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总有效面积二十二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部分面积为十九平方公里,边界走向为:长江道——红旗北路——黄河道——芥园西道——陈塘庄铁路支线——中等教育区规划大学道——外环线——迎水道——红旗南路——宾水道——水上西路——水上北路——卫津路;武清新建
区面积为三平方公里,位于天津市武清县郑楼地段:东至京津公路,北至七支路临京津塘高速公路,西至京津公路以西一点五公里处平行线,南以五支路为界。
园区设有六个功能区:
(一)科研基地(南开大学西侧);
(二)服务基地(鞍山西道中段);
(三)科技贸易街(鞍山西道、白堤路及复康路延长
线);
(四)北 草坝小区;
(五)华苑产业区;
(六)武清开发区。
第三条 园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是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是对外开放的窗口,是推进管理体制、企业机制和劳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的实验区。其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
(二)促进高新技术商品的产业化;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五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械。园区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和实施国家和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批园区各功能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进区审核事宜;
(四)统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与统计工作;
(五)协调市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分支机构(工商、财税、金融、海关、商检等)工作;
(六)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科贸街管理机构和武清开发区管理机构,两个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园区管委会领导。
第七条 建立园区开发总公司,为园区管委会领导下的全民企业,主要从事土地及房屋开发、科技风险投资、进出口贸易、物资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人才交流市场、劳动服务等项业务。
第八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市有关委、局与园区管委会建立定期联合办公制度和对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
第九条 园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符合《天津市总体规划》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其计划和规划管理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并纳入市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条 园区内建成区的企业基建、技改项目仍按原主管渠道办理;园区功能区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建、技改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园区功能区内的土地和资源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园区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园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第四章 财 政 与 税 收
第十三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零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园区,用于园区建设。
第十四条 园区内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认定批准后,可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或园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内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按0%税率);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
第十六条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职业学校在园区内独立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仍执行国家规定的校办工厂的税收优惠政策;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企业及外商联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先分后税。
第五章 信 贷 与 保 险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可发行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发行股票。
第十八条 园区内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吸收其他方面资金。市各金融单位可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银行每年确定一定的信贷规模,专项用于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生产及周转的贷款。
第二十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所需的投资和贷款,银行优先解决并加强管理,加速周转。
第二十一条 在园区内实行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企业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提取待业、退休、医疗保险金及房屋储蓄金,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
第六章 劳 动 人 事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制订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工计划,经市劳动局批准后,可公开向社会招工。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自行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和管理办法,自行确定招聘员工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待遇,根据高智力、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的特点,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所创效益挂钩,个人收入与贡献大小挂钩,并进行适当控制。
第二十五条 对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由实行工资总额控制逐步过渡到实行比例控制,使企业积累的增长大于消费的增长,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大于工资总额的增长。
第二十六条 园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及奖金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保障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不影响国家和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前提下,通过调离、兼职、停薪留职或辞职的方式到园区任职。对以各种方式调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仍保留原所有制身份和档案工资,工龄原则上连续
计算。园区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单列,可公开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八条 外地科技人员应聘到园区工作的,经园区人事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批准,可办理临时户口;对确有实绩的外地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经园区审核,由人事、劳动部门优先批准进市,并在住房、子女就学、就业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凡调入武清开发区工作的科技人员,配偶及子女户口可迁入武清开发区,并享受天津市区居民户口待遇,配偶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九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专职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应系列任职条件,实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制,由园区管委会制订工作计划,经市职改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发〔1990〕9号文件及津科发外字〔1990〕第332号文件的规定审批。凡园区固定工作人员出国(包括外地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由档案所在单位进行政审。
第七章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园区功能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归口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园区内原有建成区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原隶属关系不变,经园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接受园区管委会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按规定向园区管委会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内资企业在园区内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书,经批准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书》。
外商在园区内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向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书》。
园区管委会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园区内企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书》。
高新技术企业持《认定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享受本年度各项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办者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应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向税务部门登记备案,到相应的银行开户。
第三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人代表以及在园区内转产、迁移、停业、合并、转让及提前终止的,须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三十六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经营一年后,园区管委会将按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进行年度复查,经园区管委会核定,由市科委批准,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按规定继续给予优惠;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通报税务部门立即停止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并追缴企业上一年内减免的各项税款。
第三十七条 被停止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享受市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政策。
第三十八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市物价局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第三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自营出口条件的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有关部门批准授予外贸经营权,并可在国外建立销售机构,根据需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厂,建立合资企业。
第四十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收汇,企业留成部分经主管区、县、局同意,自行支配使用;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部分配给企业使用,以鼓励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事宜,按国务院、市政府和园区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8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
1997/04/21
【题注】GA163-1997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涉及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个方面。
实体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媒体安全三个方面。
运行安全包括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四个方面。
信息安全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加密与鉴别七个方面。
二、分类原则
为了保证分类体系的科学性,遵循如下原则:
1.适度的前瞻性;
2.标准的可操作性;
3.分类体系的完整性;
4.与传统的兼容性;
5.按产品功能分类。
三、术语定义
3.1计算机信息系统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3.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Security Products for Computer InformationSystems
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3.3实体安全 Physical Security
保护计算机设备、设施(含网络)以及其它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有害气体和其它环境事故(如电磁污染等)破坏的措施、过程。
3.4运行安全 Operation Security
为保障系统功能的安全实现,提供一套安全措施(如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等)来保护信息处理过程的安全。
3.5信息安全 Information Security
防止信息财产被故意的或偶然的非授权泄露、更改、破坏或使信息被非法系统辨识,控制。即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3.6黑客 Hacker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授权访问的人员。
3.7应急计划 Contingency Plan
在紧急状态下,使系统能够尽量完成原定任务的计划。
3.8证书授权 Certificate Authority
通过证书的形式证明实体(如用户身份,用户的公开密钥等)的真实性。
3.9安全操作系统 Secure Operation System
为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而有效控制硬件和软件功能的操作系统。
3.10访问控制 Sccess Control
指对主体访问客体的权限或能力的限制,以及限制进入物理区域(出入控制)和限制使用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存储数据的过程(存取控制)。
四、类别体系
4.1类别(A)实体安全
4.1.1类别(A10)环境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主要包括受灾防护和区域防护。
4.1.1.1类别(A11)受灾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受灾报警,受灾保护和受灾恢复等功能,目的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免受水、火、有害气体、地震、雷击和静电的危害。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灾难发生前,对灾难的检测和报警;
(2)灾难发生时,对正遭受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现场实时保护;
(3)灾难发生后,对已经遭受某种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灾后恢复。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1.2类别(A12)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
本类产品为制订受灾恢复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灾难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2)受灾恢复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3)受灾恢复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1.3类别(A13)区域防护
本类产品对特定区域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和隔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静止区域保护,如通过电子手段(如红外扫描等)或其它手段对特定区域(如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如监测和控制等);
(2)活动区域保护,对活动区域(如活动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类别(A20)设备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安全保护。它主要包括设备的防盗和防毁,防止电磁信息泄漏,防止线路截获,抗电磁干扰以及电源保护等六个方面。
4.1.2.1类别(A21)设备防盗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盗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
使用一定的防盗手段(如移动报警器、数字探测报警和部件上锁)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2类别(A22)设备防毁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毁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抗自然力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接地保护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2)对抗人为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防砸外壳)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3类别(A23)防止电磁信息泄漏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磁信息的泄漏,从而提高系统内敏感信息的安全性。如防止电磁信息泄漏的各种涂料、材料和设备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防止电磁信息的泄漏(如屏蔽室等防止电磁辐射引起的信息泄漏);
(2)干扰泄漏的电磁信息(如利用电磁干扰对泄漏的电磁信息进行置乱);
(3)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如通过特殊材料/涂料等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4类别(A24)防止线路截获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线路的截获和外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通信线路的干扰。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预防线路截获,使线路截获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2)探测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并报警;
(3)定位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设备工作的位置;
(4)对抗线路截获,防止线路截获设备的有效使用。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可归入本类。
4.1.2.5类别(A25)抗电磁干扰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磁干扰,从而保护系统内部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抗外界对系统的电磁干扰;
(2)消除来自系统内部的电磁干扰。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可归入本类。
4.1.2.6类别(A26)电源保护
本类产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可靠运行提供能源保障,例如不间断电源、纹波抑制器、电源调节软件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工作电源的工作连续性的保护,如不间断电源;
(2)对工作电源的工作稳定性的保护,如纹波抑制器。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3类别(A30)媒体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和媒体本身的安全保护。
4.1.3.1类别(A31)媒体的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的安全保管,目的是保护存储在媒体上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媒体的防盗;
(2)媒体的防毁,如防霉和防砸等。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二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3.2类别(A32)媒体数据的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的保护。媒体数据的安全删除和媒体的安全销毁是为了防止被删除的或者被销毁的敏感数据被他人恢复。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媒体数据的防盗,如防止媒体数据被非法拷贝;
(2)媒体数据的销毁,包括媒体的物理销毁(如媒体粉碎等)和媒体数据的彻底销毁(如消磁等),防止媒体数据删除或销毁后被他人恢复而泄露信息;
(3)媒体数据的防毁,防止意外或故意的破坏使媒体数据的丢失。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类别(B)运行安全
4.2.1类别(B10)风险分析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风险分析。它首先是对系统进行静态的分析(尤指系统设计前和系统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旨在发现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其次是对系统进行动态的分析,即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测试,跟踪并记录其活动,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最后是系统运行后的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系统脆弱性分析报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系统设计前的风险分析。通过分析系统固有的脆弱性,旨在发现系统设计前潜在的安全隐患;
(2)系统试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根据系统试运行期的运行状态和结果,分析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设计的安全漏洞;
(3)系统运行期的风险分析。提供系统运行记录,跟踪系统状态的变化,分析系统运行期的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并及时通告安全管理员;
(4)系统运行后的风险分析。分析系统运行记录,旨在发现系统的安全隐患,为改进系统的安全性提供分析报告。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2类别(B20)审计跟踪
本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审计跟踪、保存审计记录和维护详尽的审计日志。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记录和跟踪各种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系统安全功能违反的记录;
(2)实现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定位,如监控和捕捉各种安全事件;
(3)保存、维护和管理审计日志。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3类别(B30)备份与恢复
本类产品提供对系统设备和系统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对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可以使用多种介质(如磁介质、纸介质、光碟、缩微载体等)。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提供场点内高速度、大容量自动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
(2)提供场点外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如通过专用安全记录存储设施对系统内的主要数据进行备份;
(3)提供对系统设备的备份。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4类别(B40)应急
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运行或紧急恢复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如应急计划辅助软件和应急设施两个方面。
4.2.4.1类别(B41)应急计划辅助软件
本类产品为制订应急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应急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2)应急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3)应急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4.2类别(B42)应急设施
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应急计划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它包括实时应急设施、非实时应急设施等。这些设施一般由专门厂商提供。实时应急设施、非实时应急设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响应时间长短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二个方面:
(1)提供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2)提供非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类别(C)信息安全
4.3.1类别(C10)操作系统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资源的有效控制,能够为所管理的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它们或是以底层操作系统所提供的安全机制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或者完全取代底层操作系统,目的是为建立安全信息系统提供一个可信的安全平台。
4.3.1.1类别(C11)安全操作系统
本类产品是安全操作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和使用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操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1.2类别(C12)操作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操作系统安全部件,目的是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2)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2类别(C20)数据库安全
本类产品对数据库系统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安全保护。它一般采用多种安全机制与操作系统相结合,实现数据库的安全保护。
4.3.2.1类别(C21)安全数据库系统
本类产品是安全数据库系统,即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的安全数据库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数据库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4.3.2.2类别(C22)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是以现有数据库系统所提供的功能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旨在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2)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3类别(C30)网络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访问网络资源或使用网络服务的安全保护。
4.3.3.1类别(C31)网络安全管理
本类产品为网络的使用提供安全管理。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帮助协调网络的使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跟踪并记录网络的使用,监测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网络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违反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行为的记录;
(3)实现对各种网络安全事故的定位,探测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确切位置;
(4)提供某种程度的对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的故障排除能力。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3.2类别(C32)安全网络系统
本类产品对网络资源的访问和网络服务的使用提供一套完整的安全保护。
本类产品是安全网络系统,即从网络系统的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各个阶段遵循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网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网络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4.3.3.3类别(C33)网络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网络系统安全部件,是对网络系统的某个过程、部分或服务提供安全保护,旨在增强整个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对网络资源访问的某一过程提供安全保护,例如身份认证是对登录过程的保护,旨在防止黑客对网络资源的访问;
(2)对网络资源的某一部分提供安全保护,例如防火墙是对网络资源的某个部分(本地网络资源)的保护;
(3)对网络系统提供的某种服务提供安全保护,例如安全电子邮件服务是对网络系统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4类别(C40)计算机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护。病毒防护包括单机系统的防护和网络系统的防护。
单机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本地计算机资源,而网络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网络系统资源。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是通过建立系统保护机制,预防、检测和消除病毒。
4.3.4.1类别(C41)单机系统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单机系统的病毒防护,既可以是软件产品,也可以是硬件产品。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系统;
(2)检测已侵入系统的计算机病毒;
(3)定位已侵入系统的病毒;
(4)防止病毒在系统中的传染;
(5)消除系统中已发现的计算机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4.2类别(C42)网络系统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网络系统的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网络系统;
(2)检测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3)定位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4)防止网络系统中病毒的传染;
(5)清除网络系统中已发现的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5类别(C50)访问控制
本类产品保证系统的外部用户或内部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以及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方式符合组织安全策略。本类产品主要包括:出入控制和存取控制。
4.3.5.1类别(C51)出入控制
本类产品主要用于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机构或组织。一般是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或者电子技术与生物技术结合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
本类产品包括:
(1)物理通道的控制,例如利用重量检查控制通过通道的人数;
(2)门的控制,例如双重门,陷阱门等。
凡是采用电子技术、生物特征技术以及与其他技术相结合以实现出入控制的安全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5.2类别(C52)存取控制
本类产品提供主体访问客体时的存取控制,如通过对授权用户存取系统敏感信息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以实现对授权用户的存取权限的控制。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提供对口令字的管理和控制功能。例如提供一个弱口令字库,禁止用户使用弱口令字,强制用户更换口令字等;
(2)防止入侵者对口令字的探测;
(3)监测用户对某一分区或域的存取;
(4)提供系统中主体对客体访问权限的控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6类别(C60)加密
本类产品提供数据加密和密钥管理。
4.3.6.1类别(C61)加密设备
本类产品提供对数据的加密。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文字的加密;
(2)对语音的加密;
(3)对图象、图形的加密。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6.2类别(C62)密钥管理
本类产品提供对密钥的管理。例如证书授权中心(提供对用户的公开密钥的管理)和密钥恢复,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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