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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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6〕5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上报省房改办审核批准,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将过去的住房实物分配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住房补贴,并逐步纳入职工个人工资,促进城镇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实施;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对企业采取分类指导、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第四条 本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在荆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第五条 住房补贴对象

  (一)无房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租)公有住房的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单位未给予补贴的。

  (二)未达标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其配偶(含离退休人员)虽已购(租)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面积标准的。

  (三)新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市城区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由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补贴年限等因素确定。经测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额为0.74元,以后年份根据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城区房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住房补贴职级面积标准(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职工86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及正式受聘的具有相当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106平方米、副市(厅)级以上的干部及具有相当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130平方米。

第八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住房补贴由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月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对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1995年)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未达标职工,在核定其住房补贴额的同时,对其在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计算办法:工龄补贴=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龄×(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一)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2005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2005年前实际工作月份+工龄补贴额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龄)×职级面积标准2006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职级面积标准

  (二)未达标户职工的住房补贴

  2005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2005年前实际工作月份+工龄补贴额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龄)×未达标住房面积

  2006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未达标住房面积,未达标住房面积=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三)新职工的住房补贴

  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职级面积标准

第九条 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20年。

  (一)对无房职工和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在本办法实施以前的工龄、面积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一次性发放;本办法实施以后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其参加工作的20年内按月发放;

  (三)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职级面积标准测算,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第十条 建立城市住房基金。将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住房补贴,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自筹资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核拨制度。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职工家庭购、建、维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好本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基本政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

第十五条 市房改办要与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及相应配套文件,经市房改办审核,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荆州市城区企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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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司〔2008〕3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违法活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

  (二)外地律师机构及其律师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市挂牌执业的;

  (三)不具备公证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名义非法执业的;

  (四)未经批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五)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举报对象为个人的奖励300元,举报对象为机构的奖励500元;属重大举报案件的奖励金可适当提高。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人向本部门举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属本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受理部门受理、登记备案后,按有关程序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本部门的举报受理与奖励案件查处的协调、案件的移送由办公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由受理案件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奖励的决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奖励金由计财装备处负责发放。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1998]96号


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成立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的非贸易性和贸易性企业及机构;鼓励企业和各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有效渠道积极开展国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争取发达国家或联合国的双边或多边经援项目。

  二、我市承办单位从境外企业所分得的利润,自赢利之日起五年内,交纳的所得税中属地方所得部分,经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五年期满后仍可酌情返还。

  三、我市承办单位从境外企业分得的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允许留在国外扩大再投资。

  四、凡我市境外企业(系独立法人主体)回市内进行投资,视同外商投资项目,参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我市境外企业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后,成建制派往海外长驻的主要负责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允许携带配偶,其他工作人员可享受一年一度回国休假和二年一次配偶出国探亲的待遇;派往条件艰苦的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的常驻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携带配偶,并视项目情况在生活及奖金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六、我市境外企业或其它外经项目的长期驻外人员的出国任务审批,可在此类人员初次出国时一次性报原项目审批机构审批,政府部门不再另行审批,境外企业的中方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开始实施之时起,也可按一次批准,当年多次往返有效的办法予以办理。

  七、我市外经企业及通过我市和外地外经企业开展外经合作项目的有关单位,在经营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劳务所得部分和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所得利润部分、接受援助项目所产生的效益部分,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三年内所得税中属地方所得部分,经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三年期满后二年内仍可酌情返还。

  八、为与国际劳务合作接轨,扩大我市劳务输出的数量,在组织劳务输出的整个运作程序中,有些环节可以采取相应办法,以适应劳务输入国、外方雇(业)主对劳工输入的具体要求。必要时,可由市外经委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掌握原则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相应处理,为我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供较为宽松的环境。

  九、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在实习阶段被外方雇主或外经公司录取为对外劳务输出,可视为实习在国外完成对待。只要在国外经公司写出鉴定后,学校应视为同期毕业生对待,按学籍管理规定到期办理毕业手续并发给毕业文凭。

  十、赴外劳务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劳务合同期间,其档案和户籍由原工作单位转至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本人回国后按人才交流有关规定重新就业。

  十一、赴外劳务人员回国后,原企事业单位可允许其回原单位工作,但劳务人员应在出国前与原单位签订回国后继续回单位工作的协议。

  十二、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工作。对于经营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在投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信贷、融资和担保问题。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