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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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全国大陆解放已五年,朝鲜停战将近两年,革命军人给家庭通信的条件完全具备。为保障革命军人婚姻,又照顾一部分多年无音讯之革命军人配偶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精神,自婚姻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如革命军人与家庭通过讯,而后又有两年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时,经县人民法院向该军人家属、亲友与当地群众、乡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团体调查属实,即可判准离婚,不必再向军人所在部队查询。志愿军被俘失踪军人婚姻问题,亦按本通知执行。(1954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军委总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被俘失踪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作废)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问题,仍应遵照1951年6月30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问题的联合通知”办理。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应十分重视这一关系部队巩固与革命军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教育和督促所属人员经常与家庭通信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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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6日,卫生部

现将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加强对达标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医院可与评定等级工作结合进行,凡会计工作不达标的医院不能评定等级。
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工作,各单位应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亲自负责组织这项工作,在达标升级考核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防止走过场。
三、凡实行独立核算的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四、会计工作的等级分为四级,各等级的基本要求是:
达标: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相应的会计制度。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办法、科研单位会计制度、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和财会法规。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在抓好有关会计数据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基本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
三级:在达标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对资金、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达到当地的先进水平。
一级:会计工作达到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社会效益中成绩显著,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国的先进水平。
五、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直属单位的达标升级活动分为4个阶段:
1.准备阶段:从文到之日起,各单位都要组织财会人员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自检阶段:从1991年起,各单位就应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检。通过自检找出薄弱环节进行补课,并有计划地选择若干单位进行试评。
3.申报考核阶段:根据自检情况,凡基本符合达标要求的可进行申报。京外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当地就近进行考核确认。京内单位和当地不能进行考核确认的京外单位在1991年第2季度内向上级财务部门申报考核。
4.复核确认阶段: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单位应由相应的财政,财务部门复核确认。
六、各单位申请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先应通过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升级考核。各单位在组织达标考核的同时,凡具备升级条件的力争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部直属单位在1991年应努力争取都能通过达标等级,并有一定数量的单位达到三级以上的等级。
七、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级考核下级。卫生部组建“卫生部直属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评直属单位的会计达标升级活动。
为全面加强财务管理,各单位的校办工厂,各类公司及其它附属的各类经济核算单位也要参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这些单位可由各主管单位成立相应的考评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
考评委员会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具有丰富经验的财务人员参加,一般5至7人,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各等级的考核确认权限分别为:
1.基层单位(如医院、校办工厂、公司等)的达标由上一级主管财务部门组织的考评委员会考核确认。
2.部直属单位的达标和升级由卫生部组织考核确认。
3.评定一级的由卫生部组织考核,由财政部确认。
4.委托地方考核的单位按当地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考核确认。
八、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在单位自检申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1次,各单位要通过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对于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差,经考核于1991年底仍不具备达标条件,应限期进行整顿,如到期仍不积极整改的单位,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必要时将建议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委托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考核确认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单位应将当地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和考核标准报计财司备案。其考核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也要及时向计财司汇报。
各单位在组织学习时可结合我部已下发的:
1.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2.财政部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说明
3.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6.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各单位在试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本通知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函告我部计财司。
附件:(略)


关于印发《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等


环发〔2007〕89号

关于印发《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林业局(厅)、农业、渔业、畜牧(农牧)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已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联合向社会公布,为规范其制作、使用和管理,四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在2007年年底之前启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以提高全社会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并管理好区徽的使用。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标识的电子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下载。

附件: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环保总局 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的使用,使其能够更好地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是指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2006年联合发布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NATURE RESERVE OF CHINA)名称、图形及其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的制作、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标识的所有权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自然保护区制作、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实施监督管理,凡发现违反本办法使用的,应责令纠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的文字、图形、色彩及比例关系。

  第六条 各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均可自行制作和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可在以下场合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

  (一)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及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管护站点;

  (三)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宣传牌、指示牌等标识;

  (四)自然保护区资源管护、科研监测设施及设备;

  (五)自然保护区旅游、服务、接待、娱乐、交通等设施及工具;

  (六)自然保护区的印刷品、宣传品、网站、电子文件;

  (七)自然保护区主办的宣传活动、会议等;

  (八)自然保护区的徽章、奖章、证书;

  (九)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制服、名片及办公用品;

  (十)自然保护区自主开发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及产品外包装。

  第八条 社会公益性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有关单位开展与自然保护区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或出版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印刷品、宣传品可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