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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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
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为其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低于4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五、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担保公司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
五、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营业机构的存款单据;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贷款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借款人须将申请交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初审,由房改资金中心委托银行对贷款进行调查,经房改资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委托银行办理。
第八条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数额,不得高于实际购房价款的6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住房公积金的2倍,且其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6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房改资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I(1+I)
R=P·--------

(1+I) -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一、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二、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三、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银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和担保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款保证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担保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不适用于城镇居民维修、自建或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分行和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推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按照《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细则)有关规定,决定推出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经营性资金相结合的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为便于开
办此项业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合贷款由职工住房公积金和银行信贷资金按一定比例组合放贷,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组合比例由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确定。
二、组合贷款根据其资金来源的不同和利率的差异,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核算上分帐核算。
三、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
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四、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
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五、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六、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担保贷款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由担保公司确定是否愿意为其担保。
(二)初审。
由房改资金中心及贷款银行对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1.审核借款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3.确定商业信贷资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调查及审批。
1.初审合格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②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审批:
由房改资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银行对商业信贷资金贷款进行审批。
3.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
(四)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1.房改资金中心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
(五)划拨贷款。
1.借款合同生效后,房改资金中心将资金划入房改资金中心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拨付到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2.贷款银行将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划入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七、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和检查。
八、贷款的偿还
1.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储蓄帐户,并存入足够还款资金,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按月从借款人储蓄帐户扣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
2.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I(1+I)
R=P·--------

(1+I) -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3.还款方式:
贷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①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②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③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4.当借款人储蓄帐户中存款不够扣收时,由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在扣款的次月向信贷部门提交拖欠贷款本息的清单,由信贷部门组织催收。
5.贷款银行连续三个月不能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时,须向借款人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发出《借款人违约通知》。
九、对借款人违约的处罚应严格按照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19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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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等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国税发[1997]65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运用计算机和收款机等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大大提高了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在我国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财
务监督,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推行税控收款机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在国家税控系统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金税工程办公室下,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全国税控收款机推行领导组,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组织领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二、规范管理
为了保障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税控收款机实行专管、专产、专营、专修制度。税控收款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技术标准由电子工业部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生产厂家由电子工业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需要确定专营方式或专营单位。
三、实施步骤
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确定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第二阶段为推行阶段,在总结试点城市推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首批试点城市确定为北京、济南、青岛、合肥、长沙、西安、江门。各试点
城市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税务、财政、商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推行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以及税收管理的需要,试点阶段推行税控收款机的范围是: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户)。上述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和有一定
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推行税控收款机领导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通知下发前,试点城市的用户已经使用非税控收款机的,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税控收款机使用注册登记,可暂不更换税控收款机。在本通知下发后,用户新购或更换收款机的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购置费用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六、使用规定
试点城市的用户必须按照规定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部门配合
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7年5月20日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03〕35号)的精神,我市从2003年起至2010年,用8年时间建立和健全农业机械化三大体系,促使我市农业机械化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实现水稻生产机械化和主要农副产品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普及蔬菜、水果主要环节生产机械化,积极推进水产、畜牧生产的机械化。
  我市农业机械化8年发展规划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3年至2005年为调整打基础阶段。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4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械和清淤机械应用率达40%左右,经济作物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有所发展,大宗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有较大发展。
  2006至2010年为加速大发展阶段。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械和清淤机械应用率达70%以上,经济作物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有较大发展,主要农产品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设立购买新式农机具补贴专项资金,重点补贴200—300户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农机具。重点补贴的机械、设备:水稻生产全程所需的精密播种育苗机械设备、大中型耕整机械、机械化秸杆还田机具、栽植机械、机(电)动植保机械、联合收割机、烘干机;蔬菜、水果主要生产环节所需的耕整机械、微喷灌机械和机(电)动植保机械;大宗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
  列入省补贴范围的农机具,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将按一定的比例安排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
未列入省补贴范围,但因当地发展需要确实要补贴的,由市农业局提出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0%。县级财政也要安排适当的补贴资金。
  2、成立农机服务协会。通过农机服务协会,把分散的农机户组织起来,进行营业性服务,提高机械使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方便农民用机。
  3、建立农业机械信息网。在市农业信息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工作平台,并逐步建设16个信息联系点。补助购买信息收集、编辑设备和软件等,将农业机械、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专业户和农民等联系起来,开展农机管理、政策法规、技术推广、安全生产、质量投诉、市场信息服务。市级财政给每个信息联系点补贴5000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解决。
  (二)健全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
  1、扶持乡镇一级农机管理服务站。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和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要列入县、区财政预算。仍没有办公场所的农机管理服务站(见附件1),由所在乡镇无偿安排办公场所,2006年底前完成配置,每个站市财政给予补助1万元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筹。
  2、建立、完善6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区域布局,扶持建立1个市级综合推广站、3个水稻推广站、2个园艺作物推广站。主要内容:引进先进适用新机具进行推广,购置示范、推广、培训服务等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建设农机库房,强化农机技术推广职能和手段。
  列入省扶持对象的,除省级财政的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未列入省扶持对象的,市级财政也将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筹。
  3、侧重扶持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充分调动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性,逐步完善试验、示范、培训的设备和基础设施。主要内容:市农机技术推广站的办公经费和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核拨;引进适合我市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需求的先进农机具,并进行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购置技术培训、实地指导、推广服务必需的教学器材和交通工具。
  4、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着重抓好水稻、园艺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的选型、试验、示范、推广等,组织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现场演示会和展览会,加强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的建设。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农业机械推广。
  5、建立9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根据不同的农业类型和特色农业优势,结合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扶持9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基地4个,园艺作物机械化基地2个,农产品加工机械化基地2个,畜牧养殖机械化基地1个(见附件2)。
  列入省扶持对象的,除省级财政的扶持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安排扶持资金。
  具体项目由县、区农机(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农业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加快农业机械法规建设。市农业、法制等部门要尽快制订出台《惠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2、强化农机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农机安全监督工作。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监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鉴定和认证管理。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万元专项业务经费用于农机安全监理。
  3、农机安全监理所需的监理装备,除争取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支持。
  (四)开展农机队伍培训工作,提高农机队伍整体素质。
市、县(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机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培训农机人员,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尽快改变知识老化、专业水平偏低的现状。市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重点培训市、县(区)两级农机管理人员。县、区每年举办二至三期培训班,主要培训农机维修人员、农机专业户、农机操作手等。至2010年,农机技术人员再教育达1000人次,农机维修、操作人员培训达4000人次。所需培训经费,除争取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予以支持。
  (五)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
  1、建立机械化渔业服务站。按省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市级机械化渔业中心服务站,利用3—5年时间将其建设成为全省渔业专业服务体系的骨干站。建站资金要努力争取省的支持。
  2、建设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对应加入WTO所需的配备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主导品种开发、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机械化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机械化种苗生产示范基地、机械化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示范基地各1个。
  三、组织领导
  (一)为加快农机化发展,确保我市农机化发展目标的实现,市、县两级要成立农业机械化发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农机化工作的领导。
  (二)各县、区要把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结合起来,讲求实效,有组织、有重点地分步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