次录入、分别报检、报关系统”、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以及“检验检疫口岸电子快速查验系统”等一批以口岸通关服务为主、集相关物流商务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大通关综合应用项目,有效改善了口岸通关软环境,提高了通关效率,降低了贸易成本,提升了企业国际竞争力。
  截至“十一五”末,各地区结合实际,已建设35个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开发应用了舱单申报、船勤申报、海铁多式联运、网上订舱、堆场联网、物流综合信息查询等600余个具有地方特点的综合服务项目,初步形成了沿海、沿边地区以实体平台建设为主、内陆地区以虚拟平台为主的建设格局,地方电子口岸已成为地方唯一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
  电子口岸建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统筹规划、建设指导和协调能力有待提升,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仍需深化,综合应用效能有待进一步发掘,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缺乏长效保障机制。电子口岸整体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与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需求、与口岸管理部门提高监管和转变职能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十二五”时期电子口岸建设进入关键阶段。
  1.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电子口岸建设提出新挑战。“单一窗口”建设已成为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窗口”工程,既是我国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有效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平衡发展的必然要求。
  2.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环境对电子口岸建设提出新要求。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进一步显现,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全球经济增长总体趋缓,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加剧。同时,国内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攀升,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压力加大,外贸发展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增多。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必须进一步改善口岸通关环境,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这给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3.技术创新与变革为电子口岸发展提供新动力。世界范围内新一轮技术变革正在酝酿,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已成为推动口岸信息化向高端发展的重要趋势。电子口岸作为口岸信息化综合应用的关键领域,必须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驱动作用,不断推进新技术、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以科技创新引领口岸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企业为宗旨,进一步提高口岸管理部门服务与监管效能,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协调推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电子口岸建设,构建与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口岸软环境。
  (二)基本原则。
  联网核查、便利企业。坚持以服务企业为核心、以加强监管为基础,继续推进部门间联网核查和业务协作,优先发展有利于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的应用项目。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自上而下规划部署、协同推进的科学方法。成员单位和共建部门要将电子口岸建设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制定目标一致的实施方案,建立与电子口岸建设相配套的基础设施。明确电子口岸建设重点,制定分步实施计划,优化流程,稳步推进。
  数据共享、确保安全。坚持把“安全第一”作为电子口岸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根本准则。电子口岸平台建设须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安全标准,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立完善数据公开、使用授权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综合效能。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电子口岸平台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电子口岸平台通关、物流、商务功能进一步丰富,企业通关更加高效、有序、便捷,口岸综合执法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符合国际“单一窗口”建设管理规则和通行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单一窗口”工程初步建成。
  基本实现网络化协同口岸监管模式。口岸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取得重大进展,联网核查和辅助决策内容不断丰富,电子口岸平台与各部门政务外网建设协调发展,口岸管理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基本实现大通关“一站式”服务体系。口岸大通关业务流程进一步优化,数据共享和信息资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与大通关相关的物流商务服务健康发展,物流协同、商务服务、配套支付等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形成与电子口岸发展相适应的技术支撑体系。电子口岸平台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网络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平台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整体运行可用率达到99.9%,有效满足电子口岸可持续发展需要。
  三、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中央层面电子口岸建设。
  1.建设跨部门综合信息共享数据库。依托电子口岸共建共管共享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信息发布、更新与利用共享机制。配合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口岸管理部门信息资源,建设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和口岸管理政策法规资讯库及配套的应用服务系统,进一步提高口岸管理部门联合执法、预测分析、科学决策能力,方便进出口企业获取口岸管理及通关服务信息。
  ——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以进出口企业为单位,以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为基础,汇集环保、商务、央行、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等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年度审核信息、注销吊销信息、财务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级、违法违规记录等,建立跨部门的进出口企业资信共享机制及配套的综合资信库,为实现口岸管理部门网络化联合监管创造条件。
  ——口岸管理政策法规资讯库。汇集口岸管理部门各类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公告通知、风险预警、分析报告、进出口业务统计等信息,形成完整的进出口政策法规资讯库,为各级口岸管理部门及企业提供全面的口岸资讯服务。
  2.推进跨部门联网项目建设。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外贸形势和相关产业政策的需要,以实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间与大通关流程相关的数据共享和联网核查为重点,依托金关工程、金质工程、金税工程等电子口岸平台,加大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力度,不断扩展部门间业务协同领域,促进无纸化业务改革,全面提升口岸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业务协同和综合服务能力。
  ——围绕防范和打击伪造监管证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重点开展许可证、通关单、原产地证书和兽药、苗种等监管证件联网核查项目建设。
  ——围绕国家防范环境风险,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的要求,加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力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推进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等联网监管项目建设。
  ——围绕加强国家税收管理,保障税收安全,便利企业网上办理征、缴、退、补等手续,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深化关库联网等联网核查项目建设。
  ——围绕国家自贸区建设战略大局,配合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新加坡自贸区等贸易协定的实施,积极研究推进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信息共享,分析掌握我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利用效果,推动自贸区战略深入实施。

专栏1:“十二五”期间中央层面重点应用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功能和作用
相关部门

1
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 通过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报关核销数据的交换,实现发证数据与实际进出口数据的联网核查,有效防范和打击伪造或变造进出口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规范贸易秩序,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
进口固体废物联网监管系统 通过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审批、使用信息及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登记注册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完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协调机制,促进环保、质检等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综合监管。 环境保护部
质检总局

3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环保联网监管系统 通过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运输、使用、经营许可的审批信息,以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信息及其包装检验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实现质检、环保、工商、交通等部门的联合监管。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有效遏制伪造单证等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民航局

4
进出口农药登记及检验监管信息交换系统 通过农业部与质检总局交换进出口农药登记信息和农药检验监管信息,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农药联合监管。 农业部
质检总局

5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联动系统 通过将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数据、企业收付汇率和企业分类监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提高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联网监管和进出口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的效率,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和逃套汇行为,并为企业分类管理及海关审价等提供决策支持。 海关总署
外汇局

6
关库联网税费核销系统 进一步优化海关税费核销业务流程,通过海关与国库对税费入库信息比对核销,实现对税收入库的全程监控,提高税收入库工作效率和监管力度。海关总署与人民银行系统试点成熟后,研究与财政部联网事宜。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7
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 通过海关与税务部门加工贸易电子数据和出口已退税数据的交换,实现对企业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退税联网管理,避免企业重复录入,提高退税效率。丰富数据交换内容,开展退运补税数据联网核查。开发将税务总局有关农药出口退税情况交换至农业部的功能,以对不同农药出口提出相应税收政策,调控农药出口数量和品种,促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 农业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8
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 完善海关和税务部门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实现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稽核异常核查数据以及稽核申报数据的跨部门数据共享,加大打击利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的力度,为海关办理退税提供决策支持,有效解决企业骗税问题。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9
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完善海关、质检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实现海关与质检对货物实行更为严密的全程监管,推进无纸化通关进程,为企业减轻负担。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10
原产地证书联网共享系统 研究推进原产地证书信息共享,加强原产地证书的有效监管和利用效果分析,配合有关贸易协定的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11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系统 通过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报关核销数据的交换,实现发证数据与实际进出口数据的联网核查,规范密码产品进出口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伪造、变造和买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提高预警监控和数据统计分析能力,保护国家信息安全。 海关总署
密码局

12
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联网核销系统 积极推动海关与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防止伪造、变造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及时掌握进出口濒危物种的数量、种类、进出口口岸等实际情况,强化对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商品的监管力度,提高海关、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整体管理效能,有效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 海关总署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13
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联网核销系统 探索实现海关与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防止伪造、变造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物/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进出口药品的监管,维护合理的药品贸易秩序,实现对我国进出口药品的宏观调控,保障进出口药品的安全。 海关总署
食品药品监管局

14
铁水联运口岸信息系统 通过运输部门运单单证与口岸管理部门相关执法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实现“一次录入、信息共享”,促进部门间的业务协同,提高货物运输和通关效率。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15
加工贸易联网审批备案系统 推动实现商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数据与海关加工贸易备案及核销数据的共享和联网管理。简化审批、备案、通关流程,提高业务协同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商务部
海关总署


  3.支持地方电子口岸开展大通关综合项目建设。对于地方电子口岸具有共性需求的应用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开发运行。电子口岸委成员单位要依法向地方电子口岸开放各类通关和执法信息,支持地方向社会提供物流和信用等信息服务;要积极开放数据交换接口,公开报文标准、提供基础业务代码及数据规范性检查规则,为地方电子口岸开发符合需求的大通关综合应用项目及提供本地化服务创造条件。
  (二)积极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建设。
  1.建立通关及物流状态综合信息库。以海关、质检、海事、港口等部门通关物流状态信息为基础,整合运输工具动态信息、集装箱信息、货物进出港和装卸等作业信息,形成完整的通关物流状态综合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全程状态查询服务,方便企业及时掌握通关申报各环节状态,合理安排物流作业。
  2.推进综合服务项目建设。以服务企业为核心,以实现大通关“一站式”服务为目标,在电子口岸委成员单位的支持和指导下,按照相关管理规范,重点开发地方跨部门综合性大通关服务应用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各部门已有的外网服务项目。
  ——围绕便利企业申报、减少重复录入,重点开展报关报检、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进出境人员信息等“一次录入、分别申报”项目建设。
  ——围绕国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调整要求,落实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云南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等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加工贸易联网审批、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邮轮一站式服务及境外游艇管理等配套项目建设。
  ——围绕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口岸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之间的业务协同,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平台与地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研究推动多式联运、电子装箱单、电子提货单、网上订舱、堆场联网、仓库联网、物流综合信息查询等项目建设,实现通关环节和物流、商务、支付环节的信息交换、流程衔接、协同处理。

专栏2:“十二五”期间地方层面重点应用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功能和作用
相关部门

1
报关报检系统 为进出口企业、代理企业提供一次录入报关、报检相关信息,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功能,提高信息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减少企业重复录入,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报关、报检相关数据的一致性,提高联合执法水平。 海关
质检

2
进出境船舶联检系统 为船公司、船代等企业提供一次录入船舶基本信息、船舶动态等相关信息,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申报的功能。实现对船舶信息的共享和联合检验,简化企业申报手续,便利口岸监管部门风险分析和分类检验,提高船舶通行效率,促进海上运输便利化。 海关
质检
海事
边检

3
舱单申报系统 为企业提供一次录入海运、空运、国际道路运输等舱单信息,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申报的功能,减少企业重复录入,降低数据差错率,提高数据一致性。 交通
海关
质检
民航
边检

4
加工贸易联网审批备案系统 为企业提供一次录入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数据,分别向商务部门、海关申报的功能,实现商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数据与海关加工贸易备案及核销数据的共享和联网管理,简化审批、备案、通关流程,提高业务协同,有力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商务
海关

5
多式联运信息系统 通过将铁路、交通及相关运输单位的运单数据,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通关执法指令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优化运输工具和货物的调度,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现多种运输工具联运无缝衔接,提高整体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交通
铁道
海关
质检
海事
边检

6
出入境人员联网监管系统 为出入境人员及相关代理提供一次录入出入境人员相关信息,分别向质检、边检、海关等部门申报的功能,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申报,实现对低风险人员快速通检、高风险人员的严密监管,进一步增强监管有效性。 交通
铁道
海关
质检
民航
边检

7
会展商品通关申报系统 为会展代理企业提供一次录入展会和展品备案及核销信息,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申报的功能,减少数据重复录入,简化通关申报手续,缩短通关时间。 商务
海关
工商
质检


  3.促进互联互通,实现平衡发展。配合落实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和深化业务关联度高的沿海地区之间、沿海港口地区与内陆地区之间的合作,重点推进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海峡西岸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区、成渝经济区等地区平台间的业务合作与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办理跨区域通关业务。进一步改善区域通关环境,探索开展东北、陕甘宁青等区域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区域内地方电子口岸平台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加快重点口岸、边境城市、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电子口岸建设,推进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
  (三)稳步构建与电子口岸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
  1.扩大网络覆盖范围。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立电子口岸中央和地方两级平台“上下贯通、左右互联”的网络服务体系,探索实现电子口岸平台与口岸监管服务相关物联网平台,以及与台港澳地区和其他国家口岸物流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
  2.加强平台支撑体系建设。优化整合平台服务器、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资源,全面提升平台可扩展、可管理和高可用性。构建完善企业服务总线、数据交换、统一安全认证、统一通信服务、即时通信等基础支撑平台,优化平台应用架构,有效提升平台服务支撑能力。
  3.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加强对系统、网络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和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符合国家电子认证体系要求的认证系统及安全应用支撑平台。加快容灾体系建设,中国电子口岸平台整体安全保护能力要达到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全面完成主机房、同城备份机房及异地容灾中心建设。业务规模大、实时性要求高的地方电子口岸平台要建立同城及异地容灾系统,全面提高业务连续性保障水平。
  4.探索建立电子口岸云服务机制。整合电子口岸系统、网络、安全、项目与服务资源,探索应用云计算、云存储等新技术手段,业务规模小、建设资金不足的地方电子口岸不再自建基础设施,可采用协商使用服务或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基础支撑服务。
  5.推进电子口岸一体化客户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国电子口岸客户的服务网络,建立统一的话务和工单接转流程,采用统一的知识库和问题回复标准,实现全国电子口岸客服部门统一的服务接入号码、管理和服务标准,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电子口岸委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加大对电子口岸建设的参与和支持力度,对下属单位参与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指导职责,完善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发挥地方电子口岸办公室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电子口岸建设评估监督体系,强化规划实施、应用效益、资金使用、企业满意度等方面的量化评估。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电子口岸委成员单位要制定本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抓好任务落实。电子口岸委办公室要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充分发挥沟通协调和指导作用。地方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电子口岸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支持项目建设。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要做好跨部门联网及大通关物流商务服务项目建设,加强对地方电子口岸的指导和服务。
  (三)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电子口岸建设资金的保障力度。地方政府要为电子口岸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拓面向市场的增值服务,推进与大通关相关、为企业服务的物流商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信息化工程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四)推动法规建设。
  积极开展电子口岸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推动建立符合我国电子口岸建设和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体系。借鉴国际经验,参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研究建立电子口岸安全管理、数据交换等方面的规范体系。
  (五)加强交流宣传。
  深入开展电子口岸建设经验交流和项目移植推广工作,发挥沿海地区对内陆沿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电子口岸培训机制,加强技术与管理培训。加大对电子口岸的宣传力度,扩大电子口岸影响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生法治

黄卫


  重视民生是中国共产党和本届政府执政理念的一个鲜明特征。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书记将“民生”精辟的阐述为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简单的说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娱,衣食住行娱离不开消费,胡总书记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到了民生建设的高度。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得放心、用的放心”。买、吃、用都是消费的内容,政府对民生的重视实际上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党和国家都表明了对民生的重视,重视民生离不开对百姓消费活动的重视和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制保障。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生法制建设的关系
  《辞海》中把“民生”解释为“人民的生计”,这符合新时期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在实际生活中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娱,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娱都离不开消费,所以消费是民生的内容之一,消费者权益的法制保护也是民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以人为本”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民生法制的共同理念
  每一个人都离不开消费,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要求“以民为本”,要求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正是保护老百姓的消费利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国家重视老百姓的利益,是执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执政理念的直接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最好体现。
  “民生”自古以来就有着不同的含义。新中国成立后,民生概念在国家发展层面上发生了质的变化,民众利益被放在了国家建设的首位,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狭隘的少数人的范围,使民生之“民”成为人民大众。党的十六大以来,民生更是被放在了突出的位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被深深贯彻于国家执政理念中,新时期的民生理念突出地体现为 “以人为本”。民生建设需要法制保障,在法制建设中将老百姓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民生利益,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其中,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实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民生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民生基本内容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娱,而衣食住行娱都离不开消费,消费是民生的具体表现。民生建设的直接目的是让老百姓过上幸福的生活,普通百姓创造了大量的物质和精神财富,需要得到相应的回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需求,而消费就是满足人们这种需求的直接方式。因此可以看出,消费是民生的内容之一。
  民生法制建设囊括了民生广泛的内容,消费者权益属于民生的内容,当然也是民生法制建设的内容。缺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的民生法制体系是不完整的,《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以外的消费行为将得不到有效地保护,消费所获得的权益也将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因此,民生法制体系缺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将不完整。
  (三)民生法制建设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手段
  消费者、民间团体、相关行业组织、政府职能机构等共同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体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通过自我救济、社会救济、法制救济等多种形式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消费者会通过各种私力救济手段进行自我救济,但是,私力救济作为以个人为基础的救济手段有很大的局限性,当私力救济不能解决实际消费问题时,以国家公权力为保障的法制手段,是所有救济手段中最有效的保障手段。因此当民生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时,实际上就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保障,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消费者就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取得更多的利益,为民生发展提供有效的助力。
  推进民生建设,需要健全的制度、完备的法律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障,法律保障是推进民生建设的最根本保障。而今,提出民生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推动民生建设,为民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手段。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对民生建设的阻碍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民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转型,社会矛盾日趋突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凸显出一系列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损害呈加重趋势严重阻碍了民生建设
  1.社会消费形势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社会消费形势的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许多难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消费品种类复杂多样超出消费者的认识。市场提供给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的了解有限,一时难以适应。另一方面,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现在消费者的消费形式已经超出了传统的吃、穿、用,已经渐渐的发展到衣食住行娱等各个生活领域,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也不断产生,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在多元化的消费时代,消费者权益面临着时时处处被侵犯的危险。随着消费形势的发展,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也体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形式已经不再仅仅是单方面侵犯消费者某种权益,而变成了多方面侵犯消费者多种权益。另一方面,大范围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时有发生。例如“三鹿奶粉”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等等全国范围的消费者权益侵犯影响重大。
  2.近年来消费者投诉案件形式越来越复杂,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
  2008年全国消协组织共接待来访和咨询438万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638477件。以往投诉量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投诉下降,新兴行业的商品和服务投诉逐渐上升,投诉热点在悄然发生变化,例如移动电话投诉下降了16.9%,电信服务投诉下降了18.1%;而营销合同的投诉上升了50.2%,服务类中的销售投诉上升了31.9%,,互联网投诉上升了12.3% 。这说明投诉的热点难点范围在扩大,侵权的方式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一些商品和服务投诉的上升与2008年的社会热点有一定的联系。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带来整个食品行业的诚信危机,食品消费投诉上升。一些人借北京举办奥运会之机进行诈骗,以抽奖的名义设骗局或利用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山寨”产品,诱使消费者上当。金融风暴等因素导致房价下降使得购房纠纷增多。从总体来看,近几年消费者权益投诉案件的总量是在呈下降趋势。但是,应该看到的是下降的只是原来的一些商品买卖与服务行业,而网络消费、营销服务等涉及到消费者衣食住行各领域的新兴行业仍然呈上升趋势,相关部门对新兴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重视力度不够。同时影响生命健康安全的衣、食、住等重大消费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对重大消费者权益危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传统法制体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规定不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是一个国家消费者法制体系的关键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也应该不断地发展。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生建设的情况下,传统法制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明显不合理。具体如下:
  1.消费者“生活消费”的范围不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了“生活消费”,但是在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中都没有对生活消费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成为产生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2008年,食品、房屋装修建材和汽车成为消费者商品投诉类的三大热点;电视购物、医疗服务、互联网交易、银行储蓄服务成为消费者服务投诉类的四大热点 。在这些投诉中出现了许多消费者提出侵权赔偿时商家以该物品或服务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为由拒绝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海现象” 案件,知假买假是否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涉及的都是民生问题的重点内容,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对“生活消费”的界定是事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有学者提出以购买商品的目的和动机作为界定消费者的标准,其中具体的判断标准为“经验法则” 。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机关的肯定不能依据“经验法则”来断定,那么如何确定 “生活消费”是解决消费者纠纷的重要内容,也是民生法制建设中需要明确的重要内容。
  2.消费者权益保护仅限商品买卖与服务性消费范围
  党的十七大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确定为改善民生的目标,这是民生建设长期不断探索总结出来的成果,也是民生建设进行的理论指导方向。现行法律基于生活消费对消费者消费的范围限于商品买卖及服务性消费,消费是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十七大提出的民生建设要求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消费仅限于商品买卖和服务性消费明显具有其狭隘性。对民生建设中涉及到的学、劳、医、养、住等内容并没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其中也有消费的内容,这就使百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在民生建设不断走上系统化、理论化的道路的同时,作为民生法制的内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应该不断地完善其保护范围,这样才能为民生建设发展起到助推作用。在民生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也要以“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为保障目标,以图实现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三)国家权力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1.立法滞后未能适应消费发展
  在民生法制建设中,保障民生最基本的手段是立法上的完善。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明显不足:一方面,立法的滞后性表现在新兴消费领域。我国已先后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基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体系,但是涉及服务领域、网上消费领域、营销合同领域等非传统商品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网络购物等新兴消费领域虽然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费渠道,但是目前相关方面的立法还相当欠缺,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立法的滞后性表现在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表现出对新消费问题适用模糊、法律强制力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等众多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是有法可依,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已经滞后于消费的发展,这样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对整个民生建设造成严重的阻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民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2.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中问题突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行是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裁决执行。对法律的执行与相关政策的贯彻是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但实际生活中却存在大量问题:
  (1)司法程序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众所周知,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强力保障,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但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例如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消费者本来在消费纠纷中就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对诉讼维权望而却步。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这些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漫长的诉讼时间、艰难的消费者举证、成本过于高昂等问题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执行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表现出案件数量多、标的小、涉及面广的特点,导致了消费者保护案件在执行时相当困难。具体表现在:首先,执行成本高难以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基本上都是在基层法院执行,对于全国众多的基层法院有限的办案经费来说,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执行往往比较困难。其次,行政机关执行精力有限。虽然说工商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但是毕竟工商行政机关的执行精力有限,而且也只能对城市消费者权益案件进行必要的执行,这样就会忽略掉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侵犯案件,特别是农村的消费者案件。再次,消费者协会执行权力很小。消费者协会作为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大团体也是消费者自己的团体,通常只是在一般消费者权益纠纷中起调解作用。
  在救济机制缺位或者运转失灵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无从得到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了一句苍白无力的口号,也恰恰是因为多数消费者的“忍气吞声”,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不法商家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更深的侵害,这样就产生了一种恶性循环 ,如果持续下去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民生建设。民生法制建设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契机,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保障的有效手段,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民生建设的顺利进行。
  3.公权力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规划不尽科学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需要有健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行之有效的救济方式和强有力的执行能力,还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是也要注意,司法保护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之一,还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使各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和组织协同作战和协调一致,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能力,实现最佳的法律保护效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比较的散乱,职权划分不清,缺少有效的规划严重影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是依靠行政机关在发挥主要作用,而消费者协会起辅助作用,其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不正确,消费者协会带有很大的行政性和附属性,可发挥的作用有限。从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消费者保护不是仅靠一个阶层的努力就能达到的目标,它需要整个社会各个阶层的全面参与,才能形成完善、有效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而随着我国对民生建设的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种状况已经暴露出他的缺点,我国应该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来适应民生建设的需要。在民生法制建设中,确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势在必行。
  4.消费者权益受损救助的不足
  (1)消费者权益受损赔偿规定不明确

  例如第11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如何赔偿,却没有具体规定,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或者是没有具体规定。
  (2)消费者权益受损行政救济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