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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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政发〔2006〕11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证《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实施,现将《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城市整体功能,健全资源调控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商业设施(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及各类交易市场)于立项(新建项目须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前,对项目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听证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程序举行。
  第四条
  市商业行政部门为听证组织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员: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项目设立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消费者及业界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员可列席。
  利害关系人指项目拟设地的社区居民代表、同业从业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居民和同业代表不得少于参加听证人员的三分之一。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
  下列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应举行听证:
(一)建筑面积在5000(不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位于居民区或与居民区等有关单位相邻,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依据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会商制度规定公示期间的项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听证的。
  第七条
  项目设立申请人应向市商业行政部门提交《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项目选址情况及依据;
(二)项目规模及功能定位;
(三)项目所经营业态在本市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四)交通、环保、消防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五)项目对周围同业企业、相关单位及消费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市商业行政部门应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项目申请和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于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和公告应载明听证会时间、地点、所听证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旁听席位等。
  第九条
  社会有关单位和公民对听证项目设立的意见,应当在听证前提交市商业行政部门。要求旁听的,可向市商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加旁听。
  第十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纪律及注意事项;
(二)项目申请人说明该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市商业局介绍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公布社会有关单位和公民对项目设立的意见;
(四)利害关系人及听证会代表就项目方案进行提问,逐一发表意见;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申请相关的证据及材料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六)申请人陈述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市商业局在听证会后5日内,将听证笔录连同项目申请等相关材料提交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领导小组进入会商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商业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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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6〕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我市定居半年以上(以有效证件为准)、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凭《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年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双龙洞、冰壶洞、金华观、大黄山公园、侍王府、天宁寺、八咏楼、艾青纪念馆、汤溪城隍庙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60—69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办理公交IC卡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公交IC卡可免费乘坐市公交公司所有可刷卡的公交线路,60-69周岁的老年人凭公交IC卡给予半价优惠;未办理公交IC卡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二环内)公共汽车,60-6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七、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八、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九、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各地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
十一、《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69周岁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和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新证与原《金华市高龄老人优待证》可交叉使用到2007年4月1日,交叉使用期满后,原《金华市高龄老人优待证》自行作废。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应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十二、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金华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三、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2〕182号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绵阳城区各企、事业单位:
  《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绵阳城市规划区内生产、生活、商业用水和其他一切用水的自来水用户、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日常征收工作分别由市水务(集团)公司、高新区供水公司、武引游仙区自来水公司、市水利局根据其供水区域及管辖范围负责。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按照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污水处理费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合并征收,由征收单位在收取自来水费中同时收取。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于每月5 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足额解缴市财政专户。过时未缴的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高新区财政局、游仙区财政局对本区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负有督促解缴责任。市财政按照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给征收单位支付代理费。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用户实际用水量分类核定;没有安装水表的用户,由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按实测分类用水量核定。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六条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由企业每月向市环保局提供法定的检测结果,由市环保局实施监督。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但是使用了城市排污管网的,按照其排入总量收取10%的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管网使用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的征收50%的污水处理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的按100%征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放的由市环保局按国家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七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
  第十条 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若出现擅自减免,由减免部门和单位向市财政解缴等额的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征费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