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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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86年7月8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促使化工生产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化工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根据产品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健康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化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部、地方、企业)管理。化学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可设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任务。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国化工系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化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统一规划、组建和归口管理化工部各专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组织监督检验网,开展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主管的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监督和检查企业对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国家和部监督性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5.组织对国家优质品、部优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复查工作,组织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6. 对产品质量的重大争议组织仲裁;
7. 组织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可设置质量监督部门,配备专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办法,编制本地区质量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各级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检查本地区化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定期分析产品质量情况,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企业解决有关保证产品质量检验所必须的物质技术条件,加强对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
3.与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协商,组建和管理地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站,组织本地区优质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的预审和复查工作,组织本地区产品的经常性监督检验工作。
4.处理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的质量问题和产品质量的争议。
5. 组织本地区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六条 化工部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是化工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监测机构。监测中心原则上设置在部直属科研院(所),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工部科技局归口管理。具体工作按《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第七条 地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质检站)是地方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监测机构,质检站原则上要设置在地方化工科研院(所)。质检站的管理办法和工作任务可根据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由地方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化工部各专业产品质量监测中心与地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专业范围内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联系,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中要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各地方质检站经监侧中心审查认可后,组成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
第九条 各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在厂长领导下,设置独立的专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既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又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出厂产品质量实行监督,要健全自检、互检和专检相结合的质量检验网,执行三级检验制度,充分发挥检验工作对生产的监督指导作用。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具体工作按《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权限和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有权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对被检企业有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各项技术文件、检验记录、生产工艺和设备、检测手段、人员水平等)进行检查,并将其检查结果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对被检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条件中必须保密的部分一定要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到企业、经销单位执行抽查任务时,被检单位应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借故刁难,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需要利用企(事)业单位的检测手段,有关单位应提供合作和方便。
第十三条 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准签发合格证。如同企业领导有不同意见和企业不执行“五不准”时,有权向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阻碍监督检验人员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人员和奖惩
第十四条 从事各级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懂技术、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担任,并要相对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和调动要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各部门、各企业对监督检验人员要单独制订考核奖惩办法,主要考核监督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工作成绩显著者要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化工部和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为全行业服务的单位。不准与被检产品有关的企业搞联合开发等有损公正性的活动,与所在单位不搞经营性的经济承包。除国家已有规定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产品,不准向企业收费。其检验人员不准在有关企业兼职,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奖金、津贴和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2月15日以〔81〕化科字第1113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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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试办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试办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的批复


教发函[2005]54号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国地质大学在我省举办独立学院的请示》(冀教发[2005]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试办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以下简称长城学院)。长城学院为独立学院。

  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要对长城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提供长城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负责长城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长城学院由河北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名称具印。

  四、今年6月招生之前,我部还将按照《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长城学院的办学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招生。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长城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长城学院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督促长城学院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确保长城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建设部等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中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一、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位帐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
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帐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入股。同时由于土地资产没有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效益挂钩,致使土地的利用率相当低,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
现象相当普遍。还有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未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就将本单位原无偿划拨、使用的土地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取巨额收入,并将这部分收入纳入各自的“小金库”,使国家蒙受了重大损失。
因此,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全面清查、估价入帐,并加以相应管理已势在必行。这对于推动改革开放工作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查清各企业、单位使用土地的数量和价值量
,以及全国总量;二是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土地资产的流失;三是有利于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达到节约使用土地的目的;四是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五是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在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法律依据
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土地清查估价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
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等法规以及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估价的政策、办法,认真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
1.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
2.凡在清产核资前已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单位,经审核土地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只进行土地估价,凭原登记证明办理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登记事宜;
3.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中方投入土地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4.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其它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股份制企业的,要查清国有企业投入土地资产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一)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全国清产核资机构统一领导,各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中央企业、单位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清
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施。
(二)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
1.土地清查登记的工作程序:
它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先由企业、单位自查、申报,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进行审查,做好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位置、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
楚。在此基础上,经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全面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企业、单位据此填报清产核资有关土地清查报表,并由其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备案。
少数企业、单位因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等,暂不能领取土地证的,清查后由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暂按企业、单位自查数填报统计报表,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解决。
2.土地估价的工作程序:
这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估算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土地估价实施细则、方法、标准和审批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订。
企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制定的方法和统一标准自行进行土地估价;自行土地估价有困难的企业、单位要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估价。企业、单位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填报有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企业、单位的同级财政、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进行审定,并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3.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总结与制度建设
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地要在清查估价工作过程中,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完善全国性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创造经验。



199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